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兆駿
被告人周兆駿於2023年1月29日在沙田麗豪酒店518號房被捕。警方在房內搜獲共20.72克可卡因(分為一包2.9克及61小包共17.82克)、43個空膠袋及一個電子磅。被告承認透過Telegram花10,000港元購買毒品,打算自用部分並將餘下部分包裝成小包轉售圖利。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毒品份量及被告角色決定量刑起點,以及被告提出的減刑因素(包括部分毒品自用、年齡較輕及認罪)是否適用。辯方主張被告年僅18歲且部分毒品供自用,應獲得適當減刑。
法官首先根據量刑指引,將20.72克可卡因的起點定為69個月,後因被告直接參與包裝及銷售,角色高於 courier,將起點提高至72個月。關於自用部分,法官引用 precedent 判定2.9克僅佔總量14%,不構成 significant portion,故不適用固定比例減刑,但酌情將起點減至68個月。此外,由於本罪屬 excepted offences,故 Cap 221 s 109A 的年齡限制不適用。
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量刑原則;R v Lau Tak Ming 及 AG v Pedro Nel Rojas 確定可卡因量刑基準;HKSAR v Wong Suet Hau 等案例定義 significant portion;HKSAR v Ngo Van Nam 決定認罪減刑幅度。
被告被判監禁 51 個月。
本案再次確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屬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的 excepted offences,因此即使被告未滿21歲,亦不能依據第109A條免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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