林卓飛案 DCCC684/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飛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卓飛否認串謀詐騙,但承認替代控罪,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84歲受害人陳先生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告人其後依指示到指定地點收取五萬元,並曾把電話交給受害人與騙徒通話。被告人承認收款後會把錢交給他人,報酬為五百元;被捕後亦承認因需要金錢而替人收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處理犯罪得益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representing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的責任程度,以及被告人對上游電話詐騙是否至少具有粗略認知。另一爭議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因素是否成立,以及認罪扣減與加刑應如何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罪的刑罰須按犯罪精密程度、交易次數、款項、被告角色及其對上游罪行的知情或參與程度決定。被告聲稱以為只是代收欠債並不可信,因為他曾安排受害人與騙徒通話,且以五百元報酬收取老人家的五萬元騙款;他至少對上游詐騙有粗略認知。電話騙案及派人收款的洗錢情況普遍,並造成重大社會損害及利益,故第27條所列加刑理由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林宗悅案 (CACC 141/2014) 顯示,即使只有粗略認知,低額洗錢罪亦可採用三年監禁作基本起點。辯方另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及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作求情參考,但判刑主要按本案事實及林宗悅案處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支持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二被判有罪。未加刑前判刑基準為3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再加刑四分之一,最終判囚27個月兩星期。被否認的串謀詐騙控罪以承認替代控罪處理。
判決啟示
協助收取電話騙款者即使不是主謀,責任亦不會比騙徒輕省很多。法院確認洗錢罪沒有固定判刑指引,並可因相關罪行普遍及造成社會損害而按第27條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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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老人家收取騙款會被判刑嗎?
可以。法庭認為收款者即使不是騙案主謀,只要至少略知上游詐騙並協助處理得益,仍須承擔重大刑責。本案被告最終被判囚二十七個月兩星期。
Q.收款人說以為只是代收欠債,法院會接受嗎?
法院會按客觀行為及整體案情判斷。本案被告安排受害人與騙徒通話,又以五百元收取五萬元,法官不接受其不知情說法,認定他至少略知詐騙。
Q.電話騙案洗錢罪如何判刑?
本案沒有固定判刑指引,法院考慮款項、角色、參與程度及對上游罪行的認知。33個月基準先因認罪減三分之一,再因罪行普遍加刑四分之一,最後判囚二十七個月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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