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71/2023
C [2025] HKDC 69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971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鄭希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L L
日期: 2025 年 4 月 23 日
M 出席人士: 陳愛倫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馬子安先生,由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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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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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裁決理由書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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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1,他否認控罪。
C C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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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 合興是位於屯門大興街大興商場地下 75-78 號舖的一間 E
F
食肆,鍾先生是合興的持有人。2023 年 5 月 9 日大約凌晨一時,被告 F
人與三名朋友(二男一女)往該食店吃飯和喝酒。當時鍾先生和他的
G G
妹妹亦在店舖內工作。被告人與其三名朋友是該店舖的常客。
H H
I
控辯雙方的立場 I
J J
3. 控方指稱案發當天,即 2023 年 5 月 9 日,被告人在合興
K 外咬斷了鍾先生右手拇指最遠端的一節,即遠節指骨的行為,是有意 K
圖使鍾先生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L L
M M
4. 辯方並不爭議鍾先生右手拇指遠節指骨曾被被告人咬噬
N 及最終完全斷裂。辯方的立場是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合法自衛。辯方亦 N
希望法庭在考慮被告人是否真誠相信他被鍾先生襲擊,及他是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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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和必須的武力來保護自己時,應當顧及被告人案發時是受到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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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其判斷。
Q Q
5. 辯方進一步指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有特定意圖令鍾先
R R
生受到身體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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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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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C 控方證人 C
D D
6. 控方一共傳召了三名控方證人,分別為鍾先生(控方證人
E 二)、鍾先生的妹妹鍾女士(控方證人一)及拘捕被告人的警員 14055 E
F
(控方證人三)。 F
G G
𠄘認事實
H H
7. 控辯雙方按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I I
65C 條呈交了一份獲承認事實 ,內容除上述提及的背景資料外,還包
2
J J
括鍾先生的醫療紀錄及於案發地點和為鍾先生傷勢拍攝了的一些照
K 片。 K
L L
控方案情撮要
M M
N 8. 鍾先生在案發地點經營食肆 30 多年,他是合興的東主, N
案發前亦曾在合興擔任廚師的工作,而其妹妹則負責樓面。被告人平
O O
均一至兩個月會光顧合興一次。鍾先生提到過往被告人曾經在合興喝
P P
醉酒而需要鍾先生送他回家。
Q Q
9. 鍾先生形容和被告人只算是街坊關係,並不熟絡。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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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證物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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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0. 案發當晚約凌晨 3 時左右,被告人的朋友要求結帳,期間
C 被告人曾行到合興的收銀處,向鍾先生大聲表示他們已經付款,但鍾 C
先生向他解釋他們並未支付任何餐飲費用。最終被告人拿出一張 1000
D D
元紙幣交給他的朋友,由他朋友交給鍾先生作為支付餐飲費用,鍾先
E E
生亦找回港幣 120 元給他的朋友。
F F
11. 其後被告人行出合興,用手推兩張放置在合興外的餐桌,
G G
鍾先生於是上前阻止被告人,並用右手輕力推被告人的胸口位置數下。
H H
期間鍾先生的右手拇指遠節指骨被被告人用牙齒咬着。鍾先生感到痛
I 楚,於是便用拳頭打向被告人的頭部多次,亦嘗試用左手拉開被告人 I
的嘴巴,但被告人一直用牙齒咬噬鍾先生的右手拇指遠節指骨。
J J
K K
12. 鍾先生指被告人一直咬噬他的右手拇指遠節指骨約 8 至
L 10 分鐘,他曾呼叫及要求被告人放開口,但被告人仍然緊咬着他的拇 L
指,他甚至看到其拇指被咬至筋腱外露。
M M
N N
13. 最終鍾先生的右手拇指遠節指骨被咬斷,他便立即跑回店
O 內要求他的妹妹報警,之後再返回剛才遇襲的位置,並在地上拾起已 O
經斷了的右手拇指的指節。
P P
Q 14. 鍾先生指他在被咬斷拇指直至救護員到場期間,並沒有再 Q
留意被告人的去向。
R R
S S
15. 鍾先生提到被告人過往不止一次在他的食店內「飲大咗」
,
T 但之前從沒有和他有任何的身體接觸,所以對於他被咬斷手指的事情 T
感到非常意外。案發前他亦聞到被告人有酒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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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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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鍾先生亦指出他相信被告人面部被刮損的傷痕,是他嘗試
C C
用手拉開被告人的嘴巴時所造成的。
D D
E
17. 盤問下,鍾先生同意他曾向警方表示被告人當天飲醉酒, E
行路不穩及口齒不清,但他認為被告人只有約 7 至 8 分醉。他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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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當天被告人和他的朋友在合興點了 6 支大樽裝的啤酒。
G G
H
18. 鍾先生否認當晚曾在店內收銀處附近拳打被告人,辯方於 H
庭上播放一段由他向警方提供的閉路電視片段3。觀看後,鍾先生解釋
I I
他沒有意圖襲擊被告人,當時只是用拳頭輕力拍打被告人胸口以便向
J 他表示店內有閉路電視系統。 J
K K
19. 鍾先生同意他的證人供詞沒有提及被告人曾把餐桌推翻,
L L
只提到被告人撞到桌子而令到放在桌上的杯碟搖晃。
M M
20. 鍾先生同意當時在店外他用手推向被告人時,有可能他的
N N
手推到被告人嘴巴的位置,被告人才會咬着他的右手拇指。他同意他
O O
拳打被告人的頭部時力度頗大。當被問及是否因為他嘗試拉出他的拇
P 指所以才令遠節指骨斷裂,而不是被告人咬噬並主動拉扯導致斷裂, P
Q
鍾先生強調被告人一直咬噬他的拇指不放。 Q
R R
S S
T T
3
控方證物 P5 為一張影像光碟,該光碟內有 3 段錄像片段,分別命名為「走廊 1」、「走廊
2」及「走廊 3」。辯方於庭上播放了「走廊 1」的一段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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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21. 在本席澄清下,鍾先生形容被告人咬噬他拇指的力度隨時
C 間增加,而在他的拇指遠節指骨斷掉前一刻,被告人咬噬的力度相對 C
最初約增大了一倍。
D D
E E
22. 鍾女士指她不認識被告人,案發當天她只曾負責把食物送
F 給他們。到大約凌晨三時,當時被告人就是否已經支付餐飲費用的事 F
宜和她的哥哥有爭拗,被告人用粗言穢語罵她的哥哥並在店內走來走
G G
去,及後被告人有付款。其後她在店內工作,並沒有留意被告人和她
H H
的哥哥發生了什麼事。直到她的哥哥要求她報警,她才看到她的哥哥
I 用其左手捉着右手,並得知他的手指斷了。當時她留意到他的哥哥面 I
色蒼白,顯得驚慌。而在等候警方到場期間,她看到被告人從店外走
J J
入合興,並坐在他較早時在合興光顧時所坐的同一張椅子上,期間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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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話及發出聲響,直至警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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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鍾女士同意她不知道被告人當天在合興內有沒有喝酒,亦
M M
不能肯定他來光顧合興前有沒有喝酒。她同意曾向警方表示被告人
N N
「飲到好醉」,「講嘢都唔係好清楚」及「行路都唔穩」。
O O
24. 案發後鍾先生被送往屯門醫院急症室,當時他維生指數正
P P
常及清醒,身體檢查發現他的右手拇指在遠節指骨位置折斷,骨頭與
Q Q
肌腱外露,而且有明顯出血。送院時鍾先生拇指的斷端被放在冰塊上
R 保存。X 光檢查發現鍾先生右手拇指遠節指骨有骨折,並且骨折的部 R
份完全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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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同日陳平德醫生替鍾先生施行緊急右手拇指重接手術,手
C 術期間發現右手拇指的遠節指骨位置完全斷開,拇長屈肌腱亦在肌肉 C
和肌腱的連接處附近撕裂,陳醫生把斷指用顯微血管的技術重新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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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骨折部份亦用兩支克氏鋼釘固定。
E E
F 26. 鍾先生於 2023 年 5 月 13 日出院,並分別於同年 5 月 17 F
日及 5 月 24 日到屯門醫院的上肢矯形診所覆診,他右手拇指的供血
G G
情況仍然理想,其後鍾先生獲轉介至其他部門接受物理治療及職業治
H H
療等康復療程。
I I
27. 就右手拇指的康復情況,鍾先生指出即使他的斷指被駁回,
J J
亦不能如受傷前可以完全屈曲,他不能再如以往使用右手拿起一些較
K K
重的煮食工具擔任廚師。他現在只能做一些簡單的工作。
L L
28. 警員 14055 是案發後前往作出調查及拘捕被告人的警員。
M M
他稱到場後及在醫院期間和被告人曾有交談及對答,他沒有察覺到被
N N
告人當時有任何精神不尋常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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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撮要
P P
Q 29.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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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控辯雙方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交了一份被
C 告人的醫療報告4,內容為被告人於 2023 年 5 月 9 日往屯門醫院急症 C
室求診,他聲稱被一名人士襲擊,而他的頭部及右胸𤩹受傷。身體檢
D D
查發現被告人右頭頂位置有血腫,而其右胸壁亦有輕微觸痛。胸肺 X
E E
光檢查沒有發現任何肋骨骨折,腦部電腦掃描亦沒有發現任何顱內出
F 血。 F
G G
證據分析及評估
H H
I 31. 本席緊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而標準必須為毫無合理疑點。 I
被告人並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J J
K 32.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對他不作供 K
L 作出任何不利的揣測。 L
M M
33. 本席已經詳細考慮辯方的書面及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的全
N 部內容。 N
O O
34. 辯方批評鍾先生及鍾女士在主問時聲稱被告人及其朋友
P P
沒有在合興點選酒精飲品,但在盤問下卻承認是有點選了為數不少的
Q 啤酒,是希望營造被告人當天沒有酒醉。就此議題,本席留意到鍾先 Q
R
生在主問時已經提及他相信被告人在前往合興光顧前曾經喝過酒,亦 R
覺得他有醉意;而鍾女士在主問時,亦表示她不知道被告人在較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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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辯方證物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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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有沒有喝過酒。假若二人如辯方所指希望隱瞞案發當天被告人有酒
C 醉,他們不用主動提及他們對被告人當天是否酒醉的觀察。本席認為 C
上述二人在主問時的證供已經可以完全否定辯方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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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就鍾先生有否在案發前在合興襲擊被告人,鍾先生的解釋
F 是他沒有意圖襲擊被告人,他以拳頭打向被告人的胸口只是表示店內 F
有閉路電視系統,可以顯示被告人並非如他所說已經繳付了餐飲費用。
G G
本席留意到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 顯示被告人拿着錢包和鍾先生一同 5
H H
行往收銀處,並和鍾先生看似有一些交談,鍾先生當時用手搭着被告
I 人的背部,期間二人均曾舉起手指往店內的方向,鍾先生忽然用拳頭 I
打了被告人的胸口四下,而被告人當時的身體並沒有移動,右手繼續
J J
舉起指向相同的方向。隔了數秒後,鍾先生再用拳頭打了被告人的胸
K K
口四下,被告人仍然維持舉起手的動作。然後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
L 行近被告人,用手搭着他的手臂,被告人開始擺動其身體,鍾先生便 L
M
用手繞着被告人的手,然後拉著被告人一同行往鏡頭的右方,期間被 M
告人亦曾用手拉着該名穿黑色上衣男子的上衣。
N N
O 36. 本席同意辯方指鍾先生就當天他曾用拳頭打向被告人的 O
解釋非常牽強。然而,鍾先生從沒否認他在合興外曾用手推被告人的
P P
胸口及面部,及當被告人咬着他的右手拇指時,他曾用拳頭打向被告
Q Q
人的頭部,並嘗試用手拉扯被告人的嘴巴。他亦坦誠被告人面上的擦
R 傷應該是他拉扯被告人嘴巴時造成的。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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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控方證物 P5,錄像片段「走廊 1」,螢幕顯示時間 02:25:40 至 02: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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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至於辯方指就被告人有否推翻放置在店外的桌子,還是被
C 告人只是撞到桌子才引致放置在上面的食具被推跌,鍾先生的證供前 C
後不一。本席認為這些不是一些實質性的分歧,會影響鍾先生證供的
D D
可信性及可靠性。
E E
F 38. 就鍾先生形容被告人咬噬他的拇指直至斷裂的事情,他的 F
證供和醫療報告所顯示他受傷的情況吻合。辯方從沒有質疑被告人曾
G G
經咬噬鍾先生的右手拇指,而最終鍾先生右手拇指遠節指骨完全斷裂。
H H
I 39. 本席認為鍾先生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除了關於他為 I
何在店內用拳頭打向被告人胸口的解釋,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J J
K 40. 本席亦認為鍾女士及警員是誠實及可靠的證人。本席接納 K
L 他們全部的證供。 L
M M
41. 本席事實裁定,案發當天,在合興外被告人曾持續咬噬鍾
N 先生的右手拇指約 8 至 10 分鐘,直至鍾先生右手拇指遠節指骨完全 N
O 斷裂。 O
P P
42. 就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控方需要證明:—
Q Q
(i) 鍾先生受到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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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被告人是非法及惡意地導致鍾先生受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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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被告人蓄意導致鍾先生受到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或他實
C 際上已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鍾先生受到真正嚴重的 C
身體傷害,但仍無視危險繼續作出他的作為;即持續咬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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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先生的右手拇指直至該拇指遠節指骨完全斷裂。
E E
F 鍾先生的身體傷害是否屬於真正嚴重 F
G G
43. 考慮到鍾先生的傷勢,包括他需要進行拇指血管接駁手術,
H H
並需使用鋼針固定骨折的位置,而事隔差不多兩年,鍾先生亦未能完
I 全痊癒,他的右手拇指不能屈曲,亦不能再從事廚師的工作,本席裁 I
定鍾先生所受的傷屬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
J J
K 被告人是否導致鍾先生受傷 K
L L
44. 辯方強調被告人從沒有在咬噬鍾先生拇指期間蓄意作出
M M
拉扯,相反是鍾先生不斷嘗試把拇指從被告人口中拉出來,所以其拇
N 指遠節指骨才斷掉。因此被告人並沒有特定意圖嚴重傷害鍾先生。 N
O O
45. 辯方似乎是希望法庭接納鍾先生右手拇指遠節指骨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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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由被告人的咬噬所導致。
Q Q
46. 本席難以理解辯方的主張。首先被告人持續不斷的咬噬維
R R
持了一段頗長的時間,而力度亦隨着時間不斷增加,直至鍾先生的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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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咬斷。若然被告人沒有咬着鍾先生的拇指不放,鍾先生根本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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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嘗試拉扯其拇指以便掙脫被告人的咬噬。再者,當一個人的手指被
C 咬着不放,而感到痛楚,他嘗試把手拉扯也是自然反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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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席認為辯方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本席裁定被告人咬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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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先生的右手拇指,導致該拇指的遠節指骨斷裂。
F F
被告人是否蓄意使鍾先生身體受嚴重傷害
G G
H 48. 就被告人咬噬鍾先生拇指的行為是否構成合法自衛,本席 H
I
留意到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其書面結案陳詞中指出控方不能證明 I
被告人的咬噬動作必然是有自主意識,因此被告人並沒有特定意圖令
J J
鍾先生受到嚴重傷害。辯方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啟華 [2023]
K HKCA 412 一案以支持其主張。 K
L L
49. 就此議題,若然一名被告人因為被人襲擊而需要使用武力
M M
自衛,他必然是有感知他受襲,而他選擇作出自衛的行為亦必然是一
N 個有意識的自主行為;這和一名被告人以酒醉致神志不清,因此控方 N
O 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特定意圖令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為辯護理由 O
明顯是相違背或不能磨合的。
P P
Q 50. 本席曾就此情況向辯方指出上述之矛盾及本席的關注,辯 Q
R
方確認他們倚賴被告人當時的行為屬合法自衛,亦不會倚賴被告人因 R
醉酒以致神志不清作為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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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不論如何,就被告人於案發時是否醉酒以致神志不清,從
C 店內閉路電視片段6可以看到,案發後被告人在合興店內神態自若,他 C
甚至不需要其他人攙扶亦能行動自如,並和其朋友交談;被告人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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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亦能作出正常的對答。
E E
52. 本席沒有忽略鍾先生及鍾女士曾指出案發前被告人看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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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言語不清及步履不穩,然而他們二人均強調被告人當天並非爛
G G
醉如泥;再者,被告人被送往醫院後亦能向醫生交代他是如何受傷。
H H
53.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可以肯定案發時被告人並沒有因醉酒
I I
以致神志不清。
J J
K 54. 即使被告人自己選擇醉酒以致神志不清,適用的法律原則 K
是清晰的:他不能以此原因聲稱他錯誤相信有自衛的必要、或/及錯
L L
誤地使用過度的武力 。 7
M M
N 55. 關於合法自衛的法律原則,如果某人在一切有關情況下真 N
誠地相信他有必要保護自己,而他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合理的,他的
O O
行為便構成合法自衛,而控方便不能證明他的襲擊屬非法及帶有惡意。
P P
Q
56. 就被告人是否真誠地相信有必要保護自己,沒有爭議的是 Q
被告人曾被鍾先生分別兩次在合興內及外用拳頭及手拍打其胸口,即
R R
使本席信納鍾先生並沒有意圖襲擊被告人,本席並不能排除被告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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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 控方證物 P5 ,錄像片段「走廊 2」,螢幕顯示時間 02:41:50 至 02:43:50,辯方在庭上確認相 T
關時間片段顯示穿白色上衣的男士為被告人
7
見司法學院發出的《陪審團指引》,《特選課題 2020 年修訂版》第二冊, 第 104-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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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鍾先生在合興外用手推他的胸口及面部時,鑒於之前在合興內發生
C 的事情,被告人認為他有需要使用武力去保護自己。 C
D D
57. 至於被告人所行駛的武力是否合理及有需要,辯方強調被
E E
告人沒有主動咬噬鍾先生的右手拇指,是鍾先生用右手推被告人時意
F 外地把手指伸進被告人的口中,而被告人咬噬鍾先生的右手拇指只是 F
為了防止鍾先生繼續襲擊他。辯方力陳被告人加大咬噬拇指的力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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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鍾先生持續襲擊被告人的頭部,所以他是合法自衛。
H H
I 58. 就被告人所行駛的武力是否合理及和合乎比例,本席留意 I
到按鍾先生的說法,而本席亦接納,當被告人咬着他的拇指時他感到
J J
痛楚,明顯被告人咬噬的力度並非如辯方所指非常輕微。被告人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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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咬了鍾先生一下便鬆開他的牙齒。
L L
59. 至於辯方指出被告人因鍾先生拳打被告人的頭部及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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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嘴部,所以才需要加大咬噬的力度,明顯是本末倒置。辯方完全
N N
忽略鍾先生需要這樣做的原因是他希望被告人可以停止其持續不斷
O 的咬噬行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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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另外,若然被告人認為鍾先生在店內用拳頭打他的胸口數
Q Q
下,及在店外用手推他的胸口及面部而感到他可能受到鍾先生進一步
R 的暴力威脅,以當其時的環境及情況,包括只有他和鍾先生在場,店 R
外有充足的空間8,及他並沒有被鍾先生束縛,被告人是絕對有機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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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見控方證物 P4(6)拍攝店外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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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離開現場,甚至可以回到店內找他的朋友求助,而不需要咬噬鍾先
C 生的拇指持續一段長時間,直至鍾先生的拇指被咬斷。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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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更進一步,被告人持續不斷咬噬鍾先生的拇指約 8 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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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鐘,直至其拇指遠節指骨完全斷裂所使用的武力及程度,對比鍾先
F 生在案發當晚向被告人所使用的武力,是完全不合乎比例,亦遠遠超 F
過保護自己所需要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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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62.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肯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完全
I 排除被告人當天咬斷鍾先生拇指的行為構成合法自衛。 I
J J
63. 就辯方強調被告人在咬噬期間沒有頭部擺動或拉扯的動
K 作,因此他沒有特定意圖嚴重傷害鍾先生,本席重複上述對被告人的 K
L 咬噬是否導致鍾先生受傷的分析。 L
M M
64. 考慮所有證供,本席肯定被告人咬噬鍾先生的右手拇指直
N 至其遠節指骨完全斷裂,必然是一個有自主意識的行為。本席亦肯定 N
O 被告人是知道當時他咬噬的是鍾先生的右手拇指。被告人持續不斷地 O
咬噬鍾先生的拇指,並不斷加大咬噬的力度,他必定預期及知道鍾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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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會因為他的咬噬而受到身體嚴重傷害。被告人的行為必然是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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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鍾先生受到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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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及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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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就被告人是否非法及惡意傷害鍾先生,基於本席已完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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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法自衛的可能性,本席可以肯定被告人咬斷鍾先生右手拇指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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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骨的行為是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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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所有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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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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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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