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百培等案 DCCC875/2021

誇大磅單申領費用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部分被告欺詐罪成,串謀罪多數不成立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21/2/2024[2024] HKDC 24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百培、黃志強、冼潤森、黃海德、賴燦超、曾力雄、陳宗耀、温小明及尹志興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新興貨櫃運輸有限公司聘用第一至第七及第十被告人為中港貨櫃車司機。司機須先向磅行支付過磅費,再把磅單及日報表交予新興申領實報實銷。控方指多名司機實際只支付約35至40元,卻使用磅行發出標示110至120元的磅單,向新興申領差額;第十二被告人則被指經營綽德及新浩。被告人主張差額屬運輸業行規下的額外工作報酬,且新興知悉或默許有關做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一)被告人使用誇大磅單是否構成欺詐;(二)磅單是否屬會計用途的文件;(三)司機與磅行是否達成串謀偽造帳目的協議;(四)錄影會面記錄是否自願及可予接納;(五)所謂行規或僱主默許是否否定不誠實及詐騙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新興的政策是按司機實際支付的過磅費實報實銷,磅單是計算及記錄付款的會計文件。司機明知實際付款低於磅單金額,仍提交誇大磅單,意圖使新興相信其已支付較高費用,並誘使新興付款,符合《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的元素。就串謀偽造帳目而言,控方須證明司機與磅行達成協議,並證明各方具備實質罪行所需的意圖;對大部分被告人,證據不足以證明磅行知道磅單將用於新興的會計申領,因此串謀罪不成立。法庭亦接納部分錄影會面記錄,認為會面自願且提問未造成不公平。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盜竊罪條例》第19及16A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1)條。案例包括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HKSAR v Lai Kam Fat、Ting James Henry v HKSAR、Mo Yuk Ping v HKSAR、HKSAR v Chan Kam Ching、R v Ghosh、R v Sharp、HKSAR v Poon Hoi Wing、HKSAR v Tang Siu Chuen及 R v Aspinall。

裁決與命令

第一、二、三、五、六、七及第十被告人的串謀偽造帳目罪不成立,但各自的交替欺詐罪成立。第四被告人串謀偽造帳目罪中兩項成立、三項不成立;第十二被告人所有串謀罪不成立。判決書未載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行業慣例不會自動構成僱主批准,尤其被告人知道僱主只准實報實銷時。串謀罪須證明具體協議及所需犯罪意圖;單有磅行發出誇大磅單,未必足以推論磅行知道其會被用於欺騙僱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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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司機用誇大過磅單申領費用是否構成欺詐?
A.

如司機實際只支付較低費用,卻明知僱主只准實報實銷,仍提交誇大磅單並取得差額,便可能構成欺詐。本案多名司機因此被裁定欺詐罪成。

Q.運輸業行規可否令誇大報銷不屬於犯罪?
A.

法庭認為即使存在額外工作報酬的行規,也不等於僱主批准司機以虛假磅單申領差額;本案證據顯示新興只容許實報實銷。

Q.有誇大磅單是否必然構成串謀偽造帳目?
A.

不必然。控方仍須證明司機與磅行達成協議,並證明磅行知道磅單會用於僱主的會計申領。本案大部分串謀控罪因證據不足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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