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Tsz-kin DCCC302/2023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8個月
第一被告因兩罪合共判監38個月
District CourtH.H. Judge G. Lam4/2/2024[2024] HKDC 2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Tsz-kin (D1) and Wong Cheuk-wang (D2)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Wong Tsz-kin承認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販運危險藥物兩罪;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一罪則不予處理。警方於2022年9月19日截查第一被告,在其背囊及鞋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總量分別為1.57克及11.06克,估計街頭價值8,189元。第一被告供稱受第二被告招攬,按指示交付毒品。第二被告的審訊另定於2024年6月進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販運混合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適用的量刑指引及認罪扣減;亦涉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的刑罰、年輕年齡及經濟困難是否構成重要減刑因素,以及兩罪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氯胺酮及可卡因的既定量刑指引,並採用混合計算方法處理兩種毒品。11.06克氯胺酮以48個月為起點,再因1.57克可卡因增加9個月,合共57個月;因及時認罪減至38個月。法庭認為年輕及經濟困難通常不足以抵銷販毒的嚴重性,除非毒品數量很少或有特殊情況。社團罪以6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4個月;依據總體性原則,兩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及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的毒品量刑指引;並引用HKSAR v Yip Wai Yin、HKSAR v Cheng Yat Ming及HKSAR v Ko Ka Hing處理混合毒品量刑。另參考HKSAR v Ma Ming的總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在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38個月,在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判監4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第二被告尚待審訊。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年輕人參與販毒通常不會獲大幅寬減,法院須向社會及潛在招募者傳達阻嚇訊息。混合毒品應採取公平而現實的合併計算方法。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年輕人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會判多久?
A.

法院指出年輕年齡通常不是販毒的重要減刑因素,除非毒品數量很少或有特殊情況。本案第一被告因販運混合毒品,認罪後判監38個月。

Q.販運兩種毒品的刑期如何計算?
A.

法院可採用混合計算方法,以主要毒品的量刑起點為基礎,再按另一種毒品作合理增幅。本案以氯胺酮為基礎,加上可卡因因素後定為57個月,再扣減認罪幅度。

Q.販毒罪和三合會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法院須考慮刑罰總體性,避免總刑期不相稱。本案販毒罪判38個月,三合會罪判4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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