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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966/2022
C [2024] HKDC 38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966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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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L.C.K.
J --------------------------- J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L L
日期: 2024 年 2 月 8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廖景棻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徐國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Victor Yeung & Co 延
N N
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P [2] 向年齡在 16 歳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P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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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裁決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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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是次聆訊中,本案之被告 L.C.K.面對兩項與猥褻行為有
C 關的控罪,分別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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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控罪
E E
F
罪行陳述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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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H 條。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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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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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罪行陳述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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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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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罪行條例》第 14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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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就兩項控罪都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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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3. 本案的受害人是被告的繼女一名 13 歲的女童。 P
Q Q
4. 控方指稱,被告於 2022 年 1 月 10 日分兩次對其作出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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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有鑑於受害女童的年紀,她不能在法律上同意被告對其所作
S 上述之行為,所以本案唯一的議題是被告是否在事實上作出受害女童 S
證供中所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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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這是一項刑事起訴,控方得負上全部舉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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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據現行法例,關於猥褻行為的罪行並不需要佐證,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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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依然會小心處理此類指控,因為作出此等指控極之容易,但反證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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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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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據雙方同意的案情,被告從來沒有刑事紀錄的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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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納他犯案的機會較低。如果他選擇作證的話,其證供亦比較可信。
H 被告最後選擇不作證,這是其行使權利之後的結果,法庭不會對其再 H
I 產生任何不利之推想;舉證的責任亦依然留在控方,並無絲毫影響。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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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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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案之部分背景及案情並無爭議。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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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以書面納入。本席將其中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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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有關的最重要部分簡列如下。
N N
9. 受害女童於 2008 年 3 月 10 日出生,其母(亦即是是次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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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中作證的證人之一,其代號為 Y)與其生父於 2009 年離婚後,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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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同住在葵涌某單位(下稱「該單位」)。該單位只有一間睡房,
Q 而廳內則放有一張雙層床。 Q
R R
10. 於 2013 年,Y 與被告結婚後誕下一子。於案發之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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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與其子同住於另一地址,而 X 與 Y 則依然居於該單位。由於 Y 得
T 外出工作,被告間中會把兒子帶到該單位,順帶照顧受害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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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 於 2022 年 1 月 10 日,被告帶同其兒子到了該單位。當 C
日,受害女童在學校上午考試完畢之後,回到該單位。於同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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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自行召喚救護車到醫院求診。當時,受害人的體溫有微燒。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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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受害人的強烈要求之下,安排將其送往兒科醫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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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於 2022 年 1 月 11 日,受害人在留院期間向醫生投訴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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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猥褻侵犯,其細則與其所作供之內容大致相同。
H H
I
13. 受害女童本身患有中度抑鬱及邊緣人格的特質,曾於較早 I
之時因服用過量藥物入院。根據青少年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受害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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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錄取證供。她的情緒困擾是由家人與人際關係引起。她曾在案發前
K 一年企圖自殺,過量服用藥物及自殘而數次入院。但本席在考慮過醫 K
L 生的報告內容,及在法庭觀察受害人作證時的言行舉止之下,並不認 L
為其情緒問題影響其對事實的認知及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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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受害人的證供 N
O O
14. 在 2022 年 1 月 18 日,受害人在社工之引導之下,就案發
P P
當天的事件作了詳細的敍述。有關之過程以錄影紀錄,錄影及其謄本
Q 為控方納入為其主問的證供。當日中午時分,受害人與其同母異父的 Q
R
弟弟一同躺在該單位的睡房床上,而被告則躺在兩個小孩子中間。其 R
時,受害人躺在床邊,背向被告。不久,被告用手捺入受害人的睡衣
S S
及內衣,撫向受害人的胸部,並搓擦其乳頭,另一隻手則穿過其內褲,
T 並用手指插入其陰道。受害人呼痛之餘,嘗試把被告的手拉開,但被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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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起初依然強行同一動作。最後,在受害人一再呼痛之下,才轉移搓
C 擦其陰戶。此時,躺在另一邊的弟弟發覺有異,亦會發聲向被告查問。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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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上述是第一項控罪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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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6. 之後,被告就著受害人轉到廳中的雙層床。受害人躺上床 F
的下格後,被告亦爬上床,作勢要與之發生性交。受害人感到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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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為其手淫。被告遂脫下褲子,其間撫摸其胸及陰道。受害人為其
H 手淫,直到被告射精之後,著受害人用紙巾將其精液抹走。期間,受 H
I 害人表示期間她感到受到侮辱、害怕及愕然。 I
J J
17. 事後,她躲入廁所,用手機(與代名ʽZʼ的網上朋友,)以
K WhatsApp 交談。其間,被告人更藉詞要入廁所取回香煙,要求受害 K
L 人開門,並看到受害人坐在廁盆上。受害人指出,當時願意遵從被告 L
的指示,是因為她感到愕然,不知所措所致。受害人當日向其朋友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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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手機投訴,以身體不適為理由要求被告帶她去看醫生,他受害人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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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對醫生作出投訴。看了醫生之後,她獨自回家。到了晚上,她再打
O 電話要求救傷車接載她到醫院接受治療。 O
P P
18. 本席在觀察受害人作證之時,發覺並無任何跡象顯示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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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狀態有甚麼不尋常之處,她對事實與幻想的分別亦清楚,亦並無
R 影響或混淆其對事實之理解和憶述能力。她在盤問之下,確實有很多 R
事實表示不清楚或不記得,但對本案最重要的事實指控卻作出極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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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及堅定的描寫。受害人雖然年少,她對事物的理解和分析能力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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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亞於成年人,更對男女之事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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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 本席認為,受害人的證供就與本案指控的部分極之清楚、 C
極之有邏輯及堅定。本席亦看不到任何理由她忽然到當受害晚上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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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被告作出誣告。至於她當時的表現;即受到被告凌辱之下,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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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作出強列的反應、及在被告的指示下躺到放在廳的雙層床的行為,
F 亦是與其年紀及其對被告的關係極之符合。本席更認為,就是受害人 F
是一個成熟的少女,其表現在受到其後父之凌辱之下,警恐之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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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強烈之反抗也是正常的表現。本席接納受害人的證供。
H H
I 其他證供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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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席不認為 Y 的證供有任何重要的因素可以佐證受害人
K 的證供。Y 只是當天晚上收到通知其女兒已經入院,至於其他資料, K
L 也只是口耳相傳,自其他人口中得知。 L
M M
21. 本案另一重要證人是 X 的綱上朋友 Z。他自 2017 至 18 年
N 間開始與受害人同屬於一個四人的電玩群組而成為朋友。兩人只是見 N
O
過一面,但每天以電訊交流。於案發當天的下午,受害人約於 5 點 42 O
分開始與 Z 通信。Z 與受害人的交談從表面上看來,並非很清楚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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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知道受害人是受到其後父的凌辱。但他指出,因為受害人曾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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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向他作出相類的投訴,所以當受害人一提到其後父之時,他已經
R 意會到這是同樣行為,於是立刻向其勸籲報警。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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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兩者的通信中,除了有兩則為受害人所刪除之外,表面上
C 看來隠悔;但根據 Z 的解釋及添加的背景資料,本席從中可以裁定受 C
害人反感聆訊為困擾,而此事與其父親(即被告)有關。當 Z 勸她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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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時,她卻擔心報警之後會影響其弟弟,令其失卻照顧。本席在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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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有關紀錄後,認為唯一推論是當日受害人受到其後父(即被告)
F 的不當行為所影響,感到害怕,而這些行為亦與性有關。她當時沒有 F
聽從 Z 的意見報警,是因為她害怕報了警,其同母異父的弟弟會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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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他的人。本席認為 Z 的證供正好是受害人的證供受到性侵的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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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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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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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警方事後撿獲受害人所穿的睡衣、睡褲、客廳、雙疊床下
L 格的床單,並在床單中間的位置、睡衣手袖口及睡褲的背後都找到屬 L
於被告的精液。這種科學嘅證供亦與受害人的說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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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警誡之下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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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被告選擇不作供,所以法庭沒有其說法,以反駁、削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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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控方的證供,但被告在警誡之下曾經作出一些解說。雖然嚴格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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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這不可以接納為其脫罪之證供,但本席依然得將之作為總體證供
R 一併考慮。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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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警誡之下,被告基本上否認對受害人作出任何不當之舉。
C 至於受害人睡衣及床單上的精液,被告的解釋是謂受害人當時正在廁 C
所內、其兒子在睡房內的時候,被告在床上自瀆。事後,受害人自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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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走出來時,後者用手抹走床單上的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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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6. 被告的脫罪說法是在警誡之下作出,並無受到控方律師的 F
盤問,所以只是傳聞證供,不可以用作證實任何事實之用。但就是本
G G
席認為這些證供可以納入,其不合理之處亦令本席難以接納。涉及的
H H
房間只是一所斗室,而當時受害人正在廁所之內,會隨時出來,其兒
I 子亦在睡房內把玩其手機。正常的人不可能有此雅興、冒隨時被撞破 I
之險,在廳的床上自瀆。受害人年紀雖小,但亦已懂人事,如果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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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有精液的話,斷不可能不懷疑床上的污漬並非普通污漬,而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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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上面,並用手將之抹去。本席不認為此等解釋是合理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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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辯方在陳詞中指出,受害人證供有很多細節都有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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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在此,本席不再一一重複。最重要的,是本席認為受害人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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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指控上的證供極之清楚,亦毫無搖動。至於辯方指出,受害人當
O 時不立時向醫生投訴並不合理,本席認為受害人已經在其證供中作出 O
清楚的解釋,當時她正是百感交雜;感到受到侮辱之餘,亦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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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個受到猥褻侵犯的人來說,這種表現不管其年齡,也是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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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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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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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綜觀被告的結案陳詞各題中所稱為不合埋之處,本席認為
C 並無影響受害人在最重要的指控上的證供。所以經考慮總體案情之後, C
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被告有干犯第一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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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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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練錦鴻 ) H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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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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