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李杰明案 DCCC99/2024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沒有特定期限的住院令;D2 監禁3年6個月
第一被告住院,第二被告監禁三年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2/4/2025[2025] HKDC 7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成柏傑(又名李杰明)及李達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成柏傑為涉案單位租戶,因拖欠租金,控方第一證人多次追討。2023年10月29日,事主返回單位詢問遷出事宜,第一被告人取得菜刀追出並斬向事主面部及身體;第二被告人尾隨並多次叫喊鼓勵斬人。事主遭受手指、膝部及大腿等多處嚴重割傷,並需住院及康復治療。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第一被告人有精神分裂症及多項前科;第二被告人年近七十,亦有精神病及一項舊有暴力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起點、傷勢、武器、夥同犯案、報復動機及誤導警方等加刑因素;並須判斷第二被告人的角色是否次要,以及第一被告人的精神病是否適宜以住院令處理。辯方主張認罪、悔意、健康及背景應獲寬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相關案例,認為此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3年至12年僅屬參考範圍,須按個案獨立分析。菜刀襲擊造成多處嚴重傷勢,且涉及報復、三人夥同、公眾地方犯案及誤導警方,均屬加刑因素。第二被告人雖未持刀,卻全程追出並鼓勵襲擊,並非次要角色。第一被告人有高重犯暴力風險,精神科報告建議長期住宿治療,故以沒有特定期限的住院令取代一般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說明本罪一般量刑參考範圍為3年至12年,並列出預謀、武器、傷勢、動機及阻嚇等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 380/2013 第13段確認夥同、非受挑釁襲擊、嚴重傷害及誤導警方等加刑因素。法庭強調案例僅提供原則,不能取代個案分析。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獲頒沒有特定長度的住院令,接受長期住宿式精神科治療。第二被告人以5年監禁為起點,加刑至5年3個月,再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判監3年6個月。

判決啟示

第二被告人沒有親自持刀,並不代表其角色次要;在整個襲擊中鼓勵及協助行動,可承擔與持刀者相同刑責。精神病若顯示社區重犯風險高及需要長期治療,法庭可採用沒有特定期限的住院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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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菜刀斬傷他人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考慮菜刀、嚴重傷勢、報復、夥同犯案及誤導警方等因素。第一被告獲住院令,第二被告最終被判監三年六個月。

Q.沒有持刀但鼓勵襲擊,刑責會否同樣嚴重?
A.

如被告全程參與並鼓勵持刀者襲擊,角色未必屬次要。本案第二被告雖未持刀,法庭認為其刑責與第一被告相同。

Q.精神病患者犯有意圖傷人罪會否一定入獄?
A.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精神科證據、治療需要及重犯風險。本案第一被告被評為需要長期住宿治療,因此獲頒沒有特定期限的住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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