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偉案 DCCC1496/2024
持刀追襲他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鍾偉在2024年6月25日晚上,先在觀塘坪石邨小巴站因目光問題與PW1爭吵,繼而多次用力擊打PW1頭部。其後,被告人尾隨PW1及其女友至彩虹站A2出口,再從後踢向PW1,並持一把約10厘米長的摺刀向其頭部施襲。PW1及女友反抗並獲途人協助制服被告人。PW1的後腦及左手拇指受裂傷,須留院兩天。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並有過往涉及暴力、不誠實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的判刑:被告人在小巴站多次擊打PW1是否應以監禁處理;其後持刀尾隨及襲擊PW1,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時,預謀、持刀、傷勢、酒精影響、認罪及個人背景應如何衡量。辯方主張傷勢較輕、行為出於挑釁及一時衝動,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並須考慮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酒精或藥物影響、武器性質、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被告人先在小巴站襲擊,後有計劃地尾隨PW1並持鋒利摺刀報復,顯示罪責嚴重;PW1傷勢不重主要是因反抗及他人介入,而非被告人留手。酒醉及輕微挑釁均非充分求情理由。法院以控罪一三個月、控罪二三十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各扣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及第17(a)條分別適用於兩項控罪。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指出,相關案件沒有統一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祿壽說明三年至十二年並非最低刑期。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迪倫及HKSAR v Chan Chun Tat列出判刑因素。律政司司長訴溫達揚指出,區域法院判刑例子不具約束力或指導價值。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監。控罪一量刑起點三個月,認罪後判監兩個月;控罪二量刑起點三十個月,認罪後判監二十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二十個月。
判決啟示
持刀者因輕微爭執而報復式尾隨及施襲,法院會著重阻嚇性,即使實際傷勢有限亦可能判處顯著監禁。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家庭背景、工作及酒醉不足以抵銷持刀及預謀行為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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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人爭吵後持刀追襲他人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持刀尾隨及報復式襲擊具預謀性,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鍾偉因兩項控罪被判刑,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個月。
Q.傷勢不嚴重,持刀傷人可以輕判嗎?
傷勢有限並不必然導致輕判;法院會考慮武器、預謀、襲擊位置及阻嚇需要。本案認為傷勢較輕主要因抵抗及途人介入,仍判監二十個月。
Q.認罪和酒醉會否大幅減輕持刀傷人刑期?
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酒醉不是求情理由,家庭背景及良好品格亦不足以抵銷持刀及報復行為的嚴重性。本案扣減後總刑期為二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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