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常铠林
DCCC933/2024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17/11/2025[2025] HKDC 1947
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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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一宗預謀的串謀勒索案。第二及第八被告安排第一被告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作為引子,隨後多人到場要脅受害人,勒索金額為80,000港元,受害人最終損失70,700港元且在酒店房內被毆打。第四被告則在後續通訊中要求受害人支付10,000港元。第七被告在案發時年僅15歲,將銀行戶口借予他人用於轉帳,涉及洗黑錢款項62,500港元。
被告林女士是一名領取綜援的家庭主婦。2021年8月,她向南洋商業銀行開戶,隨後將該賬戶的網上銀行權限、提款卡及密碼借給一名叫「阿俊」的人,以換取在灣仔酒店度假七天的報酬。在短短六天內,該賬戶共收受58項存款(約310萬港元),其中部分資金源自投資騙案,並隨即被轉走或分拆提取。此外,被告在2024年獲准保釋後,未能按要求報到並缺席聆訊,潛逃約五個月後被捕。
本案涉及一宗大規模保險欺詐計劃。主謀 D1 (盧彥樺) 招攬多名被告人(包括 D9, D13, D17)作為「傀儡保險代理」,利用其名義經辦保單(俗稱「射單」),以欺騙永明金融及富衛人壽以獲取不當的佣金、津貼及獎金。D1 控制傀儡代理的銀行戶口以提取款項,並每月支付小額酬勞予傀儡代理。
被告人被指控於2024年8月29日在九龍長沙灣麗翠苑麗森閣其單位內縱火。事發時單位內衣物及可燃物起火並冒出大煙,由上層住客報警後消防員到場。不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人並未就火警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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