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燕芝案 DCCC99/2024
鼓勵他人持刀傷人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崔燕芝(第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第三被告人崔燕芝面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3年10月29日,控方第一證人到荃灣老圍村涉案單位追討租金,第一被告人持菜刀追斬他,造成其手指、膝部、大腿及其他部位嚴重創傷。第二被告人跟隨追出並叫喊鼓勵。控方指第三被告人取出菜刀、鼓勵襲擊,三人基於共同犯罪計劃共同犯案。第三被告人否認參與,辯稱自己在單位內整理木板,並不確定曾否說出涉案言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閉路電視錄音及傷者證供能否證明第三被告人說出鼓勵襲擊的言語;她是否參與共同犯罪計劃 (joint enterprise);以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全部元素。辯方質疑聲音身份、錄影片段內容及傷者可信性。
判決理由
法庭反覆觀看及聆聽閉路電視片段,認定兩段關鍵言語確實被錄下,並根據聲音來源、木板移動、現場位置及當時只有第三被告人在門口附近等環境證據,裁定言語由她說出。法庭接納傷者關鍵證供,認為其證供合理且沒有重大矛盾;反之,第三被告人及第一被告人的證供不合常理,並不可信。根據共同犯罪計劃法則,若協議仍然有效,而所犯罪行屬計劃目的,各參與者不論分工均負同等刑責。第三被告人取出菜刀或鼓勵襲擊,顯示三人協議使用菜刀,嚴重傷害亦屬可預期結果,故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陳錦成 (FACC 5/2016),確認共同犯罪計劃法則適用於香港:只要犯罪屬共同計劃目的,參與者即使角色不同,亦可同樣負責。本案並無其他判例或詳細法例解釋被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三被告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有本案第三被告人的判刑或訟費命令;刑期及其他處置須另行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可依賴閉路電視錄音、聲音來源、現場位置及行為前後脈絡推斷共同犯罪參與者身份及意圖。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事前協議,協同行為及即時互相配合仍可構成共同犯罪計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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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親自持刀傷人也可能被定罪嗎?
可以。若證據證明被告人參與共同犯罪計劃,即使沒有親自施襲,仍可因協助或鼓勵計劃內的罪行而負同等刑責。本案法庭據此裁定第三被告人罪成。
Q.閉路電視錄音可以證明誰說了鼓勵傷人的話嗎?
可以,但須連同聲音來源、現場位置、影像及其他證據一併評估。本案法庭認為只有第三被告人在相關門口位置,因此裁定涉案言語由她說出。
Q.第三被告人否認說過涉案言語,為何仍被定罪?
法庭不接納她的證供,並認為傷者證供合理可靠。閉路電視顯示聲音及現場行動互相吻合,加上其餘被告人的協同行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故裁定她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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