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66/2024
[2025] HKDC 639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966 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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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鄧曉彤 (第四被告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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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K
L
日期: 2025 年 4 月 10 日 L
出席人士: 何瑞琦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M
莊天巡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袁家樂律師行延聘,代
N N
表第四被告人
O 控罪: [1] 非 法 禁 錮 (False imprisonment) O
[2] 及 [5] 襲 擊 他 人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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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Q Q
[8] 勒 索 罪 (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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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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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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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B
有關第四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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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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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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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1. 被告人是本案的第四被告人(以下稱為“被告 G
H 人”)承認以下四項控罪: H
I I
控罪 1(訴全部被告)
J 罪行陳述 J
K
非法禁錮,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 K
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
L L
M 罪行詳情 M
N
鄧曉彤及其他被告人於 2024 年 1 月 26 日,在香港九龍 N
觀塘牛頭角道 XXXX 第三座 10 樓,將 X 非法及損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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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禁錮,並在違反她的意願下將她羈留。
P P
控罪 2(訴第四及第五被告)
Q Q
罪行陳述
R R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
S 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予以懲處。 S
T T
U U
V V
-3-
A A
B 罪行詳情 B
C
鄧曉彤及另一被告人於 2024 年 1 月 26 日,在香港九龍 C
觀塘牛頭角道 XXXXX 第三座 10 樓樓梯,襲擊 X 致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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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她的身體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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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控罪 5(訴第四及第五被告) F
罪行陳述
G G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
H 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予以懲處。 H
I I
罪行詳情
J J
鄧曉彤及另一被告人於 2024 年 1 月 26 日,在香港九龍
K 觀塘牛頭角道 XXXX 第三座 10 樓樓梯,在第二項控罪 K
L 所述以外的另一情況下,襲擊 X 致造成她的身體受傷 L
害。
M M
N 第八項控罪(訴第四及第五被告) N
O
罪行陳述 O
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P P
23(1)及(3)條。
Q Q
R
罪行詳情 R
鄧曉彤及另一被告人於 2024 年 1 月 26 日,在香港九龍
S S
觀塘牛頭角道 XXXX 第三座外,為使她們或另一人獲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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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 B
C
要求 X 交出港幣 4,000 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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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 E
控罪 1―非法禁錮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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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0 2 4 年 1 月 初,1 9 歲 女 子 X(“控 方 第 一 證 人 ”)
H 在 I n s t a g r a m 認 識 男 子 一,二 人 成 為 “ 網 上 情 侶 ”。二 人 H
於 2024 年 1 月 19 日分手。
I I
J J
3. 2024 年 1 月 25 日,男子一透過 Instagram 邀
K 約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到 觀 塘 牛 頭 角 道 1 0 樓 的 住 所(“地 點 1 ”)
。 K
控方第一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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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4. 2 0 2 4 年 1 月 2 6 日 下 午 4 時 3 0 分 左 右,控 方 第 M
N 一證人在觀塘與男子一會合。男子 一帶控方第一證人到裕 N
民中心一家遊戲機中心。在遊戲機中心內,男子一介紹男
O O
子二及男子三給控方第一證人認識。晚上 7 時左右,一行
P P
4 人 前 往 食 店 吃 晚 飯。晚 飯 後,控 方 第 一 證 人 跟 隨 男 子 一、
Q 男子二、男子三去到地點 1。 Q
R R
5. 在 地 點 1 內,男 子 二 及 男 子 三 將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帶
S S
到 睡 房 (後 知 為 男 子 一 及 男 子 二 的 睡 房 )(“地 點 2 ”)。
T 不久,被告人及女子五進入地點 2,男子三便說:“不如 T
你 哋 慢 慢 傾 。 ” 被 告 人 回 應 說 : “ 我 驚 我 掉 佢 (控 方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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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證 人 )落 街。” 被 告 人 接 着 將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拖 到 地 點 1 外, B
C
經 過 防 煙 門 , 來 到 後 樓 梯 位 置 (“地 點 3 ”)。 C
D D
控罪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 E
6. 在 地 點 3,被 告 人 掌 摑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多 下,控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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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證人隨即感到臉部受傷。被告 人接着叫控方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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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下,然後踢向她背部兩下。隨後,被告人繼續掌摑控方
H 第一證人。女子五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但被告人施襲 H
I
期間,女子五一直站在被告人身旁。 I
J J
7. 控 罪 2 發 生 後,被 告 人 將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拖 到 地 點
K 2,然後離開。 K
L L
8. 不 久 後,控 方 第 一 證 人 走 向 地 點 1 客 廳,男 子 一
M M
叫控方第一證人離開。不過,被告人走進廚房,拿出一把
N 長 約 1 5 厘 米 的 菜 刀 對 眾 人 說:“ 今 日 邊 個 都 唔 俾 佢 走。”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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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P P
Q 9. 被 告 人 再 次 將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帶 到 地 點 3,女 子 五 Q
尾隨。被告人掌摑控方第一證人多下,女子五掌摑控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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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兩下。
S S
T
10. 控方第一證人從銀包拿出港幣 530 元交給被告 T
人,央求被告人放她走。被告人將錢拿走,交給女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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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1. 隨 後,被 告 人 及 女 子 五 將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帶 到 裕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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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3 座外的公園。控方第一證人依照被告人的指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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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兩 名 男 子 道 歉 (其 中 一 名 男 子 是 被 告 人 的 前 男 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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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 後,被 告 人 給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拍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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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錄下控方第一證人說出自己地址的片段。被告人叫控方
G G
第一證人不要報警,否則會將她再捉回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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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8―勒索罪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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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人又要求控方第一證人向她及女子五支付
K 港 幣 共 4 , 0 0 0 元,聲 稱 自 己 及 女 子 五 因 襲 擊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K
而受傷。女子五建議控方第一證人當陪酒女郎還錢給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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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要 求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於 2 0 2 4 年 1 月 2 7 日 再 與 她 們 會 面。
M M
控方第一證人接着離開。
N N
14. 翌 日 (2 0 2 4 年 1 月 2 7 日 )晚 上 1 1 時 3 7 分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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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將 所 發 生 的 事 情 告 知 社 工 (“控 方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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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人 ”)。 案 件 報 警 處 理 。
Q Q
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
R R
S 15. 2024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2 時 04 分左右,控方 S
T
第一證人在醫院接受檢查。根據醫療報告,控方第一證人 T
的傷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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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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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左眼眶周圍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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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兩膝前側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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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背部輕微觸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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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d) 右臉及頸部右側有紅斑。 G
H H
拘捕
I I
J 16. 經翻看閉路電視片段並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 J
據,警方識別出被告人。2024 年 2 月 1 日,被告人被拘
K K
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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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閉路電視證據 M
N N
17. 相關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 2024 年 1 月 26 日:
O O
P
(a) 晚 上 7 時 0 8 分 左 右,控 方 第 一 證 人、男 子 P
一及男子三返回地點 1;
Q Q
R (b) 晚上 7 時 09 分左右,男子二來到 10 樓; R
S S
(c) 晚 上 7 時 2 3 分 左 右,被 告 人 及 女 子 五 來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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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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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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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晚 上 8 時 39 分 左 右,男 子 一、男 子 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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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三 及 女 子 五 離 開 1 0 樓,在 3 座 外 的 公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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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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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晚 上 8 時 4 3 分 左 右,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及 被 告
F F
人 離 開 1 0 樓,在 該 公 園 與 男 子 一、男 子 二、
G G
男子三及女子五會合;及
H H
(f) 晚 上 9 時 0 8 分 左 右,控 方 第 一 證 人 獨 自 離
I I
開該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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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8. 根 據 上 述 閉 路 電 視 片 段,被 告 人 身 穿 黑 色 格 紋 外 K
套,相關衣物已從被告人那裏檢獲。
L L
M 罪行 M
N N
19. 案 發 期 間,男 子 一、男 子 二、男 子 三、被 告 人 及
O O
女 子 五 在 香 港 的 案 發 地 點,將 X 非 法 及 損 害 性 地 禁 錮,並
P 在 違 反 她 的 意 願 下 將 她 羈 留 (控 罪 1 )。 P
Q Q
20. 案 發 期 間,被 告 人 及 女 子 五 在 香 港 的 案 發 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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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 擊 X 致 造 成 她 的 身 體 受 傷 害 (控 罪 2 及 控 罪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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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1. 案 發 期 間,被 告 人 及 女 子 五 在 香 港 的 案 發 地 點,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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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她們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 C
恫 嚇 方 式 , 不 當 地 要 求 X 交 出 港 幣 4 , 0 0 0 元 (控 罪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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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求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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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人現年 17 歲,案發時 16 歲,現時就讀中
G G
五。案發前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有一項普通
H 襲擊定罪紀錄(KT/1794/23 於 2024 年 3 月 5 日被判感 H
I
化 15 個月),後來有兩項襲擊他人致身體受傷定罪紀錄 I
( T M / 4 9 2 / 2 4 於 2 0 2 4 年 6 月 2 7 日 被 判 感 化 1 8 個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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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人 就 上 述 普 通 襲 擊 案 件( K T / 1 7 9 4 / 2 3 )的 警 方 擔 保 期
K 間 棄 保 潛 逃 , 其 後 就 兩 宗 區 域 法 院 案 件 ( DCCC K
L 1298/2023 及 DCCC 447/2024(合併案件))獲得法庭 L
擔保,亦是棄保潛逃,更在棄保潛逃期間(於 2023 年 1
M M
月 26 日)干犯本案四項控罪。
N N
O
23. 辯 方 大 律 師 代 被 告 人 要 求 本 席 考 慮 判 處 感 化,首 O
先索取感化報告。
P P
Q 24. 本 案 案 情 嚴 重,被 告 人 頗 為 年 輕 已 屢 次 干 犯 襲 擊 Q
R
罪,並不依從警方及法庭擔保的指令,本席認為被告人非 R
常缺乏紀律,可預見感化對被告人作用不大。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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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25. 本席明白被告人自 2024 年 2 月 3 日開始被還 B
C
押,至今已有 14 個月,於是索取有關被告人的教導所報 C
告。該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人身心 均適合教導所的懲教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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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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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F
G G
26. 本席認為教導所的懲教模式對被告人本身及社
H 會均有最大裨益,頒令被告人就本案四項控罪進入教導所。 H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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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L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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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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