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癎症患者犯案是否構成自動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耀康 DCCC1327/2024

部分罪名成立
被告兩項罪名成立,企圖搶劫罪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23/3/2026[2026] HKDC 5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耀康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郭耀康被控遊蕩、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企圖搶劫三項罪名。控方案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7月5日先後在葵涌聯悅樓尾隨一名13歲女學生,並在葵盛遊樂場附近從後襲擊一名18歲女學生,期間被告人曾捉住受害人手部。辯方傳召精神科專家證人,指被告人患有腦癎症 (Epilepsy),案發時可能因腦癎發作導致失去意識或處於自動症 (automatism) 狀態,從而無法控制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案發時是否因腦癎症發作,導致其行為屬於非自主的自動症,從而缺乏犯罪意圖 (mens rea)。法庭需評估被告人的精神狀態,以及其行為是否與腦癎發作的臨床病徵吻合。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閉路電視片段及證人供詞,指出被告人在案發前後多次進出升降機、購買飲品及尾隨他人,行為連貫且具備認知能力,與腦癎發作時失去意識或肌肉抽搐的病徵完全不符。專家證人亦承認無法從片段中觀察到發作跡象,且其關於「病發先兆」的意見缺乏臨床證據支持。法庭裁定被告人案發時清醒且具備自主能力,故遊蕩及襲擊罪名成立。至於企圖搶劫罪,因證據未能排除被告人僅是因慌亂而緊捉受害人,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原則下,該罪名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第一項遊蕩罪及第二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第三項企圖搶劫罪罪名不成立。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患有腦癎症的人犯案,是否一定不用負上刑事責任?
A.

不一定。法庭會審視被告人案發時的行為是否具備自主意識。在本案中,法庭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裁定被告人案發時行為連貫且具備認知能力,與腦癎發作的病徵不符,因此裁定其須負上刑事責任。

Q.法庭如何判斷被告人案發時是否處於「自動症」狀態?
A.

法庭會綜合考慮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供詞及醫學專家意見。若被告人的行為表現出對環境的認知、反應及目的性,法庭通常會拒絕接納其處於自動症 (automatism) 的辯解。本案中,被告人能購買飲品及尾隨他人,顯示其具備自主能力。

Q.為什麼被告人襲擊他人罪成,但企圖搶劫罪卻不成立?
A.

法庭認為襲擊行為證據確鑿,但關於企圖搶劫,控方未能排除被告人僅是在慌亂中緊捉受害人的可能性。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法庭裁定企圖搶劫罪名不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