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大廈門口縱火是否構成罔顧生命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凱欣 DCCC478/2023

罪名成立
被告罪成,因證供確鑿。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8/3/2026[2026] HKDC 44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凱欣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凱欣被控於2022年12月26日在粉嶺一住宅大廈36樓單位外縱火,並於兩日後在同一地點企圖縱火。控方證人目擊被告人在第二次事件中手持酒精消毒洗手液並傾倒於單位門口。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曾以消毒紙巾縱火。被告人否認控罪,辯稱當時僅外出丟垃圾,並否認曾作出招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是否在罔顧生命安全的情況下縱火及企圖縱火。控辯雙方主要爭議點包括:警方目擊證供的可信性、被告人警誡供詞的真實性,以及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縱火罪及企圖縱火罪的犯罪意圖與行為。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了控方證人的目擊證供,認為其清晰且互相支持。法官指出,被告人在警誡下的招認(「我食完藥先用火酒消毒紙巾燒人地門口」)構成明確證據。此外,被告人兩次在同一地點的行為具有高度相似性。法官裁定,在住宅大廈高層縱火必然危及住客生命,符合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的法律定義,故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被告人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即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及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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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門口放火會被控什麼罪名?
A.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在住宅大廈縱火若罔顧他人生命安全,可被控「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本案被告人因在住宅大廈36樓縱火,被裁定罪名成立。

Q.如果被告人否認曾作出招認,法庭會如何處理?
A.

法庭會評估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及整體證據。在本案中,法官認為警員證供清晰且互相支持,並拒絕採納被告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辯解,最終裁定招認屬實。

Q.警方埋伏行動中的觀察是否足以作為定罪證據?
A.

是的,若目擊證供清晰且可信,足以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本案中,兩名警員目擊被告人傾倒酒精液體,法官認為該行為構成縱火準備,裁定企圖縱火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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