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學校職員插隊入學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薏娗JULIA DCCC703/2022

判處監禁 · 各被告人監禁8至14個月
各被告人因串謀賄賂罪成,被判處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31/3/2026[2026] HKDC 481
合併案件:DCCC603/2023DCCC703/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薏娗JULIA及另十三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轄下幼稚園的賄賂案。幼稚園行政人員(PW2)利用職權,私下串通家長(D2-D14)及家長生意夥伴(D15),收取二萬至二十萬元不等的賄款,安排申請人子女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繞過正常輪候程序。PW2最終轉為污點證人指證各被告。各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各被告人透過賄賂手段獲取入學學位,應如何量刑。法庭需考慮貪污罪行的嚴重性、對社會公平競爭的破壞、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如家庭困難、懷孕、初犯)以及控方檢控過程是否存在不合理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及相關案例,重申貪污賄賂罪行嚴重,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示阻嚇。法官認為,學位資源有限,賄賂插隊行為嚴重破壞公平競爭制度,動搖廉潔基石。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如家庭照顧責任、懷孕)在嚴重貪污罪行中份量較輕,不足以構成緩刑理由。法庭採納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角色主動性及案件複雜性進行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律政司司長訴鄧樹昌》(SJ v Tang Shu-cheung)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鮑展鴻》(HKSAR v Pau Chin-hung) 等案例,強調貪污賄賂罪行一般須判處即時監禁,個人背景非減刑的例外情況。

裁決與命令

各被告人被判監禁,刑期由8個月至14個月不等。法庭拒絕了辯方提出的緩刑及社會服務令請求,下令所有被告即時入獄。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涉及教育資源分配的貪污案件中,即使被告人為初犯且有良好品格,亦難以豁免即時監禁。法庭明確指出,懷孕等個人因素不能作為減刑理據,以防鼓勵罪犯利用此類因素規避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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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家長為了子女入學而賄賂學校職員,會被判監嗎?
A.

會。法庭在本案中強調,貪污賄賂屬嚴重罪行,即使被告人是初犯或有良好品格,亦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示阻嚇,以維護社會公平競爭制度。

Q.懷孕或家庭困難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A.

法庭裁定,在嚴重的貪污賄賂罪行中,懷孕及家庭困難等個人背景因素份量較輕,不足以構成減刑或緩刑的理由,以免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

Q.如果案件審訊拖延了很久,法庭會因此輕判嗎?
A.

法庭會考慮延誤是否合理。在本案中,法庭認為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及複雜證據,控方並無不合理延誤,但仍因被告在等候期間承受的壓力而給予了酌情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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