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紹榮
2022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嘗試調解一名的士司機與乘客(傷者)之間的車資爭執,但隨後與傷者發生激烈口角。在傷者揮拳擊中被告人後腦後,被告人將傷者拖倒並箍頸制服,連續揮拳15下,並將傷者頭部大力撞向路邊貨車3次。隨後一名通緝人士加入施襲,被告人亦踢了傷者一下。傷者受傷嚴重,一度被送入深切治療部,傷勢包括左側氣胸及腓骨骨折。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行進行量刑。辯方主張被告人初犯、見義勇為、受挑釁且受酒精影響,並非預謀犯案,請求法庭寬大處理。控方則強調該罪行之嚴重性及對公眾的阻嚇作用。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被告人初衷是調解紛爭且受挑釁,但其還擊武力遠超合理範圍。根據 ratio decidendi,酒精影響不能將行為合理化或減輕罪責。法官引用 HKSAR v Madilon 確立的原則,認為此類罪行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儘管傷者最終康復且無永久傷害,但被告人在公眾地方施襲,且在傷者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攻擊,構成加刑因素。
引用 HKSAR v Madilon [2015] 1 HKLRD 371 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 確立量刑考慮因素(如預謀程度、暴力程度、受害人傷勢等);引用 HKSAR v Wong Luk Sau [2013] 2 HKLRD 194 關於該罪行刑期範圍(通常為3至12年,但非絕對指引)的討論。
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減至12個月,因願意賠償再減2個月,最終判處監禁10個月,並命令被告人向傷者賠償港幣10,000元。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人具有良好品格且起因於見義勇為,但在失去防衛能力之受害人身上持續施暴仍會被視為嚴重暴力行為,必須採取即時監禁以達到阻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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