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DCCC 494/2023 B
[2025] HKDC 601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94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王偉倫 (第二被告人)
J 梁文軒 (第三被告人) J
K
曾梓維 (第四被告人) K
樊栢陞 (第五被告人)
L L
黃柏洛 (第六被告人)
M --------------------------------- M
N N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O O
日期: 2025 年 4 月 2 日
P 出席人士: 張錦榮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P
陳偉彥先生及方恩瀚先生,由譚錦棠律師事務所延聘,代
Q Q
表第二、第三、第四及第六被告人
R R
魏俊先生,由衛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S 控罪: [2]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Conspiracy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S
T
public justice) T
[3] 至 [4] 偽造文件(Forgery of documents)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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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7] 沒 有 遵 從 通 知 書 提 出 的 要 求 提 供 資料 ( Failing to
C provide information on demand made by means of notice) C
D D
---------------------
E 判刑理由書 E
F
--------------------- F
G G
1. 第三至第六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控
H 罪二), 第五被告承認控罪;第三、第四、第六被告經審訊後各被 H
裁定罪名成立。第三被告承認兩項偽造文件罪(控罪三及四)。第二
I I
被告承認一項沒有遵從通知書提出的要求提供資料罪(控罪七)。
J J
K 案情 K
L L
控罪二
M M
N
2. 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詳細論述有關事實,並作出事實的 N
裁定,不再在此累贅重複。
O O
P 3. 簡單來說,案情顯示 2022 年 9 月 21 日晚上發生了一宗 P
有意圖而傷人案,涉及受害人黃志安先生被人施襲,導致雙腳、手
Q Q
部有多處刀傷流血,WM9727 車輛橫向撞向行人路及撞毀了一個花
R R
叢,和施襲者於施襲後乘車逃離現場(「921 案」)。
S S
4. 警方調查後,於 2022 年 9 月 26 日發現涉及 921 案的車
T T
輛停泊在海裕街停車場,當時是掛著車牌 XM3926 的七人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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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人車」),並安排了警察私家車在七人車附近,以讓警務人員(包
C 括控方證人二)在警察私家車內進行觀察,七人車當時是警方就 C
921 案的調查對象。
D D
E E
5. 2022 年 9 月 26 日晚上,第三至第六被告四名被告人先
F 後到達該停車場外,第四被告曾走近當時已停泊在停車場外的白色 F
Audi 私家車 WX3686,內有第三被告坐在司機位。
G G
H H
6. 第四被告把物件交給第三被告,之後第四至第六被告進
I 入停車場內,步向七人車方向。第五被告當時手持五包銀色包裝的 I
酒精濕紙巾,第三被告則留在 WX3686 內,沒有駛走。
J J
K 7. 控方證人二進行觀察期間,見到七人車後面的兩盞燈同 K
L 時閃了一下,之後第五及第六被告先後先行經過警察私家車的左邊 L
車身,向著七人車行。第四被告則從警車的右邊車身行過,當三人
M M
行經過警車後,第四被告突然望向警車車頭,第四被告的眼神好似
N N
好突然,窒咗一窒,他之後以未發現控方證人二與隊員們較快的步
O 伐急步行向第六被告身邊,與第六被告掉頭急步往停車場出入口方 O
向。第五被告亦急步掉頭會合兩名被告人,控方證人二與隊員於是
P P
落車截停第四至第六被告。
Q Q
8. 在調查過程中,控方證人二發現第五被告的左手手持七
R R
人車的車匙,右手則拿著該五包酒精濕紙巾。其後警方在七人車內
S S
搜出多項物品,當中包括手套、鴨舌帽、斧頭、鐵鎚、刀具、內有
T 攝錄鏡頭、電話智能卡和電池及/或 USB 充電線的雪糕筒、對講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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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機、虛假車牌等物品。
C C
9. 警方亦在停車場外要求第三被告落車及接受調查。最後,
D D
四名被告人被警方拘捕。第五被告承認與控罪詳情所指的人士(即
E E
第三、第四、第六被告)一起,並在明知及有協議情況下干犯控罪
F 二。 F
G G
10. 本席裁定第三、第四及第六被告與第五被告一同串謀妨
H H
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處置該七人車及/或車內的物品。
I I
J 控罪三及控罪四 J
K K
11. 正如上文提過,警方亦在停車場外要求第三被告落車及
L L
接受調查,在確認他的身份及在進一步調查和搜查 WX3686 後,警
M 方在該車的車尾箱內搜出包括兩塊印有編號 RC955 的車牌。 M
N N
12. WX3686 為第三被告的白色 Audi 私家車在運輸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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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確車牌編號。警方經調查發現第三被告曾在 2022 年 8 月 11 日
P 在香港鴨脷洲悦海街 1 至 3 號悦海華庭停車場,意圖欺詐而在一輛 P
白色 Audi 私家車上使用一對登記號碼為 RC955 的號碼字牌(控罪
Q Q
三)。
R R
S 13. 第三被告於 2022 年 9 月 26 日在停車場外,意圖欺詐而 S
管有一對登記號碼為 RC955 的偽造號碼字牌,以致有刻意欺詐目
T T
的(控罪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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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控罪七
C C
14. 因 921 案涉及道路意外,於 2023 年 3 月 20 日,警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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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警署將一份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依法有效的發給第
E E
二被告。第二被告根據法例及通知書的要求需要在 2023 年 3 月 20
F 日起後二十一天內按該通知書內指明格式的簽署書面陳述,提供意 F
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或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的
G G
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如有的話)與該司機的關係等資料通
H H
知書填妥及交給警方。第二被告並無依法在上述通知書發出後的二
I 十一天內或其後任何時間把通知書填妥交給警方。 I
J J
K 定罪紀錄 K
L L
第二被告
M M
N 15. 第二被告有五項被法庭判刑的紀錄,涉及合共五項與賭博、 N
危險藥物有關的控罪,曾被判處感化令、教導及戒毒所令。他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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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交通紀錄,當中三項是交通定罪紀錄,而其中一項交通定罪紀
P P
錄與本案控罪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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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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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三被告有一項被法庭判刑的刑事紀錄,與賭博有關,
S S
被判罰款。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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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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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
C C
17. 第四被告是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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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第五被告 E
F F
18. 第五被告有兩項被法庭判刑的刑事紀錄,與賭博及販運
G G
危險藥物有關,分別被判處罰款及監禁十八個月。
H H
I I
第六被告
J J
K
19. 第六被告是初犯。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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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背景及求情 M
N N
第二被告
O O
P 20. 第二被告今年 37 歲,在惠州出生,於香港接受教育, P
就讀至中一程度。他於 2015 年至被捕前任職司機,每月收入大約
Q Q
港幣 18,000 元至港幣 20,000 元。
R R
S
21. 父親於 2007 年因腸癌過身,母親任職清潔工人。他自 S
1999 年與母親和弟弟同住柴灣一公屋單位。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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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22. 他雖然有刑事紀錄,但已是多年前的刑事紀錄,而且與
C 本案的性質截然不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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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第三被告 E
F F
23. 第三被告現年 25 歲,案發時 23 歲,他自小成長於單親
G G
家庭,母親於他年幼時便離家,父親對他的照顧和指導非常有限。
H 他與祖父母相依為命,但祖父母於他中五、中六兩年的求學期間相 H
I
繼離世,使是他失去了致親的依靠。儘管缺乏父母的支持和引導, I
他仍完成教育至中六及畢業,亦在 DSE 考試中取得五科合格。
J J
K 24. 從 2024 年 3 月直至他被定罪前,他一直與女友、女友 K
的母親和女友的外婆(年屆 71 歲,有坐骨神經痛,聽力餘下兩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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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行動不便)同住。他是家中唯一的男士,經常接載女友的外
M M
婆到醫院覆診,負責所有家中的粗重事情和照顧家人。他最近主動
N 參加了外展隊舉辦的義工服務,關心區內的清潔工人,協助他們從 N
O 大廈頂層到地下倒垃圾,獲得負責計劃的社工和清潔工人的高度讚 O
揚,反映他對基層人士的關懷以及他改變的潛力,他在適當的支持
P P
和引導下能夠重新走上正途。
Q Q
25. 儘管他的童年不快樂,父親欠下賭債,以致當年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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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支付學費升讀大學,但他在過去一年終於能夠感受到家庭的溫暖。
S S
而他被還押期間,女友的外婆也經常問及他的去向和表示掛念他;
T 詳情有如女友的母親及外展社工各自撰寫的求情信件内容所顯示 T
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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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第四被告
C C
26. 第四被告現年 28 歲,案發時 25 歲,他接受教育至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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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職業為經營網上商店。母親有家族遺傳的肌肉萎縮症及抑鬱
E 症,他是家中長子,經常抽空陪伴母親覆診,陪伴母親閒談和用膳。 E
他的每月薪資也會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F F
G G
27. 他除了孝順和愛護患病的母親,也對家中的長輩尊重及
H 有禮,作為長子的他經常保護弟弟。父親因工作繁忙以及本身自幼 H
缺乏父親的教導,故不懂得如何與他溝通。雙親承諾未來會與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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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好好溝通和引導他。第四被告希望盡快與家庭團聚,繼續照顧
J J
母親。
K K
28. 辯方呈上第四被告及其雙親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整體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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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吻合上文的求情方向。
M M
N N
第六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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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六被告現年 18 歲,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父母已離
P P
異,他與父親和祖母同住。他停止求學以後以散工形式當侍應。
Q Q
R 30. 他案發時僅僅 16 歲,非常年輕。 R
S S
31. 辯方呈上第六被告、第六被告雙親、外展社工及聖士提
T 芬會教牧關懷隊員工各人所撰寫的求情信,當中顯示:第六被告提 T
到患上腦退化的祖母日常起居由他照顧,希望法庭輕判,判他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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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閉式宿舍監禁,讓他早日與家人團聚;母親承諾未來會努力引導第
C 六被告重上正軌,懇請法庭給予他改過自身的機會;父親眼中第六 C
被告是孝順兒子;各人在信裡都希望法庭能對第六被告予以輕判。
D D
E E
32. 就上述四名被告人,辯方亦呈上案例 1給法庭參考。
F F
G 第五被告 G
H H
33. 第五被告現年 21 歲,單身,與母親同住。他出生後從
I 無見過其父親,在母親的照顧下長大。他被還押前在香港仔魚市場 I
J
的漁船工作,主要負責在夜間時分把魚類海鮮從漁船搬到魚市場, J
月入大概每月 15,000 元。
K K
L 34. 2024 年 8 月 29 日,他因干犯了另一宗販運危險藥物罪, L
認罪後被判處十八月監禁。他自小求學成績未如理想,現今已失去
M M
了香港仔魚市場工作,他的前途必然進一步受到本案的定罪紀錄影
N N
響。他明白兩個定罪紀錄會使他將來難以找到工作。
O O
35. 控罪所指的案發時間,他正準備前往停泊在海裕街停車
P P
場的一輛汽車,打算用獨立包裝的消毒紙巾清理車内物品,他被警
Q Q
察攔截時,他有逃跑的跡象。警察在他身上發現了該車輛的鑰匙,
R R
S 1
HKSAR v Yeung Wai Yin Hera [1999] 3 HKC 641; 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WING TUNG(胡詠東)CACC13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茵茵 [2023] HKDC 1703;
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偉達及另五人 [2024] HKDC 722; 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威洪 [2022] HKCFI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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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而他手中是拿著數件獨立包裝的消毒紙巾。
C C
36. 他事後得知汽車中發現的物品與一宗傷人案有關,他犯
D D
案時並不知道這宗傷人案件,他是收到在香港仔魚市場工作的朋友
E 的請求,才答應到現場清理汽車中的物品。他不知道實際要處理的 E
內容,只知道要清潔車內的物品 (“抹下車上 D 嘢”),但意識到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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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是與某個犯罪有關的指紋等。他答應清理車內物品時並無收取任
G G
何報酬。
H H
37. 他坦白承認控罪,證明他願意為自己極愚蠢及魯莽的行
I I
為承擔責任和表示懊悔。他的選擇節省了法庭的時間。
J J
38. 他成長於單身家庭,是一個極為重視朋友和工作的人,
K K
那位朋友曾為他安排工作,讓他能夠賺取生活費,減輕家中的負擔,
L L
所以他很感恩,於是盲目跟從其指示。他只是愚蠢地希望可以幫助
M 朋友,或許他認為這樣幫助朋友會對工作前途有利。他如今知道以 M
干犯本案去達到目的是十分錯誤。
N N
O 39. 辯方呈上第五被告、第五被告母親及外展社工撰寫的求 O
情信。綜合來說信件内容,整體而言與辯方大律師的求情方向相符,
P P
主要顯示:第五被告渴望得到朋輩認同,因而對價值觀產生錯誤,
Q Q
而作出不法行為;他悔恨自己無問清楚細節,無想過後果會如此嚴
R 重;他承諾會遠離該些朋友,希望法庭接受這一次純屬一次性事故, R
和相信他不會再犯;他現正努力學習,裝備自己,正報讀獄中的電
S S
腦課程,望能取得認可學歷,重新做人;母親對他不離不棄及全力
T T
支持他的更生;外展社工會繼續與他及其家人共同協作,為他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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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人生。
C C
40. 辯方亦呈上案例 2給法庭參考。
D D
E
判刑 E
F F
41. 判刑前,本席為五名被告人索取了背景報告。另外,基
G 於第六被告的年紀及控罪二和案情的嚴重性,本席也索取了教導所 G
H
報告。 H
I I
42. 就每名被告人,本席已小心考慮他面對的每項控罪的案
J 情相關的書面及口頭求情陳詞。辯方的求情方向與報告的內容大致 J
上相符。
K K
L L
控罪二
M 43. 上訴庭在 LCL 及其他人 3案清楚指出: M
N N
“ 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屬嚴重罪行,因為涉及直接挑戰法治社會
O O
制度的根本的作為,影響法庭施行公義的能力,假若干犯此罪
P 行的人得逞,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會被動搖。由於此類 P
型的案件可以有相當不同的犯案情況和手法,法庭沒有為此罪
Q Q
R R
2
Attorney General v Yeung Kwong Chi CAAR23/19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章 DCCC681/2018;
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WING TUNG(胡詠東)CACC132/2015; S
Yuen Man Chiu v The Queen CACC399/19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俊煕及另二人 DCCC914/2020;
T T
HKSAR v CHONG CHOONG LEONG(張忠良)HCMA258/2013;
R v Man Kam Chi CACC510/1989
3
HKSAR v LCL, LMY, LCY, CACC193/2021 & CAAR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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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行定下量刑指引,每宗案件的嚴重性亦因應個別的情況而不盡
C 相同。” C
D D
44. 此控罪的量刑原則為,妨礙司法公正者所針對的實質罪
E E
行有多嚴重,是影響量刑的其中一個因素,其餘的因素包括干犯者
F 的堅持度和有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 F
G G
45. 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涉及的案情與本案不同,故參考價
H H
值有限。
I I
46. 七人車是 921 案的調查對象,而 921 案是涉及有意圖而
J J
傷人罪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此罪行屬犯可循公
K 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然而,此罪行在區域法院審理 K
L 及定罪判刑最高可達至七年監禁。由此可見,罪行性質是相當嚴重。 L
M 47. 在 Hau Ping Chuen 一案 4, 上訴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 M
N 的罪行被定罪後的判刑一般是三年至十二年的監禁,但此幅度並非 N
量刑指引。
O O
P 48. 上訴法庭亦在 Chan Chun Tat 5一案列出,在考慮罪行的 P
Q
嚴重性及犯罪者罪責時的重要因素,當中包括:襲擊的預謀程度、 Q
襲擊受害人的背後動機或理由、施襲者案發時的精神或情緒狀態、
R R
施襲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施襲者是個人或群體行為、使用武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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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侯炳全) [2008] 4 HKLRD 673
5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31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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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的類別、武力使用的程度、受害人的傷勢、襲擊對受害人與親人
C 的影響。 C
D D
49.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上訴法庭也指出一系列
6
E E
的加刑因素,包括被告人是否事件主腦、夥同他人行兇、襲擊並非
F 源於挑釁、在公眾地方作案、事主跌倒後繼續受襲、事主在失去防 F
衛能力後繼續受襲、事主受到嚴重及永久傷害、被告人接見時就案
G G
情誤導警方,顯示無悔意。
H H
I 50. 從本席的裁決可見,921 案的受害人被控方證人一發現 I
時,他的身上有多處傷勢,包括雙手流血、雙腳有刀傷,該些傷勢
J J
包括手腳有多處被縫針,及該些縫針傷勢是他被人用刀具襲擊所致。
K K
WM9727 曾被七人車尾隨及從後撞擊。WM9727 被發現時是處於
L 停止狀態,兼且是橫向撞上了行人路,並撞毀了一個花叢,車身亦 L
有多處損毀。WM9727 車身上及周圍附近的地面有多處血跡,反映
M M
受害人曾在該處被人用刀具襲擊。WM9727 的車身染有受害人的血
N N
跡,卑路乍灣公園內有多處血跡,包括兒童設施的地上有大量血跡。
O 控方證人一在該公園接近山市街出口的垃圾桶內找到長約 50 厘米 O
沾有受害人血跡的一號刀。施襲者棄置一號刀在該垃圾桶內,經該
P P
公園出入口離開,登上七人車逃走。
Q Q
R 51. 以這些案情而言,該襲擊顯然是涉及施襲者夥同犯案, R
而且是有計劃及預謀在公眾地方作案,使用利器導致受害人受嚴重
S S
T T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38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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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傷害。本席認為犯案情節相當嚴重,即使以受害人無因襲擊而
C 得到永久傷殘的基礎來看,一名有良好品格的犯案者經審訊後被定 C
罪的量刑基準最少應為三年半。
D D
E E
52. 辯方不爭議與控罪有關的有意圖傷人罪是嚴重罪行。本
F 席接納辯方陳詞,指被告人們被指串謀作出的行為,即處理七人車 F
及/或車內物品性質屬一次性。
G G
H 53. 辯方指出他們串謀作出的行為對警方調查 921 案以及 H
該案的檢控無實質影響。本席的裁決是第四至第六被告未到達七人
I I
車已發現知道警車內有人,選擇即時離開,為免被人見到,知道他
J J
們為了七人車而來及接觸七人車的行為。他們掉頭行向停車場出入
K 口方向期間被控方證人二及其隊員截停及調查。而第五被告當時手 K
持的五包消毒濕紙巾是用於清理七人車車廂內及/或車內物品上的
L L
指紋指模。換言之,他們之所以沒有對七人車及/或車內物品作出實
M M
質處置行為,完全是因為他們發現知道有人在警車内所致。
N N
54. 本席認為處置包括清理任何一項證據,對司法公正必然
O O
產生負面影響,而七人車包括內裡多項物品,以及七人車中排座位
P P
右邊上落口上方橫桿及中排乘客座位左邊所檢取的寶礦力的螺旋
Q 樽蓋及膠樽開口的內面發現有屬於第四被告的 DNA,全構成環境、 Q
客觀證據,讓控方可以依賴以支持其案情包括犯案手法、規模、第
R R
四被告是否施襲者之一等議題,以供法庭考慮每項證據相加所產生
S S
的累積效應,從而作出所需推論,因此,任何一項證物、證據被處
T 置必然會對整體證據的力度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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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5. 不過,另一方面,控方因為受害人不願意出庭作供而決 C
定不提證供起訴本案的控罪一,即與 921 案有關的有意圖而傷人
D D
罪。由此可見,就控罪一,控方主要依賴受害人的證供為針對各名
E E
涉案被告人的證據。本席認為四名被告人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F 影響控方就第一項控罪的提控,以及整體證據的份量之嚴重程度絕 F
對不是輕微,但算不上是非常重大。
G G
H H
56. 考慮過本控罪整體案情,包括四名被告人夥同犯案、犯
I 案手法、涉及的證物、證據、辯方的陳詞及案例的原則,本席認為 I
合適量刑基準為十四個月的監禁,而辯方依賴兩宗區域法院判刑理
J J
由書而建議八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顯然是不合適,也不能反映整
K K
體案情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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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四名被告人夥同犯案,各司其職,各人的刑責相若。
M M
N 58. 第三被告有一項定罪紀錄,與本控罪不相同,本席不會 N
視該紀錄為加刑因素。他經審訊後被定罪,不會獲得認罪扣減。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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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的控方案情省卻了控方播放不少數量的閉路電視片段及時間,
P P
本席酌情給他扣減一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扣減因素,
Q 故判處他十三個月的監禁。 Q
R R
59. 第四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不會獲得認罪扣減。他承認
S S
的控方案情,同樣省卻了控方播放不少數量的閉路電視片段及時間,
T 本席酌情給他扣減一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扣 T
減因素,故判處他十三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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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60. 第五被告有兩項定罪紀錄,當中一個紀錄涉及上文提過 C
的販運危險藥物案件是發生在本案之後,無類同。本席不會視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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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為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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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就第五被告案發時意識到清理車内物品可能與某個犯
F F
罪有關,但他是不知道 921 案及七人車與 921 案有關的求情,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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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他當時是手持五包四吋乘五吋乘半吋厚的酒精濕紙巾去清理
H 車内物品,而那些酒精濕紙巾尺寸明顯是大型,加上數量,反映他 H
是有備而來,他必然知道車內物品所涉及種類及數量相當多,而作
I I
出此準備,更何況他有第四及第六被告同行協助清理,以及第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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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在停車場外等候他們三人。本席不相信亦不接受這求情,但不會
K 因此而加重他的刑罰。 K
L L
62. 根據 Ngo Van Nam 7,被告人於審訊日期被訂立後及在
M 開審的第一天的期間表達認罪意向會獲得 20 至 25%的扣減。考慮 M
到本案的審期於 2023 年 8 月被訂立,第五被告於審訊前十一天(即
N N
2024 年 11 月 15 日)致函法庭表達其認罪意向,本席給予 21%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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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扣減,扣除小數位,下調年期至十一個月的監禁。雖然他干犯控
P 罪時 19 歲是相對年輕,但他已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的經驗,他必 P
然明白及知道犯法的後果,儘管該紀錄涉及相對較輕微的賭博控罪,
Q Q
而他是被判處罰款,但本席認為難以視他為心智不成熟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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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63. 不過,進一步考慮到他不如第三、第四被告般各有停車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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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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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CCTV 片段及 DNA 證據指向他們兩人與 921 案有關,故從此層
C 面來看,第五被告的角色及刑責相對他們兩人較輕。本席酌情給他 C
扣減一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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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他十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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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64. 第五被告現時就一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服刑,被判十八 F
個月監禁。兩宗案件是分開獨立事件、性質不相同、發生在不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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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刑期理應是分期執行。考慮過總刑期的原則,本席認為本案的
H H
刑期與他現時的刑期分期執行,即二十八個月監禁是合適的,亦不
I 會過重,故命令本案的刑期與他現時的刑期分期執行。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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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教導所報告顯示,第六被告是依賴毒品人士及醫學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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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完全參與教導所的項目,故不建議他入教導所。辯方確認不邀
L 請法庭考慮其他報告,包括第六被告在信中提及的禁閉式宿舍報告。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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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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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法庭一般就年屆 16 歲但未超過 21 歲的青少年人士,除非無其
O 他適當方法處理,否則不得判處監禁。一般而言,年青的犯案人士 O
因為心智不成熟,故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必須考慮此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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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7. 在 AG v Li Chi Ko and others 8 上訴法庭清楚確立,除非 Q
在例外情況下,嚴重如該案的搶劫案件中須判以監禁刑罰,而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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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構成例外情況,雖然極度年輕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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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 v Li Chi Ko and others CAAR14/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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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六被告於干犯控罪時是 16 歲,雖然年輕,但非極度
C 年輕類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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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考慮過本控罪的性質及案情的嚴重性,本席完全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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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特殊情況及/或理由需要考慮其他報告。至於第六被告的毒
F 品問題,本席認為他在服刑期間不會接觸到毒品,亦可藉此戒除毒 F
癮。第六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不會獲得認罪扣減。他承認的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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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省卻了控方播放不少數量的閉路電視片段及時間,本席酌情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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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扣減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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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考慮他犯案時是 16 歲的年青人,心智不如年滿 21 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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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般成熟,也是同案被告中最年輕的,本席酌情給他扣減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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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刑期下調至十一個月。進一步考慮到他不如第三及第四被告般各
L 有停車場閉路電視片段及 DNA 證據指向他們與 921 案有關,故從 L
此層面來看,他的角色及刑責較第三、第四被告相對為輕,本席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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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酌情扣減一個月,下調至十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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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扣減因素,故判處他十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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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及控罪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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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這兩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第三級罰款及三年監禁。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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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辯方求情重點在於無證據顯示:第三被告是為了隱瞞他
T 的身份,以助他本人或他人干犯其他控罪;第三控罪的案發日期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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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案無關,亦無其他證據顯示第三被告於當日(即係 2022 年 8 月
C 11 日)牽涉其他罪行;控罪四的案情顯示涉案虛假車牌被警方從 C
WX3686 車尾箱搜出,從無在 921 案或控罪二中被使用,亦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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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案情較 黃威洪 案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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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就控罪三,雖然無證據顯示第三被告於案發當日涉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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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罪行,白色 Audi 車被套上了虛假車牌 RC955 使用,本席認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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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必然是為了隱藏掩飾該車輛,包括車主的真正身份,為了不法的
H 目的,當中包括發生意外時逃避法律責任、索償,使警方難以追查, H
明顯有嚴重危害公眾的安全、意外後的索償權利之風險,案情的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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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絕不遜於 黃威洪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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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74. 第三被告於控罪四案發當日管有 RC955 的虛假車牌, K
而該對虛假車牌是存放在 WX3686 的車尾箱。本席認為這反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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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備該對虛假車牌,以供他本人及/或他人在有需要時使用,必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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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是為了不法的目的而使用它們隱藏掩飾車輛以及車主的真正身
N 份,包括發生意外時逃避法律責任、索償,使警方難以追查,明顯 N
O
有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意外後的索償權利之風險,案情的嚴重性絕 O
不遜於 黃威洪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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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75. 就每項控罪,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基 Q
準為九個月的監禁。考慮到本案審期於 2023 年 8 月被訂立,他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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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前十一天(即 2024 年 11 月 15 日)致函法庭表達就此兩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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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其認罪意向,本席給予他 21%扣減,並以扣除小數位後,下調刑
T 期至七個月的監禁。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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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三、控罪四,各判處他七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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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控罪二與控罪三及控罪四的性質不同,涉及不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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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命令控罪三及控罪四的刑期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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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與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是合適的,亦不會過重,故判處他
F 合共二十個月的監禁。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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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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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77. 這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第三級罰款及入獄六個月,而根據 I
第 63(7)條,法庭須顧及被指控罪行的事實而考慮判處的罰款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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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監禁期及命令取消駕駛資格(如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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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二被告有多項定罪紀錄,但已是多年前。他另有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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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定罪紀錄,當中一項與本控罪類同,及多項定額罰款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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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寬大處理,不會視他的紀錄為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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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高等法院原訟庭在 Yeung Wai Yin Hera 9 已指出此控罪
C 須考慮的量刑因素,當中包括干犯者無提供司機資料是出於蓄意或 C
疏忽,以及影響量刑基準的一系列情況。車主是處於一個最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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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人 去 提供 司 機資 料 ,車 主 享有 在 道路 上 使 用他 的 車輛 的 特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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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ilege)是有互相道德責任(reciprocal moral duty)去提供涉
F 嫌在行駛其車輛期間干犯控罪的司機詳情,而此責任亦因《道路交 F
通條例》第 63 條而成為法定責任,而第 63(5)條訂明,如車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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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知道,並且即使作出合理的努力仍未能確定在該被指控罪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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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的身份,即屬免責辯護。為了《道路交通條
I 例》能有效地執行,車主未能提供司機詳情必須予以重判(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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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tantial sentence),以阻嚇他們妨礙條例的實現。司機身份在涉 J
及司機將負上刑事或民事責任或招致違例駕駛記分的案件中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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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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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辯方求情,重點在於本案無證據顯示第二被告蓄意不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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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通知書提出的要求,就道路意外提供資料。除此之外,辯方無提
N 出任何其他解釋求情理由。換言之,無證據顯示第二被告無遵從通 N
O 知書提出的要求是出於非蓄意的行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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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Yeung Wai Yin, Hera HCMA43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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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獲承認的案情顯示,警方因 921 案涉及道路意外而向第
C 二被告發出要求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換言之,相關司機牽涉的交 C
通意外與有意圖而傷人控罪有關,涉及刑事責任,而花叢被撞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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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事責任的賠償,故司機的身份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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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2. 辯方接受第二被告於與案有關的所有時間(包括 921 案) F
是七人車的車主。正如上文提過,車主是處於一個最好位置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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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提供司機詳情,亦有法定責任這樣做。在辯方選擇不提供任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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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的情況下,本席認為第二被告為何無遵從通知書提出的要求去提
I 供司機資料,只有他本人才知道。在無相反證據下,本席認為唯一 I
合理推論是他選擇不遵從通知書的要求去提供司機資料,蓄意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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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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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83. 考慮過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案情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 L
選擇,十九個星期的監禁是合適的量刑基準。考慮到本案的審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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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8 月被訂立,他於審訊前十一天(即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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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法庭表達其認罪意向,給予他 21%的認罪扣減,扣除小數位,
O 把刑期下調至十五個星期。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有效的扣 O
減因素,故判處他十五個星期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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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綺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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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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