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佳坪案 HCCC61/2022
虐待幼童並搖晃致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佳坪 (LAU Kai-p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
案情摘要
被告人劉佳坪與梁小欣為伴侶,梁雅思為兩人的女兒。梁雅思早產,曾由寄養家庭照顧,2020年1月返回由母親照顧;被告人於同年4月出獄後與兩人同住。2020年5月中至7月期間,被告人多次辱罵、搖晃、壓住、淋水、倒轉及令女童跌倒,並在其受傷後不安排醫治。女童於2020年7月18日被劇烈搖晃,11日後死亡。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立,被告人另承認虐待兒童罪,但對大部分虐待行為及次數提出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名的判刑:被告人因劇烈搖晃女兒並導致死亡,應否判處終身監禁;就持續約兩個月的多次虐待及疏忽行為,應如何評估嚴重程度、量刑起點、犯罪紀錄及認罪扣減;謀殺行為可否在虐待兒童罪的刑罰中重複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謀殺罪依法須判處終身監禁。虐待兒童罪的量刑須考慮受害兒童年齡、虐待方式、持續時間、施虐者與兒童的關係及照顧責任、身體和精神損害,以及行為是單一事件還是持續模式。專家證據顯示女童出現嚴重及長期的胸腺退化,支持其持續承受毒性壓力。法庭以七年為起點,因被告人短期出獄後再對毫無反抗能力的女兒施暴而加重一年,再按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判六年五個月。7月18日導致死亡的劇烈搖晃已納入謀殺罪,不再在虐待罪中重複計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Ding Yuk Kwan [2009] 1 HKC 36,指出單一搖晃事件的量刑不能直接套用於本案持續及多次虐待;參考 SJ v Lam Lui Yin [2007] 1 HKLRD 247、HKSAR v Lam Wai Man [1999] 3 HKLRD 855 及 HKSAR v Chau Hon Kwong [2011] 1 HKLRD 630,說明虐兒案件須按個案嚴重程度及加重因素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謀殺罪被判終身監禁;虐待其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兒童罪判監六年五個月。第二項刑期與終身監禁同期執行,故終身監禁為實際主要刑罰。
判決啟示
判刑強調照顧者對幼童負有特別保護責任,持續、多種類及隱蔽的虐待可構成重大加重因素。法院亦明確避免將已構成謀殺的致死行為在虐待兒童罪中重複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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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持續虐待並搖晃幼女致死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劇烈搖晃導致死亡構成謀殺,依法判處終身監禁;另就持續虐待兒童判監六年五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Q.虐待兒童罪的刑罰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考慮兒童年齡、虐待方式和持續時間、照顧者責任、身心損害,以及行為是否反覆發生。本案因多次虐待及嚴重長期影響,以七年為起點。
Q.已因搖晃致死判謀殺,虐兒罪會否再次計算同一行為?
不會。法庭明確表示,2020年7月18日導致女童死亡的劇烈搖晃已由謀殺罪涵蓋,因此判虐兒罪時只考慮其他虐待及疏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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