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希案 DCCC971/2023
咬斷他人拇指是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鄭希於2023年5月9日凌晨在屯門一間食肆與鍾先生發生爭執。鍾先生先後在店內及店外以拳頭或手拍打、推向被告人胸部及面部。其後,被告人咬住鍾先生右手拇指約8至10分鐘,直至遠節指骨完全斷裂。鍾先生接受拇指重接手術,但其後仍無法完全屈曲拇指,亦不能繼續從事廚師工作。被告人承認曾咬傷鍾先生,但主張合法自衛,並爭辯控方未能證明其具有使他人受到嚴重身體傷害的特定意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罪行元素,包括傷勢是否屬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被告人是否非法及惡意造成傷害,以及是否具有相關意圖。主要爭議是持續咬斷拇指是否屬合法自衛,以及被告人受酒精影響是否影響其意圖或自衛抗辯。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醫療紀錄、手術情況及傷者持續受損的功能,裁定斷指屬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被告人持續咬噬8至10分鐘,且力度逐漸增加,直接導致拇指斷裂;傷者嘗試拉回手指並不會切斷因果關係。法庭接納被告人可能真誠相信需要保護自己,但其有充足機會離開或求助,仍持續咬噬直至斷指,所用武力明顯不合理且不合乎比例。因此合法自衛 (self-defence) 不能成立。被告人清楚知道自己咬着拇指,並預見及知道會造成嚴重傷害,故具備所需意圖。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全部罪行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啟華 [2023] HKCA 412,處理被告人自主行為、醉酒與特定意圖之關係。法庭亦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以及普通法關於合法自衛須具真誠信念且使用合理、必要武力的原則。醉酒不能使被告人依賴錯誤相信有自衛必要或錯誤使用過度武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判決認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罪行元素。本判決為定罪裁決理由,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持續及逐步加重的咬噬行為,即使起因涉及他人先行推打,仍可因武力過度及不合比例而排除合法自衛。法庭亦指出,真正嚴重傷害可由手術需要、長期功能受損及職業能力喪失共同證明。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咬斷他人拇指可以主張合法自衛嗎?
可以主張,但武力必須合理及必要。法庭認為被告有機會離開或求助,卻持續咬噬至拇指斷裂,武力不合比例,故合法自衛不成立。
Q.醉酒會否免除咬傷他人的刑事責任?
本案法庭認為被告案發後能正常行動及對答,並非神志不清;即使自行醉酒,也不能藉此主張錯誤相信有自衛必要或使用過度武力。
Q.拇指斷裂是否屬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
法庭考慮拇指重接手術、骨骼及肌腱受損、長期不能完全屈曲,以及傷者不能繼續任職廚師,裁定傷勢屬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