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875/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百培及另八人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百培 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高偉雄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多名在新興貨櫃運輸有限公司任職的中港貨櫃車司機(D1-D7及D10)以及磅行營辦者(D12)。被告人被指串謀與磅行營辦者合作,在秤量收據(磅單)上標示誇大的收費金額(例如實際支付$35-$40,但單據顯示$110-$120),隨後向僱主新興申領該誇大金額作為代墊支費用,從而獲取不法利益。新興公司採取「實報實銷」政策,但被告人利用磅單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獲益。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構成「串謀偽造帳目」及「欺詐」。辯方主張運輸業存在「行規」,即過磅屬額外工作,差額屬司機應得的報酬(雀仔錢),且公司默許此做法,因此缺乏不誠實意圖。控方則認為被告人明知公司要求實報實銷,仍提交虛假單據誘使公司支付誇大金額,構成欺詐及偽造會計文件。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磅單作為申領費用的憑證,屬於 statutory provision 下的會計用途文件。關於串謀罪,法官指出控方未能證明司機與磅行營辦者之間存在達成協議的證據,僅憑磅行發出誇大單據不能推論出雙方有共同意圖偽造帳目。然而,就欺詐罪而言,法官引用 R v Ghosh 測試,認為被告人明知單據虛假且公司不容許誇大申報,其行為在客觀及主觀上均屬不誠實,構成欺詐。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R v Ghosh 確立不誠實的兩重驗證標準;引用 HKSAR v Chan Kam Ching 釐清欺詐罪中「欺騙」與「不誠實」的獨立概念;引用 HKSAR v Lai Kam Fat 及 HKSAR v Chen Keen 關於法定串謀罪的元素分析;以及 R v Sharp 關於混合式陳述 (mixed statements) 的證據比重處理。
裁決與命令
- 關於「串謀偽造帳目」:所有被告人(D1-D12)在該項控罪上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 關於「欺詐」:D1, D2, D3, D5, D6, D7 及 D10 的交替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 D4 在串謀偽造帳目(控罪 3 及 14)上被裁定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串謀罪中,單純的行為結果(如發出虛假單據)不足以證明存在「協議」 (agreement)。同時,法官在處理被告人精神狀況(如 PTSD)對錄影會面可信度的影響時,採取了嚴格的證據審查,拒絕接納缺乏客觀支持的專家假設。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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