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FANG SIYUAN
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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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被告彭焯成於2025年6月2日在深水埗北河街街市,趁一名62歲女士選購物品時,從其未拉上拉鍊的斜孭袋中偷走港幣1,050元現金。被告犯案時戴上口罩,並以購物袋遮掩動作。被告於同年8月被捕,警誡下承認因經濟拮据而犯案。被告現年75歲,有多次盜竊及扒竊案底,屬慣犯。
被告與三名同夥於2021年9月,以受害人與其中一名同夥的妻子有婚外情為由,在停車場非法禁錮受害人超過兩小時,並威脅受害人支付229萬元作為賠償。被告自稱為同夥的「大佬」,在過程中施加心理壓力,強迫受害人簽署道歉信並錄影。受害人最終支付了1.8萬元,並在隨後數日持續受到威脅。被告於2024年被捕,並承認非法禁錮及勒索罪。
被告人覃仕泉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6月來港開設恒生銀行及渣打銀行帳戶,並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該兩個帳戶在約兩個月內處理了總額近港幣1,700萬元的款項,涉及多宗網上投資及求職騙局的受害人匯款。被告人於2024年10月入境時被捕,承認控罪,並供稱是受人指使開戶以獲取報酬。
被告徐琼蕙為時裝店東主,於2012年至2013年間,借用顧客張寶嫦的兩個銀行戶口(中銀及集友)進行大量資金轉賬。警方調查發現,該兩賬戶在兩年內合共處理超過1,800萬港元的資金,且被告被搜出多張他人銀行卡。被告承認在知情下處理上述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承認兩項洗黑錢罪。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轄下幼稚園的賄賂案。幼稚園行政人員(PW2)利用職權,私下串通家長(D2-D14)及家長生意夥伴(D15),收取二萬至二十萬元不等的賄款,安排申請人子女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繞過正常輪候程序。PW2最終轉為污點證人指證各被告。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轄下幼稚園的賄賂案。幼稚園行政人員(PW2)利用職權,私下串通家長(D2-D14)及家長生意夥伴(D15),收取二萬至二十萬元不等的賄款,安排申請人子女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繞過正常輪候程序。PW2最終轉為污點證人指證各被告。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名成立。
被告人劉偉蘭受聘於TNG (Asia) Limited擔任助理財務經理。被告人承認於2024年7月至8月期間,從公司偷取四張支票並存入個人帳戶,涉及金額約港幣433,020元。2024年8月18日晚上,該公司辦公室發生縱火事件。警方隨後拘捕被告人,控告其盜竊及縱火罪。被告人承認盜竊罪,但否認縱火罪,並提出不在場證據,稱案發時與家人在家中。
兩名被告人分別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案情指,多名受害人因誤信低息貸款騙局,將款項存入由被告人控制的銀行帳戶。被告2處理約160萬元,被告3處理約340萬元。兩名被告人於2017年被捕,直至2025年才被起訴,期間歷時約8年,且兩名被告人均在延誤期間展現了顯著的更生進展。
被告人劉悅明於2022年9月被發現處理一輛失車,並在車內販運可卡因。被告人隨後獲准保釋,但於2023年1月缺席聆訊並潛逃。直至2024年9月,被告人再次被捕,當時他正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且車內藏有一把牛肉刀。被告人承認處理贓物、販運危險藥物、棄保潛逃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五項控罪。
被告人劉悅明於2022年9月被發現處理一輛失車,並在車內販運可卡因。被告人隨後獲准保釋,但於2023年1月缺席聆訊並潛逃。直至2024年9月,被告人再次被捕,當時他正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且車內藏有一把牛肉刀。被告人承認處理贓物、販運危險藥物、棄保潛逃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五項控罪。
被告人郭耀康被控遊蕩、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企圖搶劫三項罪名。控方案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7月5日先後在葵涌聯悅樓尾隨一名13歲女學生,並在葵盛遊樂場附近從後襲擊一名18歲女學生,期間被告人曾捉住受害人手部。辯方傳召精神科專家證人,指被告人患有腦癎症 (Epilepsy),案發時可能因腦癎發作導致失去意識或處於自動症 (automatism) 狀態,從而無法控制行為。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被告2被控串謀詐騙,指其與他人虛假表示能協助投資者申請低息貸款,誘使投資者向博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博圖」)借貸並將款項交出。被告3被控洗黑錢,指其借出銀行帳戶處理110萬元犯罪得益。控方指被告2在雷格思環通有限公司(「雷格思」)及盈安資本策劃有限公司(「盈安」)的詐騙活動中扮演角色,而被告3則在收取報酬後借出帳戶協助提款及轉移現金。
被告盧耀東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罪,涉及在其住所搜出的約6.65克冰毒及0.29克氯胺酮。警方於2024年10月17日截停被告及其友人,隨後在被告住所搜出該批毒品。被告否認販運,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罪。被告供稱其有長期吸毒習慣,涉案毒品均為自用,並解釋了其購買毒品的渠道及分拆包裝的原因。
被告人張偉賢於2023年7月27日駕駛公共小巴,在觀塘康寧道行駛時撞倒一名正在橫過馬路的59歲行人(死者)。死者被撞後彈向鄰線,並與另一輛小巴發生碰撞,隨後證實死亡。被告人辯稱當時因避讓「死車」而切線,並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僅承認不小心駕駛。
被告人邹永桌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12月專程來港,在渣打銀行及招商永隆銀行開立兩個銀行賬戶。被告人向銀行提供虛假的職業及收入資料。隨後,該兩個賬戶被用於接收多名受害人因淘寶賬戶解凍騙案而匯入的款項。在約3個半月內,兩個賬戶合共處理了近港幣400萬元的犯罪得益,交易模式呈現典型洗黑錢特徵,包括大額快速提存及鏡像交易。被告人於2024年8月入境時被捕,承認處理該等犯罪得益。
被告人鄭御進與其外祖母李齊友女士同住。2024年8月3日,被告人撬開外祖母房間門鎖,盜取金器及現金等財物,總值約港幣60,000元。被告人隨後被捕,承認因賭債犯案。被告人於獲准保釋期間缺席聆訊,後被警方再次拘捕。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兩項控罪。
被告於2023年11月6日在東涌石門甲附近被警方截獲。當時被告乘坐一輛的士,車上另有三名非華裔男性乘客。警方隨後拘捕被告及該三名男子,指控被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被告辯稱他在等候預約的士時,該三名男子主動上前求助,稱找不到的士,請求被告讓他們共乘。被告否認知道或有理由懷疑他們是未獲授權進境者。
被告人李凱欣被控於2022年12月26日在粉嶺一住宅大廈36樓單位外縱火,並於兩日後在同一地點企圖縱火。控方證人目擊被告人在第二次事件中手持酒精消毒洗手液並傾倒於單位門口。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曾以消毒紙巾縱火。被告人否認控罪,辯稱當時僅外出丟垃圾,並否認曾作出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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