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EUNG CHUN SING AND OTHERS
本案涉及19名被告及12項控罪,當中12名被告就其案件認罪並接受判刑,另外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將另行審訊。控罪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普通襲擊、刑事損壞及串謀犯刑事損壞罪。控方依賴警員在2014年至2016年臥底行動中取得的證據。案情涉及以三合會名義恐嚇他人、襲擊工人、損壞藥房及策劃襲擊餐廳等行為。各被告的參與程度由領導、召集人、執行者至協助逃離現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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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19名被告及12項控罪,當中12名被告就其案件認罪並接受判刑,另外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將另行審訊。控罪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普通襲擊、刑事損壞及串謀犯刑事損壞罪。控方依賴警員在2014年至2016年臥底行動中取得的證據。案情涉及以三合會名義恐嚇他人、襲擊工人、損壞藥房及策劃襲擊餐廳等行為。各被告的參與程度由領導、召集人、執行者至協助逃離現場不等。
本案涉及19名被告及12項控罪,當中12名被告就其案件認罪並接受判刑,另外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將另行審訊。控罪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普通襲擊、刑事損壞及串謀犯刑事損壞罪。控方依賴警員在2014年至2016年臥底行動中取得的證據。案情涉及以三合會名義恐嚇他人、襲擊工人、損壞藥房及策劃襲擊餐廳等行為。各被告的參與程度由領導、召集人、執行者至協助逃離現場不等。
被告被控四項刑事損壞、企圖爆竊、攜械行竊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審訊後,被告於四項刑事損壞及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企圖爆竊及攜械行竊則獲判無罪。被告在三個月內駕駛私家車到四個寺廟或村公所,以物件損壞神像,修理費由800元至4,000元不等。其後警方拘捕他時,他拒絕離開車輛並激烈反抗,導致一名警員手指受傷。被告41歲、沒有案底,具有精神病歷史,但目前病情穩定。
第三被告人崔燕芝與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同住於荃灣老圍村涉案單位。受害人因追討欠租到場後離開,其後重返單位。第三被告人大叫取刀,將菜刀放在第一被告人面前,並在第一被告人持刀追擊受害人時於門口叫喊鼓勵。第一被告人以菜刀斬傷受害人最少六下,造成手指、膝部及大腿等多處嚴重傷勢。第三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被告人鄭希於2023年5月9日凌晨在屯門一間食肆與鍾先生發生爭執。鍾先生先後在店內及店外以拳頭或手拍打、推向被告人胸部及面部。其後,被告人咬住鍾先生右手拇指約8至10分鐘,直至遠節指骨完全斷裂。鍾先生接受拇指重接手術,但其後仍無法完全屈曲拇指,亦不能繼續從事廚師工作。被告人承認曾咬傷鍾先生,但主張合法自衛,並爭辯控方未能證明其具有使他人受到嚴重身體傷害的特定意圖。
兩名被告承認於2022年3月22日共同管有及販運毒品。第二被告在其租住處招攬第一被告運送毒品,並將五磚毒品放入第一被告駕駛的私家車內。毒品共重1.734公斤,含1.441公斤海洛英,街值約1,786,020港元。第一被告駕車離開時遭警方截查,拒絕下車並高速駕駛逃離,撞擊多輛車輛,造成警員及一名市民受傷;其血液亦驗出可卡因。兩被告其後承認控罪並移交原訟法庭判刑。
被告陸振中為沙頭角分區指揮官,X、蔡文浩及賴文顯均為其下屬。控方指被告於2022年6月22日在熟食中心殘疾人士廁所三度猥褻侵犯X,並於同年7月15日酒後在牽晴間停車場危險駕駛,期間襲擊X、蔡及賴。案件主要證據包括X及其他警務人員的證供、閉路電視片段、醫療報告、錄影會面及雙方承認事實。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聲稱沒有侵犯X,並指停車場內的武力是為了擺脫他人阻止其駕駛。
被告人曾家威與受害人 PW1 田先生同在渠務署辦公室工作。2023年8月24日,二人因請假問題爭執,被告人情緒激動,返回座位取出剪刀,從後向 PW1 的頭部、頸部、右臂及右手背反覆刺插約6至7下。兩名同事介入後才制止襲擊。PW1 頭部及上肢擦傷,右手肘有1.5厘米裂傷,縫了4針。被告人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二則留在法庭檔案。
被告人鄧曉彤於案發時16歲,與其他被告人於2024年1月26日在觀塘一個住宅單位及附近地點,將一名19歲女子X違反意願禁錮。被告人多次掌摑及踢打X,造成面部、膝部及背部等傷勢;其後又以恐嚇方式要求X交出港幣4,000元,並收取X交出的港幣530元。被告人承認非法禁錮、兩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勒索罪。案發後她曾有襲擊定罪及多次棄保潛逃紀錄。
被告人李飛普於2023年9月2日在上水一間快餐店與另一名顧客爭執。受害人陳先生介入勸止後,被告人從背包取出以膠袋包裹的剪刀,先拳打受害人頭部,再多次以剪刀刺向其頭部及身體。受害人遭受左胸穿透性創傷、氣胸、肺部裂傷及多處裂傷,並須接受胸腔引流及肺部手術,事後留下明顯疤痕及氣喘。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並同意案情撮要。
本案涉及2022年9月21日一宗有意圖而傷人案件。受害人遭刀具襲擊,涉案車輛其後被發現停泊在海裕街停車場。第三至第六被告到場,部分人士攜帶車匙及酒精濕紙巾,疑圖處理車輛及清理可能留下的證據;車內另搜出武器、通訊及虛假車牌等物品。第三被告另承認使用及管有虛假車牌罪。第二被告為車主,收到要求提供司機資料的通知書後沒有提交資料。第五被告承認串謀罪,第三、第四及第六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第一被告人成柏傑為涉案單位租戶,因拖欠租金,控方第一證人多次追討。2023年10月29日,事主返回單位詢問遷出事宜,第一被告人取得菜刀追出並斬向事主面部及身體;第二被告人尾隨並多次叫喊鼓勵斬人。事主遭受手指、膝部及大腿等多處嚴重割傷,並需住院及康復治療。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第一被告人有精神分裂症及多項前科;第二被告人年近七十,亦有精神病及一項舊有暴力前科。
第三被告人崔燕芝面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3年10月29日,控方第一證人到荃灣老圍村涉案單位追討租金,第一被告人持菜刀追斬他,造成其手指、膝部、大腿及其他部位嚴重創傷。第二被告人跟隨追出並叫喊鼓勵。控方指第三被告人取出菜刀、鼓勵襲擊,三人基於共同犯罪計劃共同犯案。第三被告人否認參與,辯稱自己在單位內整理木板,並不確定曾否說出涉案言語。
被告人洪紹榮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22年11月19日凌晨,他在銅鑼灣因的士車資爭執介入,其後與傷者梁浩民爭吵。傷者兩度揮拳,其中一拳擊中被告人後腦;被告人遂將傷者拖倒、箍頸制服,連續拳擊15下,再將其頭部撞向貨車三下,並踢了倒地的傷者一下。傷者須住院七日及接受胸腔治療,最終康復。
被告人鍾偉在2024年6月25日晚上,先在觀塘坪石邨小巴站因目光問題與PW1爭吵,繼而多次用力擊打PW1頭部。其後,被告人尾隨PW1及其女友至彩虹站A2出口,再從後踢向PW1,並持一把約10厘米長的摺刀向其頭部施襲。PW1及女友反抗並獲途人協助制服被告人。PW1的後腦及左手拇指受裂傷,須留院兩天。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並有過往涉及暴力、不誠實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被告黃振聲與方浩鑫一同乘坐一輛出租私家車,在尖沙咀被警員截停查問。被告坐在司機位,警員查問及檢查其身分證期間,他突然逃離現場。警方其後在前排乘客位前的貯物格內發現黑色袋、電子磅及一個載有29包白色晶體的膠袋。化驗證實該批18.4克固體含有15.5克氯胺酮,估值約10,561.6港元。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另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則獲准存檔。
被告黃振聲與方浩鑫一同乘坐一輛出租私家車,在尖沙咀被警員截停查問。被告坐在司機位,警員查問及檢查其身分證期間,他突然逃離現場。警方其後在前排乘客位前的貯物格內發現黑色袋、電子磅及一個載有29包白色晶體的膠袋。化驗證實該批18.4克固體含有15.5克氯胺酮,估值約10,561.6港元。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另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則獲准存檔。
被告人劉佳坪與梁小欣為伴侶,梁雅思為兩人的女兒。梁雅思早產,曾由寄養家庭照顧,2020年1月返回由母親照顧;被告人於同年4月出獄後與兩人同住。2020年5月中至7月期間,被告人多次辱罵、搖晃、壓住、淋水、倒轉及令女童跌倒,並在其受傷後不安排醫治。女童於2020年7月18日被劇烈搖晃,11日後死亡。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立,被告人另承認虐待兒童罪,但對大部分虐待行為及次數提出爭議。
被告 Cheung Ka-cheung 承認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條所訂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1年6月21日上午,被告與已於2020年離婚的前妻因金錢、再婚及公共房屋安排爭執。兩人雖已離婚,仍居於同一公屋單位。前妻返回睡房入睡後,被告持刀及斬刀襲擊其面部、頸部及手部,並追趕她至另一屋邨,直至保安阻止其進入。受害人須接受緊急手術,住院兩日,頭部及頸部留下可見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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