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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61/2022
[2025] HKCFI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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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D D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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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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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佳坪 (LAU Kai-ping)
G ---------------- G
H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 H
日期: 2025 年 3 月 26 日上午 10 時 22 分
I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女士及黃樂同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張耀良先生及陳思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廣志律師事務所
J 延聘,代表被告人 J
控罪: [1] 謀殺(Murder)
K [2] 故意襲擊或虐待其管養、看管或者照顧的兒童(Wilful K
assault or ill-treatment of a child in his
L custody, charge or care) L
M ---------------------- M
判刑
N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N
----------------------
O O
官:
P 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罪名係謀殺罪,罪行詳情指稱佢於 2020 年 7 月 P
29 日喺香港謀殺咗梁雅思,佢嘅親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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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項罪名係故意襲撃或虐待其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兒童,呢條罪名違反香
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7(1)條。罪行詳情指稱佢於 2020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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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至到當年嘅 7 月 18 日期間,喺香港身 為一個年滿 16 歲而對一個不足 16 歲嘅兒
S 童(即係 3 歲嘅梁雅思)負有管養、看管或 照顧責任嘅人,故意襲撃或者虐待梁雅思,S
而佢嘅方式係相當可能導致梁雅思受到不必要嘅苦楚或者健康嘅損害。
T 就住第一項控罪,被告人不承認罪名,經審訊後於 2025 年 3 月 20 號被陪審 T
團一致裁定謀殺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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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住第二項控罪,佢喺我席前於 2024 年 11 月 7 號承認控罪,亦都承認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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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6.3.2025/NKK 1 HCCC 61/2022( 12) /判 刑 理 由 書
A 分控方指稱嘅案情,但係佢爭議大 部分控方 指稱佢襲擊或虐待梁雅思嘅行為 同埋嗰啲 A
行為嘅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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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嗰個案件其實大部分嘅案情或者背景都係控辯雙方並不爭議嘅。
C 本案嘅被告人於 2016 年 9 月開始同審訊時嘅控方第一證人梁小欣(我簡稱佢 C
為「小欣」)成為情侶並且開始同居,期間其實佢哋一直係冇結婚。到到 2017 年頭
D 小欣懷孕,懷孕期間佢同被告人發 生多次爭 執,咁佢亦都搬離被告人嘅處所 。其實由 D
案中嘅證據所見,亦都似乎係不爭 議嘅,由 被告人認識與及開始同小欣同居 之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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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到 2020 年 7 月 18 號呢幾年嘅期間,佢哋二人之間個關係並不和諧,好多時都
有好多嘅吵鬧,甚至亦都係好多離離合合嘅情況喺佢哋之間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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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7 月 29 號,小欣就誕下本案嘅受 害人梁雅思呢個女嬰。梁雅思係一
G 個早產 BB,因為係喺小欣懷孕三十三周出世嘅,咁而 BB 嘅親生父母就係被告人同埋 G
小欣。BB 由於早產需要留院一個月,入氧氣箱,但係就喺 BB 仲係留緊院嘅期間,BB
H 出世後兩個星期,被告人同小欣之 間就發生 咗一件事,就係被告人用通渠水 (即係腐 H
蝕性液體)淋小欣,令到佢受傷,而被告人亦都因此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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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小欣受傷,佢亦都需要留院成個月,咁佢個身體狀況亦都有創傷後遺症等
等需要繼續治療。由於佢嘅身體狀 況同埋佢 與被告人之間嘅不穩定關係,社 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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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為 小欣 同 埋被 告人 係冇 能 力照 顧 BB, 咁所 以 社會 福 利署 向法 庭攞 咗 保護 兒童 令 ,
K 從此 BB 喺出院後就被安排喺保良局收容所,直至到 2018 年 1 月起就轉往一個寄養 K
家庭,由一位叫做黃太嘅寄養人負責,跟住湊咗佢近兩年嘅時間。
L 其後去到 2020 年 1 月 4 號,由於社會福利署評估之後認為小欣適合同 BB 一 L
齊居住,因此就將 BB 梁雅思交番去畀小欣照顧,咁所以由 2020 年 1 月 4 號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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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就 由寄 養 家庭 返番 去同 小 欣一 齊喺 石 硤尾 一 個分 租 單位 同住 ,呢 個 分租 單位 亦 都
N 係後屘發生本案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嘅涉案單位。 N
較早前提及被告人向小欣淋通渠水嘅事件,佢其後喺法庭認罪,被判處 20 個
O 月監禁,咁佢就喺 2020 年 4 月 2 號放監。當時當然 BB 已經交番畀小欣照顧,但係 O
社會福利署同有關當局完全唔知道 嘅係,小 欣一直打算等被告人出獄之後, 同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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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 BB 三個人一齊繼續生活,咁亦都係佢呢個決定間接係引致咗本案後屘發生嘅悲
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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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2 號被告人出獄,出獄之後佢初初就去到涉案單位同 BB、同小欣
R 一齊住咗幾日,後屘 4 月中佢哋三個人一齊 返咗去被告人父母喺沙田嘅屋企 ,大家一 R
齊住咗一個月左右。大概 5 月中被告人、小欣同埋 BB 就再搬番返去涉案單位嗰度居
S 住,就得番佢哋三個。 S
根據被告人同意嘅案情顯示,2020 年 5 月中旬開始,佢喺涉案單位對 BB(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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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梁雅思)愈嚟愈嚴厲,經常指罵佢,而且要求 BB 要順從佢,亦都向梁小欣提出要
U
BB 唔可以再跟小欣姓梁,而必須要改為姓劉,而且被告人對 BB 個行為亦都係愈嚟係 U
愈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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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佢同意嘅案情亦都顯示佢喺 2020 年 5 月中旬至 7 月期間,當被告人同埋 BB A
同住喺涉案單位嘅時候,佢曾經多次以相當可能導致 BB 受到不必要嘅苦楚及健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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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嘅 方式 , 故意 襲撃 、虐 待 或忽 略由 佢 管養、 看 管或 照 顧 嘅 BB( 梁雅 思 ), 而佢 嘅
C 行為亦都實際上導致 BB 受到不必要嘅苦楚及健康損害。 C
就住呢啲襲撃、虐待或者忽略嘅行為,被告人只係承認我以下所講嘅,至於控
D 方所指稱嘅其他行為,佢係唔願意 承認,喺 佢承認控罪嗰陣時。當然,甚至 嗰啲相關 D
行為嘅次數,佢亦都係唔承認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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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喺去年 11 月承認案情嗰陣時候,佢只係承認嘅行為包括:第一,就係受害
人曾經喺室內嘅地板上大便,被告 人將受害 人帶入去浴室,用花灑淋水,幫 佢淋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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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第二,佢承認當受害人哭泣嘅 時候,佢 曾經捉緊受害人嘅肩膊,不停前 後用力搖
G 晃受害人,令受害人頭部不停前後 搖動,維 持十秒嘅時間,直至到受害人不 再哭泣, G
同類事件發生過兩次左右。以被告人嘅說法,第一次係喺 2020 年 5 月 23 號,而第
H 二次就係案發當日 7 月 18 號,即係嗰個引致到梁雅思死亡嘅行為。第三樣佢承認嘅 ,H
就係即使受害人因為被告人上述嘅 行徑受傷 ,被告人並沒有帶受害人去進行 任何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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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檢查。
咁除咗呢啲行為以外,被告人對於控方指稱話有發生過其他嘅施虐行為同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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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係完全否認嘅,咁呢點本席係會 根據終於 喺審訊當中呈現嘅證據去考慮到 底事實應
K 該如何,作為本案第二項控罪嗰個判刑嘅基礎。 K
返番嚟佢喺承認案情嗰陣時候承認嘅事實,亦都有包括就喺 2020 年 4 月或者
L 5 月開始,被告人喺涉案單位嘅鄰居,亦都聽到由涉案單位方向不時傳出有男人發脾 L
氣責罵女 孩嘅聲 音,同埋 不時傳 出有女 孩哭 泣嘅聲音 ;亦都 有啲鄰居 確認自從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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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上旬開始,佢哋就喺涉案單位嗰度聽 過一啲類似有人用拳頭打牆嘅聲音,或者
N 係有人、物件撞擊喺牆或者地下嘅 聲音,咁 亦都確認嗰個涉案單位傳出一啲 爭執、嗌 N
交嘅聲音。
O 被告人同意於 2020 年 5 月之前,BB 係身 體健康,而且冇任何嚴重嘅疾病。 O
終於就去到牽涉第一項控罪嗰個日子,2020 年 7 月 18 日嘅早上,梁小欣約於早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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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43 分離開涉案單位,出去買早餐。及後 9 點 44 分,被告人打 999 報案,並聲稱
話 BB 應該喺屋企𨃩倒,昏迷咗。其後就有救護員去涉案單位,而佢亦都向救護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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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話 BB 唔知係咪喺屋企𨃩倒昏迷。
R BB 終於就被送往明愛醫院急症室進行急救,喺明愛醫院醫生發現 BB 嘅左邊同 R
埋 右 邊嘅 腹 股溝 內側 都有 一 啲舊 嘅瘀 傷 ,尺寸 係 兩至 三 厘米 。喺 搶救 之 後, BB 亦 都
S 轉送咗去瑪嘉烈醫院兒科深切治療 部接受進 一步治理,咁亦都喺嗰度係有醫 護人員將 S
BB 左側同埋右側腹股溝嘅瘀傷拍下照片,顯示到呢啲瘀傷嗰個形狀同埋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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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經過一輪救治之後,喺十一日後,2020 年 7 月 29 日,呢一日亦都係 BB
U
正式嘅 3 歲生日嘅正日,喺當晚 6 點 40 分, BB 喺瑪嘉烈醫院被證實死亡,而經過法 U
醫官郭嘉琪醫生屍體剖驗之後,證明佢嘅直接死亡原因係頭部受傷連帶支氣管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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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驗 屍 期間 亦都 發現 ( 呢個 亦都 係大 家同 意 嘅) BB 嗰個 胸腺 係嚴 重 退化 ,佢 嘅 A
胸腺嘅重量--一般 3 歲左右嘅幼兒胸腺應該平均重量係 34 克左右,但係梁雅思個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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腺重量當時只係得 6 克。而且顯微鏡觀察顯 示佢嘅胸腺皮水交界消失咗,佢大腦皮質
C 內嘅淋巴球數目明顯減少,佢嘅胸 腺小體亦 都鈣化,呢個係一個嚴重胸腺退化 嘅特徵。C
根據法醫官嘅說法,胸腺退化可以由各種成因嘅受壓情況導致。
D 返番嚟 7 月 18 號當日,由於 BB 入醫院之後,醫生睇過佢嘅情況有所懷疑, D
終於就係報警,而喺 7 月 18 號晚上九點半左右,被告人被警方拘捕。佢喺其後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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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號 嘅警 誡 錄影 會面 入面 , 承認 話佢 同 梁小 欣 係情 侶 ,而 梁雅 思係 佢 哋嘅 女兒 , 佢
話佢哋打算幫 BB 改番名叫做「劉雅稀」。佢承認喺相關期間,即係 2020 年 5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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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呢段 時間 ,佢本 身同 第一 證人 (即 係同 梁小欣 )一 齊共 同照顧 BB,咁 佢話 佢自
G 己喺 2020 年 6 月開始,大部分時間都留喺屋企,而且佢只係有幾日散工做嘅。 G
講番去 7 月 18 號嗰朝,梁小欣喺 9 點 23 分離開咗屋企去買早餐之後,就只
H 係得番佢同 BB 喺屋企,直至到佢打 999 報案。佢承認話 BB 過往嘅身體狀態良好, H
佢未見過 BB 有任何嚴重嘅頭部受傷,佢亦都未見過 BB 有嚴重跌傷。佢話佢從來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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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撃過 BB 導致佢頭部受傷,亦都從來冇用力搖晃過 BB。佢喺錄影會面承認佢曾經懲
罰過 BB,要 BB 面向牆壁罰企,要佢擝耳仔同埋打佢屁股,亦都喺玩嗰陣時候會摙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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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嘅大髀。
K 就住 BB 胸腺退化方面,被告人承認嘅案情當中亦包括有專家證人,兒科專家 K
關日華醫生,佢講到 BB 胸腺重量只係得 6 克,退化情況明顯,因為 3 歲大兒童嘅胸
L 腺重量平均應該係大約 34 克。而且顯微鏡解剖結果顯示佢皮質髓質接點消失咗;皮 L
層淋巴細胞數量明顯減少;胸腺小 體鈣化, 呢三樣特徵同晚期階段嘅胸腺退 化情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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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N 喺佢參考過嘅關於虐待兒童或者疏忽照顧兒童嘅報告或者個案當中,梁雅思胸 N
腺退化嘅情況同受到施虐嘅程度同 埋受施虐 嘅時間應該係密切相關。由於佢 個胸腺只
O 係得 6 克,顯示佢嘅壓力反應係長期存在, 咁而且頭先所講嗰三個特徵,即係皮質髓 O
質接點消失咗;皮層淋巴細胞數量 明顯減少 咗;同埋胸腺小體鈣化,呢啲特 徵全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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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長期承受毒性壓力先至會發生嘅,而且 BB 嘅胸腺已經退化到晚期階段,退化情況
明顯,呈現嚴重而且長期兒童虐待嘅特徵,而且亦都見到 BB 兩側腹股溝都有多處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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嘅瘀傷。
R 醫生認為被告人對 BB 身體同埋精神層面上嘅兒童虐待行為,對 BB 構成毒性 R
壓力而導致佢嘅胸腺出現明顯退化 ,因為當 一個孩子面對逆境而又冇足夠緩 衝因素嘅
S 情況之下,就會導致出現「毒性壓力」嘅反應。 S
咁呢啲壓力反應會有啲咩嘢效果?因為個效果亦都係我考慮第二項控罪主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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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嘅其中一個因素。呢種壓力反應 系統被長 期啟動嘅情況 ,可以擾亂腦部結 構嘅發育
U
同埋其他器官系統嘅發育,並且增 加佢罹患 同壓力相關嘅疾病同埋認知障礙 嘅風險, U
一直持續到 BB 成年期。呢種「毒性壓力」會對佢嘅學習、行為同埋健康帶嚟破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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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6.3.2025/NKK 4 HCCC 61/2022( 12) /判 刑 理 由 書
A 嘅影響,持續終生,係一生一世嘅。咁而 BB 個胸腺退化處於晚期階段,顯示佢長期 A
承受沉重嘅毒性壓力。因此專家認為 BB 身上有因為虐待兒童行為而出現嘅長期同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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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毒性壓力嘅徵象。
C 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亦都承認佢喺 2020 年 5 月某日至 7 月 18 日期間, C
曾經多次故意襲撃或者虐待由佢管 養、看管 或者照顧嘅梁雅思,而佢呢啲虐 待兒童嘅
D 行為令到梁雅思受到不必要嘅苦楚或者健康損害。 D
剛才提過,本案當中亦有好多受爭議嘅虐待 BB 嘅行為,喺呢個情況之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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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被告人唔承認謀殺控罪,所以本 席亦都聽 咗喺謀殺案件審訊當中嘅證據, 咁好大部
分嘅證據其實亦都與第二項控罪期 間被告人 嘅行為相關。喺考慮過所有案中 嘅證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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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我係滿意或者信納控方已經喺 毫無合理 疑點嘅情況之下,舉證咗係有其 他控方指
G 稱但係被告人唔承認喺呢段期間虐待 BB 嘅行為,呢啲行為嘅詳情我陣間會講出嚟。 G
我 主 要 係 基 於 --除 咗 案 中 喺 審 訊 嘅 證 據 , 我 亦 都 有 機 會 耳 聞 目 睹 證 人 作 供 嘅
H 情況,當然包括第一控方證人梁小 欣同埋本 案嘅被告人作供,就住相關期間 裡面發生 H
嘅事項。我亦都有考慮過不爭議嘅 獨立專家 嘅證供,剛剛亦都詳細講及,尤 其是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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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專家關日華醫生,即審訊中嘅控方第八證人,佢提及到 BB 胸腺退化嗰個成因,亦
話退化嚴重,係後期退化,去到一個等同 80 歲老人家嘅地步,非常嚴重。而且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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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不被爭議嘅專家意見,顯示 BB 生前長時間曾經被重複及嚴重虐待,而佢受虐待嘅
K 情況係長時間,佢話係斷月計。佢話案中見到 BB 胸腺退化嘅情況,係符合 BB 受虐 K
待 兩 至三 個 月, 個胸 腺先 會 退 化 到咁 嘅 地步。 咁 關醫 生 呢一 個獨 立嘅 證 供, 關 於 BB
L 胸腺退化到咁嘅地步同埋點解會退 化到咁嘅 地步,係我喺考慮被告人除咗佢 肯承認嗰 L
啲施虐行為以外,是否有其他行為發生嘅一個重要嘅獨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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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喇,返番嚟案中喺審訊時出現,喺案中話佢 5 月中旬至到 7 月 18 號期間對
N BB 施 虐嘅 行 為, 而我 信納 佢 有做 過嘅 其 他行 為 ,即 係 話喺 考慮 第二 項 控罪 佢嘅 施 虐 N
行為入面,我係接納佢有做過我跟住所講以下嘅行為。
O 第一,就係佢係會指罵雅思嘅時候用手指篤雅思嘅額頭,一路話佢就一路篤, O
導致佢有時額頭會有瘀痕同埋有手 指痕嘅。 喺審訊過程當中,喺呈堂嘅相片 或者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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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亦都見到,有時間 BB 嘅額頭似乎就係有一啲印嘅。另外就亦都見到,佢嘅家人
喺 WhatsApp 亦都有問及 BB 額頭上嘅傷,咁當然被告人就話佢自己係睇唔到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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嘅傷勢。
R 根據庭上嘅證供顯示,梁小欣曾經喺見到佢咁樣指罵 BB 嘅時候,嘗試攞手提 R
電話拍錄被告人呢啲動作嘅片段, 但係畀被 告人發現,被告人隨即攞起床邊 嘅一把白
S 色風扇抌向梁小欣,係抌中佢而令 到梁小欣 嘅左腳受傷,跟住就流血添,而 且佢亦都 S
要梁小欣刪除相關嘅片段。咁呢點 就梁小欣 喺庭上,雖然所指稱嘅事情到而 家發生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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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咁多年,2020 年到到而家 2025 年,四年半有多,佢喺庭上都向陪審團同埋
U
我展示出佢左腳上五吋下五吋位置 嘅一個傷 勢,佢話當日受傷嗰陣時候,嗰 個位係一 U
個窿,成個位係流血嘅。咁呢個亦 都係案中 見到嘅證據一部分,係支持梁小 欣話佢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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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6.3.2025/NKK 5 HCCC 61/2022( 12) /判 刑 理 由 書
A 曾經被被告人抌把風扇埋去,因為佢想拍錄佢呢個行為。 A
第二項我接納有發生過嘅虐兒行為,就係被告人曾經有三次,當 BB 喺床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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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臥嘅時候,佢突然間用心口壓住 BB 嘅面孔,包括 BB 嘅口同埋鼻孔,大概時間有
C 十秒鐘。當時被告人上身係冇著衫嘅,因此佢心口嘅皮膚係貼住 BB 嘅面孔,令佢有 C
非常少或者甚至近乎沒有呼吸嘅空 間。呢啲 情況都係梁小欣話佢親眼目睹, 亦都有其
D 中兩次見到 BB 個面色變青。每一次梁小欣都嘗試去阻止佢,並且提醒佢話咁樣做會 D
令到 BB 窒息,但係佢並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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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我接納佢有做而佢唔承認嘅施虐行為,就係佢曾經有五次向 BB 淋水,
淋花灑嘅,係喺 BB 喊嘅時候,佢單手凌空夾住 BB,帶咗 BB 入洗手間,用另外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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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攞住個花灑,開住凍水,淋向 BB 嘅頭同埋全身,令到 BB 全身都濕咗。梁小欣喺
G 呢 啲 情況 都會 企 圖阻 止佢 同埋 企 圖搶 番 BB, 但 係亦 都勸 阻 唔到 佢以 後唔 做 呢個 行為 。G
第四樣佢否認而我係信納控方證明到我肯定有發生過嘅,係有八至十次嘅搖晃
H 事件,呢個係講緊梁小欣親自目睹,唔包括 2020 年 7 月 18 號嗰朝嘅事件。根據庭 H
上嘅證供,梁小欣嘅證供話 BB 喊嘅時候,被告人會面對面用佢自己雙手,有時插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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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 BB 嘅腋下,即係胳肋底下面,有時就會用自己雙手捉住 BB 兩隻手臂,不停咁前
後用力搖晃 BB,令到 BB 嘅頭部不停前後搖動,為時十秒鐘左右,就導致--亦都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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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到 BB 腋下或者手臂有時會見到瘀痕或者手指印嘅。咁梁小欣有提醒被告話咁樣
K 做會整傷 BB 條頸,但係就被告並不聽佢嘅勸告。 K
第五項我接納佢有做到而佢喺承認案情嗰陣時唔承認嘅行為,發生過一次,就
L 係 2020 年 7 月期間,當梁小欣喺屋企入面工作嘅時候,突然間聽到 BB 喺睡房入面 L
尖叫,而佢跟住就望到被告人兩隻手捉住 BB 嘅小腿,將 BB 成個人倒轉咗,個頭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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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個地下大概 3 吋左右,然後被告人將 BB 嘅頭部砍落地下,再拉番上嚟。咁 BB 個
N 頭部著地之後就好激動咁樣大聲喊,梁小欣就去搶番 BB 過嚟,並且責備被告人,話 N
佢咁樣會整傷 BB 嘅頭部,但係被告人冇作出任何嘅回應。
O 第六項我信納佢有做過嘅虐待行為,就係曾經有四至五次佢抽腳令到 BB 向後 O
撻咗喺床度。呢啲事件發生當日 BB 喺房張床上面企喺度嗰陣時候,被告人會突然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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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手抽 BB 嘅腳踭部位附近,令到 BB 失去平衡,身體向後撻。證供顯示當日佢哋屋
企嗰張床個床墊係非常薄嘅,只係有 8cm 或者 3 吋左右嘅啫。BB 身體向後撻,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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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話 BB 嘅背脊同埋後腦「嘭」一聲撻咗落張床嗰度,咁 BB 就會起身同埋即刻喊,
R 梁小欣亦都有提醒被告咁樣做會整傷 BB 嘅。 R
當然,案中證據亦都顯示有其他一啲嘅動作,包括被告人會搣或者扭 BB 耳仔,
S 令到佢耳仔瘀咗或者損咗,呢個係梁小欣講嘅,喺庭上亦都見到有一啲相片,見到 S
BB 有 一次 耳 仔似 乎有 啲嘢 覆 蓋, 不過 就 唔知 道 係因 為 受傷 ,抑 或係 因 為咩 嘢其 他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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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梁小欣亦都肯定唔到,至於被 告人就凈 係話唔知點解佢耳仔損咗。另外亦 都見到,
U
被告人嘅屋企人亦都喺 WhatsApp 中提及話 BB 耳仔受傷嘅事件。 U
咁就呢啲係比較嚴重性嘅一啲虐兒事件,當然,喺呢啲事件發生之後,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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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B 係 有受 傷 或者 係有 瘀傷 等 等, 被告 人 亦都 係 冇帶 到 佢去 睇醫 生或 者 接受 任何 醫 療 A
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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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庭上我接納嘅證供,庭上嘅證供顯示大部分剛才所講嗰六項比較嚴重嘅虐
C 待 BB 事件,即係佢唔承認而我信納有發生過嘅事件,都係喺唔同日子發生,並非發 C
生於同一日,不過有時佢同一日就可能會罰 BB 企,又會加上一啲剛才提及嗰啲嚴重
D 嘅事件嘅懲罰。 D
喺我考慮信納佢係曾經有做過呢啲行為,我亦都有考慮到除咗關醫生嘅獨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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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胸腺嚴重退化嘅程度之外,亦都見到 BB 係 7 月 18 號入醫院之後,佢左邊同右
邊腹股溝內側部發現有舊瘀傷,兩 個啡色嘅 瘀傷,有關瘀傷嘅圖片,甚至個電 腦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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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審訊期間專家證人同埋我自己都 有親自睇 過,陪審團亦都有睇過,每邊腳 入面內側
G 部都有一啲啡色或者深色嘅瘀傷, 根據專家 證供,亦都不爭議嘅,呢啲瘀傷 係符合手 G
指嘅壓力,即係畀人用力捉住或者摙住造成嘅。
H 此外,亦都有一啲似乎較 7 月 18 號近期嘅一啲紅色印或者紅色瘀傷喺佢左大 H
腿 或 者 右 大 腿 腹 股 溝 內 側 個 位 置 , 始 終 專 家 係 話 吻 合 --瘀 傷 嘅 位 置 , 全 部 , 無 論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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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官抑或關醫生,都話係吻合手指嘅壓力捉落去或者摙落去造成 BB 嗰個位置有咁樣
嘅傷勢,而且嗰個位置嘅傷勢非常非常冇可能係 BB 自己造成,因為即使平時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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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都唔會喺內側嗰一個咁樣嘅 位置造成 佢有傷嘅,咁呢個亦都係我案中 考慮支持
K 梁小欣說法嘅獨立證據之一。 K
所以就住第二項控罪佢所做過嘅施虐行為,除咗佢本人肯承認嘅行為以外,我
L 係信納而且我係毫無合理疑點地信 納,係包 括我剛才喺審訊時證據中提及所 講所指出 L
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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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住 第 一 項 控 罪 , 案 中 證 據 顯 示 , 陪 審 團 亦 都 有 --如 佢 哋 一 致 嘅 裁 決 可 見 ,
N 陪審團係接納佢喺 7 月 18 號當日早上,當梁小欣出 咗去買早餐之後嗰段期間,佢喺 N
案發單位劇烈搖晃 BB,而佢呢一個咁樣嘅行為非法導致 BB 死亡。而呢個劇烈搖晃嘅
O 力度,根據專家喺審訊時嘅證供, 係要去到 中等至到極端大力嘅力度呢個範 圍,咁而 O
根據陪審團一致嘅裁定,佢係喺搖晃 BB 嗰陣時候有意圖令到 BB 死亡或者身體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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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傷害。
以上就係本案第一同第二項控罪嘅所有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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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現年 42 歲,案發時 2020 年嗰陣時佢係 37 歲。佢本身喺香港接受過中
R 二教育,佢亦都曾經做過兼職運輸工人。佢喺 2018 年(即係 BB 出世之後嗰一年)5 R
月份係結過婚嘅,結咗婚嘅,佢係 同一位姓 陳嘅女士結婚,不過根據佢喺審 訊時嘅說
S 法,佢話當姓陳嘅女士知道佢因為 淋通渠水 事件要坐監之後就離開咗,佢哋 彼此之間 S
就冇再有聯絡,咁但係佢身分始終仲係一個已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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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係有十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總共十二項罪名,包括佢由 17 歲開始就
U
有七項藏有危險藥物,好明顯佢曾 經係一個 吸毒嘅人士;佢有一項抗拒正在 執行職務 U
嘅警務人員嘅罪名;另外有一項違 反感化令 ;一項違反緩刑令;佢最後一次 被定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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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6.3.2025/NKK 7 HCCC 61/2022( 12) /判 刑 理 由 書
A 係 2019 年 2 月 26 日,佢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而喺高等法院原訟 A
庭被判監 20 個月。呢一次嗰個罪名就係案件中顯示佢曾經喺 BB 啱啱夠十四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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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喺一個樓宇用腐蝕性液體淋梁小 欣,嗰一 次嘅事件就係關乎呢一項罪名㗎 喇,咁由
C 於佢認罪,案中亦都不爭議梁小欣 不願意就 該次事件出庭作供,亦都係為佢寫 求情信,C
並親自到庭支持佢,就此佢被輕判 20 個月。
D 最終佢喺 2020 年 4 月 2 號就呢個事件刑滿出獄,咁而本案大家見到第二項控 D
罪就發生於或者開始於當年嘅 5 月中旬喥,因為案中證據顯示梁小欣喺 5 月 13 號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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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BB 離開被告人父母喺沙田嘅單位,之後大概五、六日喥就係被告人都搬埋返去同
佢哋一齊開始住,呢段期間開始就 係發生本 案嘅第二項控罪嗰啲虐待嘅情況 ,直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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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18 號嗰日,即係話佢出咗獄個半月開始就發生本案第二項控罪嘅行為。
G 被告人代表大律師,張耀良大律師同埋陳思齊大律師,喺求情嗰陣時候亦都有 G
為被告人呈上一封由懲教署委任嘅 一位林佳 雄牧師嘅求情信,林牧師喺信件 中表示佢
H 工作係負責探望同埋輔導一啲香港 嘅在囚人 士,佢喺監獄中認識被告人,佢 認為被告 H
人對於過去嘅行為深刻反省同埋悔 悟,希望 法庭能夠畀佢一個重新開始嘅機 會,同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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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量刑上盡量加以考慮佢嘅處境, 林牧師並 相信佢喺未來能夠成為一個對社 會有貢獻
嘅人。咁當然佢對於案件發生嘅情 況,林牧 師當然無從所知,佢只可以就住 被告人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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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嘅表現同佢作出求情。
K 張大律師喺佢嘅書面同埋口頭求情陳詞亦都正確地指出,關於本案第二控罪被 K
告人唔承認嘅相關虐待或者疏忽雅 思嘅行為 ,法庭係可以考慮喺審訊當中嘅 證據去決
L 定嗰啲行為到底實際係發生咗啲咩 嘢事、次 數係如何。本席亦都接受相關嘅舉 證標準,L
本庭應該要認為控方證明到毫無合 理疑點、 我係肯定嘅地步,我先至可以加 以考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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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第二項控罪佢做出嗰啲行為嘅事實。
N 其實本案無論控辯雙方都提出過好多不同嘅案例,例如辯方有提及一項叫做 N
HKSAR v Ding Yuk Kwan [2009] 1 HKC 36 嘅案例,但係嗰宗案例涉及嘅只係
O 單一個別事件,就係案中被告人喺佢 BB 喊嗰陣時候,佢搖晃咗個細路仔半個鐘,跟 O
住細路仔入睡,然後後屘再喊佢就 搖晃咗十 分鐘,搖晃期間唔小心(呢個「 唔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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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案中係接納嘅),佢唔小心,BB 就跌咗落地下,BB 因此就承受咗搖晃嬰兒綜合
症好多嘅症狀。咁亦都係案中有證據顯示 BB 搖晃嗰個力度係非常大,但係喺嗰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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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當中,就係只涉及其實一個單一 事件,咁 上訴法庭就認為當日嘅原審法官 以兩年半
R 為監禁量刑起點係合適嘅,但係與 本案當然 唔同喇,本案係講緊牽涉喺近兩 個月期間 R
裡面多次嘅不同行為,個程度有輕有重,嗰個程度完全唔同嘅。
S 例如辯方亦都有倚賴一宗 SJ v Lam Lui Yin [2007] 1 HKLRD 247 嘅案 S
例,而嗰個案中嘅小朋友因為先天 性嘅疾病 一直都要留喺醫院,直至到兩歲 先可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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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佢需要定期覆診,但係案中嘅 被告人唔 單只冇帶佢覆診,後屘似乎喺幾 個月內持
U
續蓄意對佢嘅身體進行一啲虐待。 呢宗案件 原審法官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就 住呢個虐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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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6.3.2025/NKK 8 HCCC 61/2022( 12) /判 刑 理 由 書
A 兒嘅罪名,於是律政司就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推翻咗原本嘅判刑,判咗 4 A
年監禁,但上訴庭亦都指出 4 年係因為明顯 係一個刑期覆核嘅案件,通常喺呢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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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上訴法庭會採納一個比較寬大嘅量刑。
C 另外辯方亦都呈遞咗一個 HKSAR v Lam Wai Man [1999] 3 HKLRD 855 C
嘅案件,案中嘅被告人亦都係有一 項虐兒罪 ,佢有誤殺罪添,嗰啲我唔提及 喇,因為
D 同 本 案相 關 嘅就 係虐 兒罪 。 案中 嗰個 死 者係一 個 二十 一 個月 大 嘅 BB, 佢 身體 上亦 都 D
有大面積嘅瘀傷,咁呢一宗係一宗非常非常惡劣嘅案件,嗰個 BB 無論頭部、身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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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處傷痕,嗰啲傷痕都係喺佢死亡 之前兩個 星期造成嘅,呢啲傷痕包括顯示 到佢曾經
畀繩綁過、畀火燒過、畀藤條打過 ,佢腦部 亦都係受傷而死亡嘅。上訴法庭 認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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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嚴重,咁就係用到 9 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G 張大律師陳詞指,用到咁高嘅量刑起點嘅案件其實性質或者行為都去到一個折 G
磨(torture)嘅地步。張大律師希望本庭考慮本案嘅所有案情之後,以 5 至 6 年
H 為量刑起點,當然佢嘅立場就係本 庭係唔應 該接受喺審訊當中被告人佢認罪 嗰陣時唔 H
承認嗰啲虐兒行為,但係當然,如 果本席係 接受佢曾經有做過嗰一啲行為, 亦都有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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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嘅次數的話,嗰個嚴重性就與 佢原本肯 承認嗰個事件嘅嚴重性並不可以相 提並論。
張大律師求情嗰陣時候亦都指出話其實本案中死者嘅媽媽(梁小欣),可能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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嘅行為都有導致 BB 個情況嘅,就此我有考慮過審訊當中寄養人家庭負責湊 BB 嗰位
K 黃太,佢係本案嘅其中一名控方證人,佢喺案中不爭議嘅證據顯示,BB 喺 2018 年 1 K
月份由保良局交咗去畀黃太呢個寄養家庭照顧,直至到 2020 年 1 月頭先至交番畀梁
L 小欣。喺呢兩年期間入面,黃太--第一佢就係見到 BB 不嬲身體冇乜特別嘅長期疾病,L
冇乜大嘅健康問題;而且 BB 性格亦都開朗、活潑,同佢屋企人,包括另外一個喺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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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企被寄養嘅小男孩都相處得非常好。佢話 BB 乖巧,亦都唔會無緣無故去喊。
N 喺呢兩年嘅期間,佢話梁小欣平均每星期有去探 BB 一次,好多時係畀梁小欣 N
帶 BB 出去,由數小時至到甚至畀佢過夜不等。而每一次 BB 交番返嚟都冇見過 BB 身
O 上有傷勢。呢點係一項獨立證據,就係梁小欣去湊 BB 出嚟嗰陣時候,交番 BB 時係 O
冇傷勢。當然,案中證據亦都顯示被告人喺 2019 年認罪入去坐監之前,佢亦都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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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段 時間 同 梁小 欣一 齊去 探 望 BB,呢 個 當然 亦 都係 隱 瞞咗 黃太 ,亦 都 係隱 瞞咗 有 關
當局,而喺嗰啲情況,冇人話佢嗰陣時候對 BB 做過啲乜嘢不妥當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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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亦都顯示梁小欣同 BB 兩個人一齊生活,係由 2020 年 1 月開始,直至到
R 被告人放監,2020 年 4 月 2 號。 喺 1 月至 4 月頭呢段期間,亦都冇證據顯示或者係 R
支持話梁小欣有虐待 BB 嘅行為。就 BB 有時有少少病痛,但係嗰段期間黃太亦都不
S 停每個月有探訪住 BB,甚至湊 BB 返佢屋企住。我係根據案中嘅證據,梁小欣亦都承 S
認過佢曾經有兩次打過 BB,一次就係 2020 年嘅年初一,係因為 BB 瀨尿,咁佢有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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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佢;另外一次就係由於同被告人吵㗎,2020 年 7 月 7 號,咁佢亦都有打過 BB 個
U
嘴兩下。 U
我歸納案中嘅證據,包括黃太個觀察,同埋梁小欣佢獨自同 BB 生活嗰段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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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6.3.2025/NKK 9 HCCC 61/2022( 12) /判 刑 理 由 書
A BB 嘅 身體 狀 況同 埋是 否有 傷 勢, 我信 納 即使 梁 小欣 係 正如 佢自 己所 講 ,曾 經有 一 、 A
兩次打過 BB,佢並非係主要構成 BB 身上胸腺退化到咁嚴重地步嘅相關人物。但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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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接納,案中專家證據亦都顯示, 毒性壓力 係包括譬如父母雙方吵鬧嚴重,成 日嗌交、
C 嗌得太密咁樣,案中亦見到其實被 告人同小 欣個關係有時候係充滿咗好多都 非常風暴 C
式嘅爭爭吵吵,喺被告人返嚟同佢哋住之後,亦都喺 BB 跟前有發生,呢啲當然對 BB
D 造成壓力,但係我認為 BB 身上胸腺退化到咁嚴重嘅情況,並不單只係因為爸爸、媽 D
媽喺佢面前嗌交造成,而係正如關 醫生所講 ,佢受到斷以月計嘅長期及嚴重 虐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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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係接受被告人係有做出控方指稱嗰啲虐待行為嘅。
就住本案,首先我處理第一項控罪嘅刑期,第一項罪名係謀殺,陪審團接受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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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於 7 月 18 號 2020 年當日有意圖令到梁雅思死亡或者身體嚴重受傷而劇烈搖動
G 佢 , 非 法 導 致 佢 嘅 死 亡 , 因 此 我 係 依 例 --亦 都 只 係 得 一 個 判 刑 嘅 啫 , 我 係 依 例 判 處 G
佢終身監禁,呢個係第一項罪名嘅刑罰。
H 就住第二項罪名,故意襲撃或虐待其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兒童,呢一項罪名經 H
公訴程序定罪之後最高嘅刑罰係可以監禁 10 年。我亦都有留意到呢一個經公訴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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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可以監禁個刑期,以前其實只係得兩年咁低嘅啫,喺 1995 年 9 月 1 號先至立法將
最高刑罰大大提高到監禁 10 年,可見立法當局亦都對呢一類性質嘅案件認為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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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嘅,以反映出社會對呢類事件 ,認為需 要出現到嚴格保護兒童 、懲罰被 告人同埋
K 防止其他人干犯同樣罪行嘅重要目的。 K
呢個都係被告人倚賴 Ding Yuk Kwan 呢個案例當中,其實上訴庭亦都係有指
L 出--因為嗰宗 案件涉 及一個 爸爸搖晃個 BB,一次半 個鐘頭, 後屘 繼 續又十 分鐘,然 L
後跌咗 BB 落地嗰個刑期嘅,但係喺探討呢宗案件嘅時間,上訴庭亦都係表示咗話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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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此類性質嘅案件,其實判刑係可 以有好大 差別嘅,因為每宗案件本身嘅背 景、嚴重
N 程度,甚至犯案者佢本身嘅個人情 況,其實 都有好大差別,因此呢類案件其 實就唔可 N
以作出一個量刑指引,但係法庭要考慮,就係立法局曾經喺 1995 年將判刑最高嘅刑
O 罰大大提高,因此可見立法意圖係要非常認真同埋重視呢一類性質嘅案件。 O
上訴庭認為喺判刑時判刑嘅法官應該考慮嘅因素,主要係需要包括保護社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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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人士,例如一啲無助嘅 BB 或者小孩或者幼童,同埋亦都要考慮有需要係要嚴懲,
令到社會上其他人受到警誡,唔可 以作出同 類性質嘅行為。上訴庭指出,當 然呢啲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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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管教、管養、照顧孩童嘅人亦都 可能喺日 常生活當中,喺佢哋管養一個孩 童嘅時段
R 會承受一定嘅壓力,但係上訴庭認 為呢個係 社會上常見嘅一個現象,但係身負 有管教、R
管養、教養、照顧兒童責任嘅人, 即使承受 壓力亦都需要控制佢自己嘅行為 ,需要對
S 兒童作出保護,而唔係作出一個傷 害性嘅行 為。喺判刑時,法庭亦都係應該 考慮到底 S
呢啲行為對於受虐嘅小朋友是否造 成一啲長 期身體或者精神上嘅傷害。另外 一方面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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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應該要考慮到底事件係一個單一事件,抑或係一連串咁樣發生。
U
就此,我頭先所以亦都係詳細提及根據關醫生嘅證供,梁雅思胸腺退化去到嗰 U
個嘅地步,對於佢將來嘅成長同埋 發育,即 係如果佢唔係因為今次嘅謀殺事 件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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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6.3.2025/NKK 10 HCCC 61/2022( 12) /判 刑 理 由 書
A 話,佢個成長同埋發育已經造成咗 嘅傷害, 頭先我喺講案情嗰陣時候所以亦 都有特別 A
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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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係呢個薛偉成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而家佢已經係上訴法庭嘅法官),
C 佢喺審訊一宗高等法院刑事案 2017 年第 76 號嘅案件判刑嗰陣時候,佢亦都係有過 C
以下我所講嘅說法。嗰一宗係一宗 非常非常 惡劣嘅虐待兒童案件,當然嚴重 性係比本
D 案嚴重得多,薛偉成法官係採用九 年半做量 刑起點。但係佢喺考慮判刑嗰陣 時候,亦 D
都提及一個量刑嘅原則,就係話呢 個罪行本 身愛嚟保護一啲年輕同埋係需要 受保護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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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小嘅人,例如一啲兒童、嬰兒, 所以就呢 個罪行,判刑者亦都需要考慮個 刑罰係要
夠重,令到其他人士唔敢跟住去做同樣嘅事情,咁亦都當然係要懲罰呢個人士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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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亦都有提及判刑嘅時候需要考慮嘅因素係包括受虐者嘅年紀;佢受虐嘅情況
G 同埋程度;受虐嘅時間有幾長;佢 與嗰個虐 待佢嘅人之間嘅關係;虐待佢嗰 個人對佢 G
有啲乜嘢責任,譬如係咪佢父母、 管養佢、 照顧佢嘅人士,抑或係例如一個 陌生人;
H 佢所受嘅虐待對嗰個兒童或者 BB 身體同埋精神上會造成咩嘢損害,呢啲在在都係法 H
庭喺量刑嗰陣時候需要考慮嘅因素 。嗰個相 關原則亦都會係我喺本案判刑嗰 陣時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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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嘅相關原則。
當然,本案當中其實例如控方(除咗辯方之外)亦都呈遞咗多宗同虐兒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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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嘅案例,我唔一一詳細去講喇 ,因為正 如剛剛所講嘅案例當中提及,上 訴庭亦都
K 明確指出每宗案件個案情、受害人 嘅情況、 被虐嘅程度同埋被虐嘅情況,同 埋呢個虐 K
待者嘅情況,每宗案件都有唔同。 案例當中 有啲係個虐待有牽涉用一啲嘅物 件,例如
L 用衣架打、用藤條打,或者用一啲 硬物去打 ,亦都會可能牽涉嘅時間比本案 短或者比 L
本案長,嗰啲人物同小孩或者 BB 嘅關係亦都會同本案唔同,有啲案件又單純凈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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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疏忽而引致罪行發生,咁本案係 有真係做 一啲虐兒嘅行為加埋有疏忽、唔 帶佢去睇
N 醫生嘅行為。 N
同埋有啲案件只係發生一次,但係我哋本案提及嘅時間係兩個月嘅期間。咁個
O 傷勢程度亦都有所不同,有啲見到小朋友或者 BB 成身都傷得好緊要,有畀煙頭燒傷、O
焫傷、打傷、瘀傷,好多種傷勢、 虐待手法 。因為每宗案件都唔同,其實參 考個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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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個判刑並非可以對我有太大嘅幫 助,所以 我只係考慮相關情況同埋應該有 嘅法律原
則,但係其他案例我只可以講個別判刑本身對我嘅幫助並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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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都我在此要明確聲明,由於被告人第一項控罪謀殺罪罪名成立,咁而呢個謀
R 殺罪名係關乎佢喺 2020 年 7 月 18 日早上曾經劇烈搖晃梁雅思,而非法導致梁雅思 R
死亡。就此,佢當日呢一個搖晃行 為喺我考 慮第二項罪名判刑嘅時候,我並 不可以考
S 慮,以免有所重複,因為呢個謀殺罪名已經針對咗佢 7 月 18 號嘅行為,所以我係考 S
慮其他,即係剛剛我所提及佢承認嘅同埋梁小欣親眼見到佢所做過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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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過所有本案相關嘅情況,同埋最高刑罰為 10 年,而我亦都有責任需要就
U
住被告人呢一種行為對社會大眾提 出一個有 警剔性嘅刑罰,等其他人,尤其 是身 為照 U
顧兒童或者 BB 嘅人士佢哋知道,佢哋係有責任去保護呢啲手無寸鐵,冇反抗能力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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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6.3.2025/NKK 11 HCCC 61/2022( 12) /判 刑 理 由 書
A 弱小嘅 BB,而且佢哋係唔可以對 BB 做出啲咁樣嘅行為,更加唔可以疏忽帶佢哋去睇 A
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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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亦都要考慮本案被告人嘅作為,雖然冇剛剛好多案例當中提及嗰啲非
C 常嚴重或者用硬物去襲撃 BB 嗰個地步,但係本案其實所牽涉嗰個施虐行為係好多種 C
類,亦都好多元化,好多次嘅次數 喺嗰兩個 月之內。呢啲咁樣嘅行為,我認 為雖然未
D 到到係呢一類性質案件當中最惡劣 嘅程度, 但係不可以話不嚴重,係屬於嚴重 嘅行為。D
此外,我亦都有考慮過本案並非係單一事件,係一連串喺 5 月中至到 7 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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嘅,其實被告人同 BB 同埋梁小欣 4 月份喺佢沙田父母屋企住嗰陣時候,案中證據表
示佢當時即使有時有體罰 BB,嗰個程度其實並不嚴重,但係到到 5 月份嗰陣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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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自己嘅脾氣似乎愈嚟愈差。搬咗 返去石硤 尾街,除咗小欣,冇其他屋企人 睇到嘅情
G 況之下,佢對 BB 虐待體罰嗰個程度係愈加嚴厲,而且嗰個行為係愈嚟愈嚴重。 G
除咗嗰啲施壓嘅行為之外,我哋見到所講嘅行為,案中審訊亦都見到,例如一
H 啲片段,見到 BB 要做幾十下 sit-up,表情似乎有啲勉強嘅,佢喺度幫 BB 數住。另 H
外係有一條片,都好明顯見到 BB 強顏歡笑,幾乎係喊住咁樣唱歌,咁係佢叫 BB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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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嘅,呢啲都會見到。雖然正如辯方大律師喺求情時有提及,喺被告人同 BB 一齊住
番,相處嘅過程當中有時有一啲歡 樂或者和 諧嘅情況,但係亦都可見其中喺 一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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嘅時間,佢作出一啲令人覺得不可思議、非常惡劣嘅行為,或者佢對 BB 似乎嗰個要
K 求亦都超過咗一個合理嘅地步。但 係當然, 我主要針對嘅就住第二項控罪判 刑嗰個事 K
實,就係案中剛剛提及嗰啲嚴重施虐同埋疏忽嘅行為。
L 喺考慮過 BB 當時只係得兩歲幾,3 歲都未到;BB 嘅背景,佢係由一個寄養家 L
庭帶番返嚟,再由沙田帶過去呢個 石硤尾, 第一次真係同自己嘅親生爸爸、 媽媽一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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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處 , 都 要 啲 時 間 適 應 ; 而 案 中 證 據 明 顯 顯 示 佢 之 前 個 個 人 --甚 至 被 告 人 喺 沙 田 一
N 齊住嘅屋企人,個個都話佢乖巧、活潑、開朗嘅;有考慮過 BB 嘅情況,佢之前嘅身 N
體健康係冇大問題,亦都冇長期病患;考慮被告人身為佢親生父親,而且佢向 BB 所
O 做嘅施虐行為個次數同埋佢施虐行 為個暴力 程度,同埋有成兩個月嘅時間, 考慮過所 O
有呢啲情況之後,包括有一啲傷勢 係喺隱蔽 嘅地方見到,似乎係故意喺一啲 唔輕易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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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容 易 發 現 嘅 地 方 造 成 傷 勢 , 等 人 哋 --例 如 佢 每 星 期 帶 返 屋 企 , 唔 會 容 易 畀 屋 企 人
見到。考慮過本案嘅情況之後,同 埋佢犯案 嘅手法,時間長短,我認為適當 嘅量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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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應該係 7 年監禁。
R 喺呢個量刑起點以外,我考慮到被告人本身佢個刑事定罪紀錄,佢剛剛喺 R
2019 年 2 月 26 號因為向梁小欣淋漒水而被定罪,判 20 個監禁,就 2020 年 4 月 2
S 號 先 出 監 。 嗰 一 宗 淋 漒 水 案 件 其 實 好 明 顯 就 係 一 宗 向 --其 實 當 時 嘅 梁 小 欣 我 唔 當 係 S
佢家人都當係佢嘅女朋友,係向佢 作出一個 暴力嘅行為,其實性質上嚟講都 係涉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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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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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就喺佢出咗獄個半月喥就開始見佢虐待自己嘅親生女,一直咁樣虐待到兩 U
個月之後,終於搞到個女因為嗰個 劇烈搖晃 死亡。由佢出獄到到佢做出呢啲 咁樣虐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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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6.3.2025/NKK 12 HCCC 61/2022( 12) /判 刑 理 由 書
A 嘅暴力行為期間,只係短短個半月 。鑒於佢 之前個案底其實就係向家人作出暴 力行為,A
一出獄個零月又作出咁嘅行為,似 乎今次更 加嚴重,因為佢今次係向住一個 完全冇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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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手無寸鐵嘅小朋友多次作出暴 力施虐嘅 行為,我認為呢個情況可以構成 案中加重
C 刑罰嘅因素,因此我將 7 年嘅量刑起點加重 1 年,咁個量刑起點係提高為 8 年。如果 C
需 要 有 相 關 案 件 支 持 的 話 , 相 關 案 例 係 HKSAR v Chau Hon Kwong[2011] 1
D HKLRD 630,相關段落係 33 至 36 段。 D
接住我就考慮本案第二項罪名有冇啲乜嘢減刑因素。正如剛才所說,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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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喺舊年 11 月 7 號承認控罪。本案發生於 2020 年 5 月中至到 7 月 18 號,7 月 18
號當日被告人被拘捕,佢喺 2020 年 7 月 20 號被暫控一項虐待及忽略兒童罪,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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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提堂。後屘因為 BB 喺 3 歲生日( 7 月 29 號)嗰日死亡,喺 2021 年 7 月 27 號佢
G 正式被起訴多一項謀殺罪,咁而佢 個暫控罪 名亦正式用咗「故意襲撃或虐待 其管養、 G
看管或者照顧的兒童罪」,即係本案公訴書涉及第一同第二項控罪。
H 案件喺 2022 年 5 月 30 號由東區裁判法院交付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排期審訊, H
因為被告人完全否認兩項控罪。喺 2022 年 8 月 1 號,案件嘅審訊日期就被定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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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第一次就定於 2023 年 10 月 31 號開審,後屘因為各種嘅原因,譬如法庭嘅行政安
排等等,終於唔可以如期開審,其後第二次就將案件審訊日期定於 2024 年 9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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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開審,呢個係第二次定下審訊日 期,但係 被告人依然都係就住所有嘅控罪 係不認罪
K 嘅。後來亦都係因為法庭行政,控 辯雙方估 計審訊嘅日期需要時間嘅長度等 等、等等 K
嘅問題,案件前後就第三次再定下審訊日期,定於 2025 年 2 月 17 號,即係今次呢
L 個審訊日期開審,咁終於 3 月 20 號當日佢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L
咁即係話案件喺交付去高等法院之後,先後有三次定下審訊日期,而被告人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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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舊年 11 月 7 號,即係開審之前大概三個零月左右,喺我席前就住第二項控罪係承
N 認控罪。頭先都剛剛講過,佢承認 控罪得嚟 佢係爭議大部分虐兒嘅行為,同 埋嗰啲虐 N
兒行為嘅次數。根據案例明確表示 ,任何人 如果喺交付高等法院嘅案件,案 件喺高等
O 法院審訊日期被釐定之後、但喺開 審第一日 之前承認控罪的話,佢應得扣減 刑期嘅百 O
分比應該係 20 per cent 至 25 per cent,即係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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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嘅情況,由於佢係臨開審之前 成三個月 ,案件排期審訊都排咗三次,咁 所以我認
為考慮過咁嘅情況之下,就住佢總共 8 年嘅量刑起點,佢只係應該得 22 個 per 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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嘅量刑折扣,即係百分之二十二嘅量刑折扣。
R 另外,佢即使係認罪,但係其實認罪嘅過程當中,佢對於控方指稱嘅施虐行為 R
同埋次數大部分都係有爭議,咁而 我亦都係 根據控方終於喺審訊期間嘅證據 ,包括獨
S 立支持控方嘅證據,一啲相片、一 啲片段, 包括寄養人證供等等、等等,我 信納控方 S
所指稱嗰啲虐待行為係有發生嘅, 詳情我較 早前已經講過一次㗎喇。喺咁樣 嘅情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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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法庭係可以考慮到佢之前否認 嗰啲案情 ,其實顯示出佢並非係完完全全 真心對於
U
佢所做或者所承認嗰個案件案情覺 得後悔, 所以考慮過佢對於呢啲主要或者 大部分嘅 U
案情同埋次數嘅爭議之後,我認為佢所得嗰個刑期扣減應該由 22 個 per cent 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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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18/26.3.2025/NKK 13 HCCC 61/2022( 12) /判 刑 理 由 書
A 低為 20 個 per cent,即係話佢應該由 8 年量刑起點所得嘅量刑扣減只係 20 個 per A
cent,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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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住第二項控罪,我判佢六年五個月嘅監禁。當然喇,第一項控罪已經
C 係終身監禁,所以第二項控罪嘅刑期需要同第一項控罪嘅終身監禁同期執行。 C
D D
本 人 /我 等 謹 此 證 明 , 盡 本 人 /我 等 所 知 及
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
E 真確謄本。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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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Ng Ka Ki G
2025 年 4 月 7 日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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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J
K K
L L
M M
N N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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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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