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家威案 DCCC216/2024
辦公室持剪刀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家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家威與受害人 PW1 田先生同在渠務署辦公室工作。2023年8月24日,二人因請假問題爭執,被告人情緒激動,返回座位取出剪刀,從後向 PW1 的頭部、頸部、右臂及右手背反覆刺插約6至7下。兩名同事介入後才制止襲擊。PW1 頭部及上肢擦傷,右手肘有1.5厘米裂傷,縫了4針。被告人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二則留在法庭檔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程度及適當刑罰。辯方主張行為非預謀、傷勢不重、剪刀並非預備武器,且被告人的精神健康問題及停藥影響其責任,應考慮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控方則要求法庭按襲擊方式、使用武器、受害人脆弱部位及阻嚇需要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人從後在狹窄辦公室內向毫無防備的受害人刺插頭部及頸部多次,屬加重刑責因素;剪刀雖非刀具,仍具有實質傷害力。精神健康問題可影響個人責任,但必須與罪行嚴重性、懲罰及阻嚇需要取得平衡。法院參考上訴庭所列因素,包括預謀、動機、精神狀態、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認為非拘禁刑罰不足。量刑起點為18個月;因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12個月,再因持續接受治療及其他求情因素額外扣減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39條,並參考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HKSAR v Yuen Wai Kui、HKSAR v Wong Luk Sau、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迪倫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說明有意圖而傷人罪須具阻嚇性。律政司司長訴 CWC 說明精神病與罪責的平衡;區域法院判刑案例不具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10個月。法院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報告,並下令懲教署在服刑期間安排適切的精神科治療。控罪二留在法庭檔案,未經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精神健康問題不會自動排除即時監禁;法院仍須按罪行嚴重性及個人罪責量刑。判刑時,持續治療及悔意可獲酌情減刑,但不能凌駕阻嚇及保護公眾的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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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辦公室用剪刀襲擊同事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從後多次刺向頭部及頸部屬嚴重情節,即使傷勢不算嚴重,非拘禁刑罰仍不足。本案最終判處被告即時監禁十個月。
Q.精神病和停服抗抑鬱藥可以免除傷人罪監禁嗎?
精神健康問題可降低個人責任,但法院仍須衡量罪行嚴重性及阻嚇需要。本案接納被告有精神健康問題,仍認為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過輕,判處監禁。
Q.及時認罪對有意圖而傷人罪有多少減刑?
本案量刑起點為十八個月,因被告及時認罪而獲三分之一扣減至十二個月;法院再因其治療及其他因素額外扣減兩個月,最後判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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