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英傑及另十三人
本案原有19名被告,審訊涉及14人,源於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控方指多名被告在警方封鎖理大期間,經新橋游繩或由校園逃至紅磡繞道,再登上涉案車輛離開;部分被告則駕車或乘車協助逃避拘捕。控罪包括暴動、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以及危險駕駛。辯方否認參與暴動或知悉警方會拘捕離開理大人士,部分司機聲稱只是接載傷者或偶然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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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有19名被告,審訊涉及14人,源於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控方指多名被告在警方封鎖理大期間,經新橋游繩或由校園逃至紅磡繞道,再登上涉案車輛離開;部分被告則駕車或乘車協助逃避拘捕。控罪包括暴動、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以及危險駕駛。辯方否認參與暴動或知悉警方會拘捕離開理大人士,部分司機聲稱只是接載傷者或偶然載客。
2019年10月1日,警方已禁止維園及港島區的相關集會及遊行,但大批示威者仍在銅鑼灣、灣仔、金鐘及中環一帶聚集、堵路、縱火及投擲物品,警方其後展開驅散及拘捕。第二、第三、第五及第八被告分別在皇后大道東、聯發街及莊士敦道附近被捕。控方指四人身處暴動核心區域,穿戴頭盔、防毒面罩、口罩、手套等與示威者相似的裝備,因而便利、協助或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第二被告另被控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他辯稱自己只是拍攝,其餘被告則否認參與暴動。
被告人是護老院護理員。2022年3月21日夜更期間,她為長期臥床、患有認知障礙症及行動不便的蘇興妹更換尿片。被告人承認因蘇女士踢她而用力推動其腿,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聽到骨頭發出聲響。翌晨蘇女士被發現左股骨開放性骨折,傷勢其後惡化並須截肢。控方指被告人有意圖導致嚴重身體傷害;被告人否認蓄意傷害,辯稱只是用力過度。
三名被告分別為吳顥筠(D3)、陳樂期(D6)及江啟新(D11)。2019年10月30日晚上,約200人在屯門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抗議警方訓練產生不明氣體。集結人士拒絕警方多次散去要求,叫喊侮辱性口號、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並拆除行人路鐵欄、架設路障及干擾交通。D3攜帶噴漆並以T恤蒙面;D6以T恤蒙面並攜帶手套及泳鏡;D11戴口罩,並被拍攝參與拆除及搬動鐵欄。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相關控罪成立。
三名被告分別為吳顥筠(D3)、陳樂期(D6)及江啟新(D11)。2019年10月30日晚上,約200人在屯門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抗議警方訓練產生不明氣體。集結人士拒絕警方多次散去要求,叫喊侮辱性口號、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並拆除行人路鐵欄、架設路障及干擾交通。D3攜帶噴漆並以T恤蒙面;D6以T恤蒙面並攜帶手套及泳鏡;D11戴口罩,並被拍攝參與拆除及搬動鐵欄。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相關控罪成立。
被告林忠興(D2)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管有危險藥物,以及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2021年7月29日,警方在其居住單位內搜出含有0.59克鹽酸甲基安非他命的封膠袋,以及插有玻璃管和飲管的冰壺。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冰壺及冰毒供自己使用。法庭裁定其招認自願,並認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項控罪。被告曾棄保潛逃,至數月後才被捕。
被告林忠興(D2)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管有危險藥物,以及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2021年7月29日,警方在其居住單位內搜出含有0.59克鹽酸甲基安非他命的封膠袋,以及插有玻璃管和飲管的冰壺。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冰壺及冰毒供自己使用。法庭裁定其招認自願,並認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項控罪。被告曾棄保潛逃,至數月後才被捕。
被告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涉及電話騙案:騙徒冒充受害人的兒子或親屬,訛稱遭警方拘捕而需要保釋金,再安排被告到三名年長受害人住所收取現金。三名受害人分別交出港幣60,000元、80,500元及未遂的港幣30,000元,涉案總額為港幣170,500元。被告案發時16歲,按每次收款獲取報酬,並在警誡下承認知道事件涉及欺騙。
新興貨櫃運輸有限公司聘用第一至第七及第十被告人為中港貨櫃車司機。司機須先向磅行支付過磅費,再把磅單及日報表交予新興申領實報實銷。控方指多名司機實際只支付約35至40元,卻使用磅行發出標示110至120元的磅單,向新興申領差額;第十二被告人則被指經營綽德及新浩。被告人主張差額屬運輸業行規下的額外工作報酬,且新興知悉或默許有關做法。
本案源自一項涉及三合會的臥底行動。第一至第四、第六至第八被告人被控多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第三被告人另被控普通襲擊及妨礙司法公正,第六被告人另被控企圖傷人。控方主要依賴臥底警員在酒吧及其他場所的觀察、流水簿紀錄及辨認證供。辯方否認自稱三合會成員、襲擊及收買受害人,並指臥底警員曾在其他案件中被批評,證供不可信。第五被告人缺席審訊並在逃。
第二被告陳友樂及第三被告吳震霆各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2023年1月11日,警方在觀塘一間酒店房間搜查時,分別在第三被告衣袋及第二被告手上發現含有可卡因的透明膠袋,所含純可卡因分別為0.63克及0.19克。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並表示毒品供自己吸食。二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年輕、有穩定工作及規律生活,感化報告亦顯示沒有毒癮及毋須接受監管。
第一被告Wong Tsz-kin承認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販運危險藥物兩罪;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一罪則不予處理。警方於2022年9月19日截查第一被告,在其背囊及鞋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總量分別為1.57克及11.06克,估計街頭價值8,189元。第一被告供稱受第二被告招攬,按指示交付毒品。第二被告的審訊另定於2024年6月進行。
被告周兆駿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1月29日,警方在麗豪酒店518號房搜出20.72克可卡因,包括61小包及43個空膠袋,另有電子磅。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以港幣10,000元購入可卡因,部分自用,餘下打算透過Telegram分包出售牟利。被告案發時18歲,沒有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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