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9/2024
C [2025] HKDC 579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9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崔燕芝(第三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L L
日期: 2025 年 4 月 1 日
M 出席人士: 李國銓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梁新燕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 N
代表第三被告人
O O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P P
----------------------
Q Q
裁決理由書
R ---------------------- R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1. 第三被告人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C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控方指第一至第三被告人於 C
2023 年 10 月 29 日在荃灣老圍村的一個單位外有意圖而傷害控方第
D D
一證人。
E E
F 2. 第三被告人並不爭議身份。此外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如下: F
—
G G
H H
(1) 控方第一證人在 2022 年 11 月 28 日把相關位於荃灣老圍
I 村的單位出租,租約由他的妻子文蓮花女士與第一被告人 I
簽訂,為期 2 年;
J J
K (2) 在 2023 年 10 月 29 日,亦即案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到 K
L 達涉案單位。該單位的正門附近安裝了有錄音功能的閉路 L
電視鏡頭,拍攝到相關事件的發生經過。該閉路電視攝錄
M M
機及記憶卡為控方證物 P1 及 P2,閉路電視片段光碟為控
N N
方證物 P3;
O O
(3) 警員在 2023 年 10 月 29 日 20:53 時在該單位發現一把菜
P P
刀(控方證物 P4),而現場由警員拍攝的照片為控方證
Q Q
物 P5(1-5);
R R
(4) 控方第一證人在同日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理,經檢驗後的結
S S
果為:—
T T
(a) 左拇指失去掌側末端指骨 1.5 厘米 x 1.5 厘米組織;
U U
V V
-3-
A A
B B
(b) 左食指掌側中端及末端指骨有 1 厘米 x 2 厘米的 V 形裂
C 傷;尺骨的指骨神經割傷;屈指深肌腱有 5 毫米的縱向近 C
端至末端指骨關節部份割傷;
D D
E E
(c) 右無名指中端指骨的背部有 1.5 厘米的橫向裂傷及伸指肌
F 近肌止處有 70%割傷; F
G G
(d) 右尾指中端指骨有 1 厘米的表淺裂傷;
H H
I
(e) 左膝 8 厘米橫向割傷至臏骨水平及臏骨前部有 3 毫米 I
骨頭凹陷,與傷口的水平相符;及
J J
K (f) 右後大腿的中段有 15 厘米的橫向裂傷;股二頭肌長頭 K
及半腱肌肌腹全部切除,及腹部半膜腱部份切除。
L L
M M
(5) 控方第一證人入院後之傷勢照片為控方證物 P8(1-15)。控
N 方第一證人於 2023 年 11 月 14 日出院,並轉送明愛醫院 N
接受進一步康復治理;
O O
P P
(6) 第一被告人當日到醫院接受治理,相關的醫療報告及翻譯
Q 本為控方證物 P7 及 P7A。醫療報告顯示第一被告人右膝 Q
內側有 5 厘米長的裂傷;
R R
S (7) 警員於 2023 年 10 月 30 日 00:25 時至 00:45 時在該單位 S
及 其門外拍攝之照片為控方證物 P9(1-43);
T T
U U
V V
-4-
A A
B B
(8) 第三被告人於 2023 年 10 月 30 日被拘捕;及
C C
(9) 所有控方證物之證物鏈不受爭議。
D D
E
3. 辯方爭議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是否能夠記錄控方所指於 E
MFI-1 謄本中以黃色螢光筆標註的部份。當中尤其重要的是:—
F F
G (1) 於 2023 年 10 月 29 日,19:11:54「期間聽到一把女聲(相 G
H
信為 AP3):『攞把刀出嚟』……」; H
I I
(2) 於 2023 年 10 月 29 日,19:12:35,「期間有把女聲(相信
J 為 AP3):『斬佢唔怕,斬佢』。」 J
K K
4. 本席認為其他用黃色螢光筆標註的,均屬斬人行為完結後
L L
的事情,對第三被告人就控罪的刑責沒有直接關係。辯方挑戰是否有
M 該些說話在片段中出現;此外即使有出現,是否由第三被告人說出。 M
辯方藉此挑戰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第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計劃
N N
下(joint enterprise)參與了本案之罪行。
O O
P 控方案情 P
Q Q
5. 控方傳召了一名控方證人,亦即本案的傷者。在他的主問
R R
最後部份,控方播放該單位門外的閉路電視錄影和錄音片段給他確認。
S 他作供時提及涉案單位之租約由他的妻子文女士及第一被告人簽訂, S
每月租金為港幣$9,000,租客需繳付每月$300 水費。租約訂立時,由
T T
文女士收取了第一被告人的按金。而每月之租金由租客交給文女士。
U U
V V
-5-
A A
B B
C 6. 從租約訂立直至案發 2023 年 10 月 29 日期間,控方第一 C
證人曾看見第一被告人及第一被告人的父母,即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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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4 至 5 次。在初期看見他們時,一般是因為有些關於單位的瑣碎事
E E
情需要控方第一證人處理。在後期控方第一證人到該處追討租金時看
F 見第二及第三被告人,並每次與他們交談大約 30 分鐘。 F
G G
7. 第一被告人自從 2023 年 5 月沒有繳付租金。控方第一證
H H
人於是向第一被告人致電及發出 WhatsApp 訊息追租。當時電話號碼
I 仍然能夠接通,但第一被告人沒有回覆控方第一證人的 WhatsApp 訊 I
息。在 2023 年 7 月,第一被告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使用租約按金
J J
當作 2023 年 6 月和 7 月的租金。控方第一證人同意。
K K
L 8. 大約 2 至 3 個月後,亦即大約 2023 年 9 月,控方第一證 L
人到該單位大約 4 至 5 次追討租金。第二被告人的回覆是既然第一被
M M
告人欠租,控方第一證人應該找第一被告人。在後期追討租金的過程,
N N
即使控方第一證人敲該單位的門亦沒有人回應。
O O
9. 其中一次在案發前的兩星期左右,控方第一證人上門追租
P P
時,他致電但沒有人接聽,敲門後亦沒有人回應,但他聽見單位內有
Q Q
聲響。於是他把單位的鐵閘鎖頭撬開,從而把單位的門打開。他要求
R 第二被告人繳付維修費,但第二被告人要求他跟第一被告人商討。為 R
了防止鐵閘墮下,控方第一證人把拆下來的鐵閘放在天台。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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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10. 在案發的 2023 年 10 月 29 日晚上 6 時 20 分,控方第一證
C 人駕駛電單車到達該單位外,並把電單車泊在路邊。他到該單位敲門, C
接著用力推了放在單位門口的木板一下,引致其中一塊夾板倒下。當
D D
時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在屋內。第二被告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找第一被
E E
告人,並表示控方第一證人過於用力敲門,引致木板塌下及損毀。控
F 方第一證人逗留了 2 至 3 分鐘,向第二被告人簡短說話,問及何時才 F
會搬走或交租。第二被告人表示會報警求助。控方第一證人沒有進入
G G
單位,在等候了一會,警方仍未到場,他便離開購物。
H H
I 11. 其後控方第一證人收到警方來電,表示有人報案投訴控方 I
第一證人損毀單位的木板。控方第一證人向警員解釋他已經在該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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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了一段長時間,只是推了一下木板。警員表示第一被告人已經返回
K K
該單位,要求控方第一證人找第一被告人。於是控方第一證人駕駛電
L 單車返回該單位,並在大約晚上 7 時許到達及把電單車泊在路邊。 L
M M
12. 接著控方第一證人單獨步行往該單位。當時單位的出入口
N N
被兩塊木板遮蓋,木板之間有大約 3 至 4 吋闊的隙縫,透過這個隙縫
O 可以看見單位内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有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客廳裡。 O
他未能看見第三被告人的去向。他並沒有推開兩塊木板。第二被告人
P P
當時站立,而第一被告人則背向出入口,坐在一張椅子上正在穿上鞋
Q Q
子。控方第一證人先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說話,但兩人均沒有作出回
R 應。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以為第一被告人在穿好鞋子後便會離開單位跟 R
S 控方第一證人討論。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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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13. 接著,控方第一證人聽見有一把女聲說:
「攞把刀出嚟。」
C 他不能看見是誰人說出這句說話,亦因為木板阻隔而不能看見右面廚 C
房的情況。之後他看見第三被告人從右邊廚房位置步出,並把一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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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6 至 7 吋長反光的菜刀(控方證物 P4)放在第一被告人面前一張
E E
小型黑色枱上(類似控方證物 P9(6)及(7)相片內顯示的小型黑色枱)
,
F 並同時說:「嚟」。當第一被告人穿好鞋子之後,他轉身並拿起控方 F
證物 P4,並衝向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立即轉身逃跑。第一被
G G
告人追趕著控方第一證人,後面跟隨著第二被告人。
H H
I 14. 控方第一證人正在逃跑期間,嘗試攀爬上行人路與行車道 I
之間的欄杆,但在攀爬的過程中,被第一被告人持刀斬中右大腿。控
J J
方第一證人站起來轉身,看見第一被告人拿著菜刀,而第二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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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則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第二被告人說:「斬佢、斬佢、斬死
L 佢。」他看見一個外貌與身形與第三被告人相同的人從單位行到出入 L
M
口打開的門旁邊,並說:「唔怕,斬佢」,當時單位內唯一的人是第 M
三被告人。
N N
O 15. 接著第一被告人拿著菜刀斬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前額,控方 O
第一證人用左手擋隔,同時向後退,結果右邊臉從右眼角至右上唇山
P P
的斜線範圍,以及右鼻翼被菜刀劈中。緊接著第一被告人再次用菜刀
Q Q
劈向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控方第一證人向後退及用右手擋隔,結果
R 他的右手第 4 及第 5 隻手指被斬傷。控方第一證人向後跌在地上,感 R
S 到巨大痛楚,然後他的左腳亦被斬中。他一直大叫救命,及用手保護 S
頭部。整個襲擊過程維持少於 10 秒。他表示第一被告人最少使用菜
T T
刀斬了他 6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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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6. 後來他聽見第三被告人於單位的出入口附近大叫要求第 C
一被告人回去。接著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一起離開案發現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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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被告人返回單位內。
E E
F
17. 控方第一證人自行到泊在路邊的電單車,報案後留在原 F
地,害怕三名被告人會嘗試離開。警方和救護車在大約 10 分鐘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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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現場。控方第一證人告訴警員較早前 3 名犯人在單位內,並向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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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單位位置。
I I
辯方案情
J J
K 18. 第三被告人選擇作供,亦傳召了第一被告人為辯方證人。 K
第一被告人在較早前已承認相同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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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19. 第三被告人作供提及她現年 65 歲,第一被告人是她的兒
N 子,而第二被告人則是她的丈夫。她的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不時接 N
受兼職工作。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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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三被告人提及最初在 2022 年 11 月租用該單位時,只有
Q 控方第一證人的妻子文女士和地產經紀與他們接洽。文女士收取了 1 Q
個月租金及 2 個月按金,而第一被告人則繳付了經紀佣金。文女士向
R R
第一被告人表示,若有任何關於租務的問題需要討論,可以直接找她
S S
而不要找控方第一證人,因控方第一證人非常麻煩。之後的每月租金
T 會存入文女士的銀行戶口。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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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C 21. 在 2023 年 5 月至 7 月期間,該單位出現租務爭議。控方 C
第一證人曾經在第一被告人不在家的情況下到該單位作出滋擾。控方
D D
第一證人亦曾在只有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在家的情況下,攀過圍
E E
牆,結果需要報警處理。
F F
22. 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決定到東涌找尋單位搬遷,並留下第二
G G
被告人在家,因用來擋著出入口的木板並不穩固。在案發當天 2023
H H
年 10 月 29 日晚上 6 時 35 分,第一及第三被告人返回該單位。在接
I 近該單位時,第三被告人看見屋內的燈亮著,但出入口的木板破損打 I
開。在到達後,第二被告人說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前來追租,以及已經
J J
報警。第一及第三被告人進入單位內,後來警方到場。
K K
L 23. 在大約晚上 7 時 11 分,控方第一證人返回現場。當時家 L
中只有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第三被告人不能肯定自己是否曾經說出
M M
「攞把刀出嚟」和「嚟」,但她確定自己沒有把菜刀放在枱上,枱前
N N
亦沒有椅子,菜刀原先被放置在廚房內。她看見第一被告人拿著菜刀
O 衝出單位外追斬控方第一證人,而第二被告人亦衝出單位外。 O
P P
24. 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衝出屋外之後,第三被告人需要到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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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出入口旁單位內的位置把出入口的兩塊木板「擺番正」,否則會
R 倒下。她沒有望向街上,亦沒有望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單位外的位 R
置。她聽見第二被告人說「斬佢」,以及控方第一證人的呼救聲。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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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確定自己是否有說出「斬佢唔怕,斬佢」。她只知道當時感到相
T T
當害怕,因控方第一證人曾多次到該單位,令家中各人相當擔心。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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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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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後時間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返回該單位時,第三被告人在起居室的中
C 間位置,並不是在出入口附近。第一被告人表示腿部受傷。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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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一被告人為第三被告人作供。他表示現時 37 歲,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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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第三被告人的兒子。他在 2022 年 11 月 28 日與文女士簽訂該單
F 位的租約,為期 2 年,每月租金$9,000,水費$300。他繳付了半個月 F
的地產經紀佣金(港幣$4,500),1 個月租金,以及 2 個月按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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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亦繳付了半個月港幣$4,500 的經紀佣金。關於租約事宜,他會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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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文女士。他就該單位繳付租金至 2023 年 4 月,每月把租金存入文
I 女士的銀行戶口。 I
J J
26. 在 2023 年 4 月 13 日,文女士向第一被告人表示加租至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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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港幣$14,000,水費$300。根據租約,首年不可加租,故此第一被告
L 人告訴文女士他不同意上調租金。第一被告人決定不再繼續承租,選 L
擇把共港幣$18,000 的按金用作抵銷租金之用。因此他在 2023 年 5 月
M M
及 6 月沒有交租。
N N
O 27. 在 2023 年 5 月,控方第一證人聯絡第一被告人,要求第 O
一被告人賠償$4,500 經紀佣金。第一被告人並不同意。其後單位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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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電,經聯繫電力公司作檢查後,發現電箱被鎖鏈鎖上。電力公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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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協助鋸斷鎖鏈,恢復電力。就此他們亦報警求助。
R R
28. 在數天之後單位停水。其後控方第一證人上門追租,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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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向控方第一證人查問為何之前單位停水停電。控方第一證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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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因為沒有繳付租金,故此他停了該單位的水和電力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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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9. 第一被告人表示單位大門被潑糞便。第一被告人於是檢查 C
閉路電視片段,發現控方第一證人是潑糞便的人。後來案件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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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把事件當作租務糾紛。
E E
F
30. 在 2023 年 7 月,當他到銀行準備交租時,職員告知文女 F
士的戶口已經結束。於是他致電文女士,文女士表示控方第一證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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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要求第一被告人聯絡控方第一證人。但文女士同時表示,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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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繳付租金,但第一被告人拒絕,認為以現金交租並不可靠。第一
I 被告人在當時已準備找地方搬走。他同意即使 2023 年 5 月及 6 月使 I
用按金當作繳付了租金,2023 年 7 月至 9 月他沒有交租。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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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致電控方第一證人 3 次,但未被接聽,每次第一被告人均會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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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訊。
L L
31. 其後第一被告人以電話及 WhatsApp 聯繫控方第一證人,
M M
通知對方將會搬遷。控方第一證人的回應是立刻交租,否則盡早搬走。
N N
第一被告人感到自 2023 年 8 月尾,控方第一證人希望第一被告人及
O 家人搬走。 O
P P
32. 另一次控方第一證人前來追租,爬上露台,引致露台上的
Q Q
花盆損毀。控方第一證人亦不停拍打露台連接單位的門,最後報警處
R 理,警方當作租務糾紛。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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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一被告人表示控方第一證人曾經以 WhatsApp 訊息問第
C 一被告人為何在單位外有貓糞便,並指責第一被告人把該些糞便拋到 C
屋外。第一被告人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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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一被告人亦表示,在大約 2023 年 10 月,控方第一證人
F 曾經毀壞單位的門鎖,以及其後拆除鐵閘移至天台,最後報警處理。 F
G G
35. 在案發當天相關時間,控方第一證人前來追租,當時單位
H H
內只有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表示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到單位
I 並毀壞出入口的木板,已經通知警方。其後警方到場。他們三人並沒 I
有討論租務事宜。警方問第一被告人何時會搬走,第一被告人表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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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收拾好衣物,即將搬走。在警員離去後,第一至第三被告人討論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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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事宜。他們三人對控方第一證人到場追租感到相當不快。
L L
36. 其後在晚上大約 7 時許,控方第一證人再次前來追租。當
M M
時第一至第三被告人在家。第一被告人在房間準備換衣服,聽見控方
N N
第一證人問他們何時會搬走,第二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談及已經通
O 知警方等事宜。當時第三被告人在廚房。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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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由於第一被告人看見單位內混亂,以及感到控方第一證人
Q Q
態度囂張,故此情緒激動,從他的睡房之神壇拿起菜刀準備襲擊控方
R 第一證人。該菜刀原先放在神壇用作切生果等祭品。他表示該菜刀並 R
非控方相片冊 P5(3-5)的菜刀。他沒有留意是否有人說「攞把刀嚟」,
S S
他沒有與任何人協議或討論用刀追斬控方第一證人,沒有人以任何形
T T
式對他提供協助,亦沒有人以說話鼓勵或教導他進行襲擊。他從神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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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拿起菜刀後立即自發衝出單位外,第二被告人跟隨。第三被告人則在
C 客廳內的鞋櫃旁,看見第一被告人拿著菜刀。 C
D D
38. 第一被告人跑到牌坊,準備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他在
E E
距離單位出入口大約 10 多至 20 米的位置。控方第一證人掙扎並搶走
F 菜刀,並用菜刀斬到第一被告人的右邊膝蓋。第一被告人情緒激動, F
搶回菜刀,斬向控方第一證人,使第一控方證人受傷流血。當第一被
G G
告人看見對方流血之時,開始感到慌張,出現離開的念頭。控方第一
H H
證人推第一被告人至跌倒,引致第一被告人的左腳踭撕裂。第一被告
I 人跑回單位內。在襲擊過程中,他沒有聽見任何人說「唔怕,斬佢」, I
亦不知道第三被告人的位置。在他返回單位時,第三被告人在單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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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確定位置。他報警求助,之後有救傷車到場。
K K
L 案情分析 L
M M
39. 首先,本席在庭上以及在內庭多番觀看及聆聽本案的閉路
N N
電視片段,裁定就控方提出是由第三被告人說出的部份,錄影能清楚
O 錄到有人說出該些說話,但是由誰說出將再作分析,即:—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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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 2023 年 10 月 29 日,19:11:54「攞把刀出嚟」;及
Q Q
R
(2) 於 2023 年 10 月 29 日,19:12:35「斬佢唔怕,斬佢」。 R
S S
40. 關於控方第一證人,本席小心考慮了他的證供內容以及他
T 在作供時的語調神態。法庭認為就關鍵部份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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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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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合情合理,沒有具關鍵性的前後矛盾或內在不可能性。法庭將給
C 予他的證供具關鍵性部份絕對比重。 C
D D
41. 不論控方第一證人對身為租出單位的人或其家人的責任
E E
和角色之理解是否合理,以及他對包括單位鐵閘拆除,掃走花盆等行
F 為是否可令人接受,法庭並不是要審判控方第一證人該些行為是否合 F
法。反之,法庭要裁定的是他關於案發當日的事情是否說出真相。本
G G
席認為,他對以上辯方指出為不合理的行為,實在沒有任何隱瞞。關
H H
於拆除鐵閘,他在主問已經主動說出,在盤問下亦直接把他對事件的
I 看法說出。至於掃走花盆一事,控辯雙方對背景和起因的說法不同, I
但不爭議的是租客報警。在重開控方第一證人之盤問時,他亦直接承
J J
認有作出掃花盆的行為和對方曾報案,態度沒有絲毫隱瞞。
K K
L 42. 至於其他雙方各執一詞的事項,例如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引 L
致單位停水停電,被告人一家是否把貓糞拋到屋外引致投訴等,均沒
M M
有其他證據佐證。本席認為該些並非本案重點,只是顯示雙方在案件
N N
發生之前關係惡劣。
O O
43. 此外,辯方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
P P
在日常生活中,若有人說「攞刀」,意思是叫另一名人士拿刀。法庭
Q Q
並不認同辯方的說法。準確來說,錄影片段顯示的話語,是「攞把刀
R 出嚟」。單看字面,該句沒有主語賓語,亦沒有表明到底是向著他人 R
說的話,是自言自語,是向他人要求取出刀,或是向著他人說出以達
S S
到震懾目的。故此單憑兩個字,並沒有辯方所指的必然演繹方式。本
T T
席認為只是憑著這兩個字,並不能揭示是表示自己會拿刀,或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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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他人拿刀。而在觀看閉路電視片段時,會發現該句「攞把刀出嚟」的
C 說話,是用相當高的音調喊叫,有達到震懾目的的意味,但不論如何, C
本席並不需要就說這句話的人之目的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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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至於辯方表示,若有人說「攞刀」,接著看見一把刀被放
F 在枱上,正常人的反應是恐怕會被刀襲擊,而感到驚慌,但控方第一 F
證人在片段中沒有懼怕的表現。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十分
G G
合理充分。他在盤問時表示,他並不預期會有人用刀襲擊他,亦不認
H H
為一家三口中不會有人阻止持刀襲擊的行為。若他預期會有人使用該
I 把菜刀襲擊他,他一開始便會逃跑,故此他在襲擊開始前並沒有驚慌 I
的表現,甚至進一步行近單位的出入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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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45. 辯方亦在盤問下斟酌控方第一證人在錄影片段中表示,每
L 次都只看見第二被告人,但沒有提及曾經見過第三被告人。控方第一 L
證人的解釋,是當時說話的意思指每次都看見第二被告人而沒有看見
M M
他的兒子第一被告人。他的說話並非聚焦曾否在該處見過第三被告
N N
人。本席認為這個解釋合情合理,因在錄影片段之相關部份,第二被
O 告人一直對控方第一證人說有什麼事情便找簽訂租約的第一被告人, O
故此控方第一證人在回應時的說話是指每次到場只是看見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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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與雙方糾紛背景和當時的對話順序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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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46. 此外,辯方質疑控方第一證人對於錄影片段中記錄了一把 R
聲音說:「斬佢唔怕,斬佢」是否屬於第三被告人的聲音,以及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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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證人是否能夠看見說話的是第三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的說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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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能肯定有否說出,而並非斷言否定曾經說出該些話。雖然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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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證人在盤問下同意,他不能確定該人便是第三被告人,但本席認
C 為這亦是無可厚非,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已經受傷流血。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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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但即使如此,本席認為毫無疑問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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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便是第三被告人。辯方並不爭議第三被告人當時在單位出入口附近
F 位置,現場亦沒有其他人。唯一的爭議,是第三被告人有沒有望向第 F
一及第二被告人在斬控方第一證人的位置,以及第三被告人是否曾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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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出該句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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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8. 控方第一證人表示當時單位內只剩下第三被告人,因第一 I
及第二被告人已經追出單位外,而當時有一名外貌與身形均與第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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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相同的人從單位內行至打開的門旁邊,從控方第一證人的角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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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看見對方的外貌。而且從錄影片段中亦可以聽到,說出這句話的聲
L 音是從鏡頭較近的位置發出,而其他的打鬥或說話聲音,則是從鏡頭 L
距離較遠的地方發出,故此明顯地,以上所提及的說話,是在單位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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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附近說出,而除了第三被告人以外,根本沒有其他人士可以在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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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該時間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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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而且法庭亦從細心重複觀看錄影片段得知,雖然從閉路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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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鏡頭拍攝的角度,不能拍攝到在單位的門旁邊出現的人是誰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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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說話出現的緊接之前,在相關片段 12M21S_1698577941.mp4 的
R 00:12 至 00:14 時有人從單位內用手把充當單位門的木板打開放在旁 R
邊,而對著單位出入口,於鏡頭右方位置的石壆,確有模糊的人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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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從該木板被放置到一旁直至「斬佢唔怕」和「斬佢」的說話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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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仍然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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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0. 法庭亦注意到,錄影片段中的「斬佢唔怕」和「斬佢」, C
兩者之間有大約 3 至 4 秒的間隔。而在片段的 00:18 及 00:23,該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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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分別向外移動一下,伴隨著在 00:19 及 00:23 分別出現「斬佢唔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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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斬佢」的說話。故此毫無疑問說出該句說話的人在該木板旁邊,
F 亦只可能是第三被告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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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席亦小心考慮了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的證供內容以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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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在作供時之語調神態。本席亦考慮了第三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I 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並不合乎常理,故此並不可信可靠。除了與控方 I
案情相同的部份外,法庭不會給予他們的證供任何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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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52. 首先第三被告人在主問中提及,於簽訂租約時,文女士已 K
L 經向第一被告人表示不要就租務事宜找控方第一證人,因控方第一證 L
人非常麻煩。但根據第三被告人的證供,前來接洽的只有文女士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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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經紀。第一被告人根本不會在這種情況下無緣無故聯繋控方第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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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亦沒有理由會獲取控方第一證人的聯絡方法。本席認為第三被告
O 人的這種說法,只是故意抹黑控方第一證人,以獲取法庭對控方第一 O
證人不予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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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此外,第三被告人的證供中對自己的角色態度迴避,尤其
R 是控方案情中相當重要的指控,包括第三被告人是否曾經在菜刀出現 R
前說「攞把刀出嚟」,在菜刀被放在枱上時說「嚟」,以及在第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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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人正在追斬控方第一證人之時說「斬佢唔怕,斬佢」,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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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不能肯定自己有否說出,或是不清楚。她的解釋只是當時非常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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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控方第一證人經常上門滋擾。但以上的說話,並非害怕時說出的話,
C 反而是激動或憤怒時會說出,後者甚至是鼓勵他人作出暴力行為。本 C
席實在不能明白,當第一被告人已經持刀追斬控方第一證人,第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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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亦追出,控方第一證人手無寸鐵,究竟第三被告人害怕的是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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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情況,若有懼怕,該是害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弄出人命,根本
F 不需要懷疑自己有否說出以上的幾句說話。而且曾否鼓勵他人犯案並 F
非一些容易在腦海中含糊不清的事情。明顯地,第三被告人是故意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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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自己當時的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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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4. 關於第一被告人,他表示菜刀原先放在他的睡房之神壇用 I
作切生果及祭品。法庭不能明白,為何切祭品需要使用一把根據他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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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為刀鋒 19.7 厘米長,刀鋒連手柄 28 厘米長的菜刀。他表示第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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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亦會進該房間拜神。第三被告人不可能不知道神壇放如此大的一
L 把菜刀。但第三被告人在作供時只是提及廚房內有菜刀,從沒提及神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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壇有另一把菜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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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席認為這明顯顯示,第三被告人及第一被告人就襲擊控
O 方第一證人之菜刀的來源說法並不吻合,兩人均有所隱瞞。明顯地因 O
為涉案菜刀是由第三被告人取出,故此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才需要就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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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來源說謊。第一被告人是要在法庭上保護第三被告人,才訛稱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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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睡房神壇而非第三被告人會進出的廚房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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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此外關於控方第一證人與第三被告人就著租金繳付的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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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第三被告人表示在 2023 年 4 月,文女士表示需要加租至$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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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加水費。他同意 2023 年 7 月至 9 月沒有交租。他的解釋首先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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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的銀行戶口已經結束,不能作存款。雖然文女士表示可以用現金
C 交租,但第一被告人認為並不穩妥,而且對方要求交租,租金還不確 C
定是原定的租金還是文女士要求的租金,故此沒有繼續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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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席認為,既然第一被告人表示根據租約,首年不能加租,
F 他需要繳付的租金,不論對方是否要求增加,仍然是$9,000 另加水費。 F
即使以現金交租,他可以要求對方給予收據。他大可堅持繳交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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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金額,但在證供中,他們從來沒有嘗試繳付該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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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8. 而且自 2023 年 4 月,文女士要求加租後,他已經決定搬 I
走,並把 2 個月的按金當作 5 月和 6 月的租金。若他認為租金金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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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原先 2 個月的按金亦不確定可以作為 5 月和 6 月的租金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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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他的說法並非真實。他希望藉此打擊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
L 但因應他的說法不合理,本席認為這個嘗試並不成功。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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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計劃法則及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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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9.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陳錦成 FACC 5/2016,共同犯罪 O
計劃法則適用於香港。根據基本共同犯罪計劃,假如協議各方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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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有效期間干犯此項罪行,而該罪行乃有關犯罪計劃之目的,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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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他們每一人在構成犯罪行為的罪行中各自擔當何種角色,以及實際
R 犯罪者是誰,他們都一律同樣有罪。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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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席認為,根據本案已接受的證據當中,雖然沒有直接提
T 及三名被告人在案發之前討論或協議謀劃之犯罪行為,但從第三被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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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取出菜刀放在第一被告人附近,第一被告人拿起菜刀一邊追趕控方
C 第一證人,一邊大叫「斬佢」,緊接著第二被告人亦追出單位外,大 C
叫「斬佢、斬佢、斬死佢」,而第三被告人則打開木板站在單位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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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大叫「斬佢唔怕」及「斬佢」,可見三名被告人毫無疑問有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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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使用菜刀襲擊控方第一證人,而菜刀所引致的身體嚴重傷害,是當
F 時他們三人必定可預期發生之事。故此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 F
疑點的情況下,證明了控罪的所有元素,包括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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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的基礎上干犯有意圖而傷人罪。本席裁定,第三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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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雅茵 )
K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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