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654/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軒及另七人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軒 及 其他 7 名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項代號為「旱雷」的臥底行動。一名臥底警員透過在酒吧兼職,滲透進入三合會圈子。控方指稱第一至第八被告人在不同場合聲稱自己是新義安成員。此外,第三、第六及第八被告人涉及於 2018 年 3 月 17 日在 A INN Club 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其中第六被告人企圖傷人,第三被告人襲擊第八被告人,且第三被告人隨後涉嫌以 1,500 港元收買第八被告人以妨礙司法公正。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臥底警員證供的誠信 (credibility) 與可靠性 (reliability)。辯方主張該警員在其他案件中被裁判官批評撒謊且證供不可信,因此其辨認證供及對對話的紀錄不可靠。控方則依賴警員的流水簿 (contemporaneous notes) 及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聲稱三合會身份及襲擊行為。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該警員在其他案件中受批評,但每宗案件情節不同,不能直接推論其在本案中必然撒謊。法官採取謹慎態度,將口頭證供與流水簿紀錄對比,發現紀錄字體整齊且與事後證據(如醫療紀錄、WhatsApp)吻合。法官認定警員在記憶猶新時作紀錄,其誠信足以令法庭接納,且被告人的說話涉及三合會常用術語,足以證明其成員身份。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CMA 323/2022 中法官對臥底警員誠信的觀察,強調當證人誠信受質疑時,單憑其證供定罪需極為謹慎。同時依據《社團條例》第 20(2) 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處理相關控罪。
裁決與命令
大部分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 第一、第四、第八被告人:聲稱三合會成員罪名成立。
- 第二被告人:三項聲稱三合會成員控罪成立,一項不成立。
- 第三被告人:聲稱三合會成員、普通襲擊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 第六被告人:聲稱三合會成員及企圖傷人罪名成立。
- 第七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流水簿 (contemporaneous notes) 在臥底案件中的關鍵作用。即使證人在其他案件中誠信受損,若本案有詳細且一致的書面紀錄支持,法庭仍可能接納其證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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