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合併審訊是否公平?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思樺 等 DCCC313/2025

申請獲批
法庭批准控方合併案件審訊的申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0/1/2026[2026] HKDC 68
合併案件:DCCC312/2025DCCC313/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ui Si-wah &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Yim Shun-yee)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刑事案件(DCCC 312/2025 及 313/2025),共五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D1)被控欺詐罪及多項洗黑錢罪,涉及網上情緣騙案及處理犯罪得益。警方於2023年5月在D1、第三被告人(D3)及第四被告人(D4)共同居住的單位內,檢獲大量現金及貴重財物。D3及D4被指控洗黑錢,控方認為她們擁有的財產與其經濟能力不相稱,且源自D1的犯罪得益。D2及D5則涉及其他銀行賬戶的洗黑錢指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審訊是否符合司法公正。辯方(特別是D3及D4)反對合併,認為缺乏共同事實起源,且合併審訊會導致法庭在處理其案件時受到「同案嫌疑」影響,造成無法彌補的偏見。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18(1)條及《公訴書規則》(Indictment Rules) 第7條,裁定案件具備共同事實起源。法官認為,D1、D3及D4在同一地點被捕,且D3及D4的財產與其經濟能力不相稱,有足夠證據支持其財產與D1的犯罪得益有關。作為專業法官,法庭有能力獨立評估針對每名被告人的證據,合併審訊不會對被告人造成不公或損害其抗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控方的合併審訊申請,將兩宗案件的控罪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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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為什麼法庭會批准將兩宗不同的刑事案件合併審訊?
A.

法庭認為案件具備共同事實起源,被告人之間有密切聯繫,且涉案財產與犯罪得益有關。法官強調專業法官能獨立評估每名被告的證據,合併審訊不會造成不公。

Q.合併審訊會不會令法官對被告產生偏見?
A.

辯方擔心「同案嫌疑」會造成偏見,但法庭裁定作為專業法官,必然會公平地分開考慮每項控罪及個別被告的辯解,不會受到其他被告證據的影響。

Q.如果被告反對合併審訊,法庭會如何處理?
A.

法庭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考慮案件是否有共同事實或性質相類。本案中,法庭考慮了辯方的反對理據後,認為合併審訊符合司法公正,故批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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