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MBU SUMIT
被告於2024年6月25日,在尖沙咀重慶大廈後巷與另外兩名男子包圍事主。被告從後用手擊打事主頭部並揮拳,期間展示一把摺刀。事主受輕傷,包括嘴唇、右眉及頭皮擦傷。被告隨後被警員截獲並搜出摺刀。被告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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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4年6月25日,在尖沙咀重慶大廈後巷與另外兩名男子包圍事主。被告從後用手擊打事主頭部並揮拳,期間展示一把摺刀。事主受輕傷,包括嘴唇、右眉及頭皮擦傷。被告隨後被警員截獲並搜出摺刀。被告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罪。
第一被告(D1)被控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旅程、危險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方指控D1駕駛七人車接載多名未獲授權進境者,並在警方追截時高速逆線行駛,最終在清水灣郊野公園停車場被截停。D1否認控罪,辯稱其駕駛行為並非危險,且否認接載非法入境者。
被告人周崇德於2020年疫情期間,透過其名下公司「Hong Kong Web」及多間「Cash is King」系列公司,申請政府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及「保就業」薪金資助計劃。被告人被指控提交虛假資料,聲稱經營多間美容院及派對房間,並虛報僱員人數及薪金以騙取資助。調查發現相關處所並無經營相關業務,且被告人並無實質僱用員工,申請最終被拒。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簡稱「英基」)轄下烏溪沙幼稚園的賄賂案。該幼稚園行政人員(D1)利用職權,私下向多名家長(D2-D14)及其代理人(D15)收取賄款,以換取其子女在輪候名單上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違反英基的收生政策。D1已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其餘14名被告人(D2-D15)被控串謀或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部分被告人辯稱款項為面試培訓費或行政手續費。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簡稱「英基」)轄下烏溪沙幼稚園的賄賂案。該幼稚園行政人員(D1)利用職權,私下向多名家長(D2-D14)及其代理人(D15)收取賄款,以換取其子女在輪候名單上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違反英基的收生政策。D1已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其餘14名被告人(D2-D15)被控串謀或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部分被告人辯稱款項為面試培訓費或行政手續費。
被告人陳保玲於2022年喪夫後獨力照顧女兒,因受一名自稱「大哥」的男子威脅,被迫開立多個銀行賬戶並交由對方使用。該等賬戶在2022年底至2023年中期間,頻繁出現大量存款及提款,呈現「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涉及多宗投資騙案的受害人匯款。被告人於2023年多次被捕,承認處理上述賬戶,但否認參與上游詐騙活動。
被告人陳保玲於2022年喪夫後獨力照顧女兒,因受一名自稱「大哥」的男子威脅,被迫開立多個銀行賬戶並交由對方使用。該等賬戶在2022年底至2023年中期間,頻繁出現大量存款及提款,呈現「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涉及多宗投資騙案的受害人匯款。被告人於2023年多次被捕,承認處理上述賬戶,但否認參與上游詐騙活動。
被告人陳保玲於2022年喪夫後獨力照顧女兒,因受一名自稱「大哥」的男子威脅,被迫開立多個銀行賬戶並交由對方使用。該等賬戶在2022年底至2023年中期間,頻繁出現大量存款及提款,呈現「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涉及多宗投資騙案的受害人匯款。被告人於2023年多次被捕,承認處理上述賬戶,但否認參與上游詐騙活動。
被告李俊傑於2024年7月期間,參與「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被告先後七次前往不同受害人的住所或指定地點,假扮受害人親友的朋友,收取受害人因誤信親人被捕而交付的「保釋金」或「賠償金」。涉案金額由港幣50,000元至255,000元不等。被告於7月30日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受僱於他人,負責收取騙款並轉交,從中獲取少量報酬。被告此前曾有串謀詐騙及管有危險藥物案底,並曾被判入勞教中心。
第二被告人陳志恆與另外兩名被告人於2020年12月進入尖沙咀一間酒舖,假裝訂購酒類以分散職員注意力,協助第四被告人偷走價值港幣148,000元的名酒。被告人於2021年被捕並承認受指使犯案。其後,被告人於2022年5月未有按時出庭應訊,直至2025年2月因另一案件被警方截查時才被發現。被告人最終承認盜竊罪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2024年5月22日,警方在荃灣海貴路截查一輛私家車,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儲物格內發現可卡因及氯胺酮。當時第一被告人(D1)剛登上該車,車上另有第二被告人(D2)。警方在D1身上搜獲港幣15,342元現金。D1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辯稱到場是為了向D2追討債務,對車內毒品毫不知情。毒品包裝上未發現D1的指模或DNA,其手機亦無販毒相關紀錄。
被告人馬幹亮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控方指被告人控制兩個銀行戶口,於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間,戶口錄得大量與其財政背景不相稱的交易,總額逾570萬港元,涉及多名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被告人辯稱曾將銀行卡及密碼借予一名判頭「阿龍」使用,否認處理涉案款項。
被告於2021年6月開設Mox Bank賬戶,至2022年4月期間,該賬戶進行了近兩萬次網上轉賬,總金額超過2,700萬港元。被告聲稱在2021年11月遺失手機及身份證後失去賬戶控制權,並辯稱賬戶被黑客入侵。然而,被告在獄中服刑期間,賬戶仍有大量資金往來,包括涉及網上騙案的款項。控方指控被告利用該賬戶處理犯罪得益,並在獄中期間安排他人代為管理。
第一及第二被告於2024年6月5日闖入柴灣杏花邨一單位,搜掠並盜取價值約51萬元的財物。第五被告隨後協助處理贓物,並租用酒店房間存放。警方於6月7日拘捕三人,並起回大部分贓物。第五被告曾獲保釋,但於2025年3月缺席聆訊,後於4月被捕。
被告鄺家翹承認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2024年8月15日,一名88歲長者接到冒充其女婿的電話,對方訛稱需要港幣200,000元保釋金。被告按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港幣150,000元,並將現金交給上游人士,收取港幣1,000元報酬。受害人在保安員提醒後報警,被告其後被捕。被告案發時16歲,並正因另一宗同類案件保釋。
被告蘇家輝案發時為輔助宿舍的福利工作人員輔助主任,負責支援精神復原人士。被告利用職務之便,誘使四名舍友將銀行卡、密碼或現金交予他保管,聲稱協助儲蓄以供日後分配公屋之用。被告隨後挪用該等款項,並在警方調查期間,歸還部分款項並游說事主不要報案,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人周淳仁於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間,利用其持有的理慧銀行(Livi Bank)帳戶處理了約646萬港元及9萬人民幣的款項。控方指控該帳戶出現頻繁、大額且與被告人電腦技術員背景不符的交易,包括「鏡像模式」及資金迅速耗散等洗黑錢特徵。其中部分款項證實源自一宗假冒官員電話騙案。被告人辯稱該帳戶主要用於其虛擬貨幣(USDT)買賣活動,並否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
被告被控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案發當日,一名清潔工目擊被告在萬宜水庫東壩涼亭與一群南亞裔人士互動,並向他們給予金錢。隨後,被告向一名計程車司機要求接載乘客前往西貢市中心,並示意涼亭內的人士上車。該計程車隨後被警方截停,車上四名乘客被證實為未獲授權進境的越南籍人士。被告隨後在東壩被捕。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刑事案件(DCCC 312/2025 及 313/2025),共五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D1)被控欺詐罪及多項洗黑錢罪,涉及網上情緣騙案及處理犯罪得益。警方於2023年5月在D1、第三被告人(D3)及第四被告人(D4)共同居住的單位內,檢獲大量現金及貴重財物。D3及D4被指控洗黑錢,控方認為她們擁有的財產與其經濟能力不相稱,且源自D1的犯罪得益。D2及D5則涉及其他銀行賬戶的洗黑錢指控。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刑事案件(DCCC 312/2025 及 313/2025),共五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D1)被控欺詐罪及多項洗黑錢罪,涉及網上情緣騙案及處理犯罪得益。警方於2023年5月在D1、第三被告人(D3)及第四被告人(D4)共同居住的單位內,檢獲大量現金及貴重財物。D3及D4被指控洗黑錢,控方認為她們擁有的財產與其經濟能力不相稱,且源自D1的犯罪得益。D2及D5則涉及其他銀行賬戶的洗黑錢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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