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紹榮案 DCCC601/2024

街頭制服後毆打傷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0個月並賠償港幣10,000元
認罪後判即時監禁十個月並賠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4/2025[2025] HKDC 5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紹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洪紹榮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2022年11月19日凌晨,他在銅鑼灣因的士車資爭執介入,其後與傷者梁浩民爭吵。傷者兩度揮拳,其中一拳擊中被告人後腦;被告人遂將傷者拖倒、箍頸制服,連續拳擊15下,再將其頭部撞向貨車三下,並踢了倒地的傷者一下。傷者須住院七日及接受胸腔治療,最終康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量刑。法庭須衡量暴力程度、傷勢、公開地方犯案、傷者失去還擊能力後仍受襲等加刑因素,以及被告人初犯、受挑釁、酒精影響、認罪、悔意及願意賠償等減刑因素。辯方主張判處較輕刑罰;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控罪及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並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雖然被告人原本意圖調解、受傷者先行施襲、被告人為初犯且傷者最終康復,但被告人在制服傷者後仍連續拳擊、撞擊其頭部及在公眾地方繼續施襲,顯示暴力程度及持續性嚴重。酒精只能解釋其反常行為,不能合理化行為或減輕罪責。法庭以即時監禁18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12個月,再因願意賠償額外減刑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是定罪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 確認本罪須具阻嚇性刑罰,並列出加刑因素。HKSAR v Chan Chun Tat(陳駿達)CACC 317/2012列明預謀、動機、酒精影響、武器、暴力程度及傷勢等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指出三年至十二年並非硬性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10個月,並須向傷者梁浩民支付港幣10,000元賠償;其中5,000元由保釋金扣除,餘額須於七日內繳清。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初犯、悔意及認罪雖可大幅減刑,仍不足以取代涉及公眾地方、制服後持續施襲及頭部撞擊的即時監禁。法院亦強調,酒精影響不是合理化暴力或減輕罪責的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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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街上制服後繼續毆打傷者會判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暴力程度、傷勢、是否在公眾地方犯案,以及認罪、初犯和悔意等因素。本案被告在制服傷者後繼續拳擊及撞擊其頭部,最終被判即時監禁十個月。

Q.受傷者先動手,還擊過度可以減刑嗎?
A.

受傷者先施襲及挑釁可作量刑考慮,但不能合理化超出必要程度的暴力。本案法庭接納被告受挑釁,卻仍因其持續攻擊而判處即時監禁。

Q.犯案前飲酒會否減輕襲擊罪責?
A.

法院指出,酒精影響只能協助解釋被告為何作出反常行為,不能合理化暴力或減輕罪責。本案酒精因素沒有避免即時監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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