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晓龍
被告人陳晓龍在越北餐飲集團旗下的「順咖吔」餐廳擔任店舖主任,職責包括點算營運金額並將款項存入夾萬。公司因此向他提供了餐廳大門鎖匙及夾萬密碼。2024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利用這些鎖匙和密碼進入餐廳,從夾萬中盜取了港幣4,500元。閉路電視系統記錄了整個過程。被告人在警誡下聲稱因女兒患白血病及祖母中風急需用錢而犯案,並將款項存入其妻子的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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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晓龍在越北餐飲集團旗下的「順咖吔」餐廳擔任店舖主任,職責包括點算營運金額並將款項存入夾萬。公司因此向他提供了餐廳大門鎖匙及夾萬密碼。2024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利用這些鎖匙和密碼進入餐廳,從夾萬中盜取了港幣4,500元。閉路電視系統記錄了整個過程。被告人在警誡下聲稱因女兒患白血病及祖母中風急需用錢而犯案,並將款項存入其妻子的銀行戶口。
2024年11月2日,冼先生將其電單車停泊在香港仔。兩天後,電單車失蹤,冼先生報警。11月18日,警方在旺角發現該電單車,其車牌號碼已被更換,匙膽有被干擾痕跡。被告吳承熹與一女子行近電單車,被告嘗試啟動電單車時被捕。被告未能出示身份證或有效駕駛執照。被告在警誡下稱電單車是朋友「四眼明」借給他的,並承認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和保險。電單車的DNA樣本與被告吻合。被告的電單車學習駕駛執照已於2019年屆滿。
被告LO Kim-ting被裁定六項欺詐罪(Fraud)罪名成立。被告自稱經營合法業務,誘使受害人投資大筆資金。然而,被告的業務並非透過實際利潤維持,而是依賴投資者的資金,且沒有適當的賬簿或透明的會計記錄。被告承諾的回報從未兌現,當受到質疑時,其解釋反覆不定,最終投資者既無從得知真相也未能收回款項。法庭認為這並非業務失敗,而是有預謀的欺詐行為。受害人包括Wong Sing Yue Mark(損失約260萬港元)、Choi Kin Sang Wallace(投資50萬港元,多張發票未結算)及Li Yim Ha Sherry(損失約220萬港元)及其丈夫Dickson Cheung(損失20,600港元)。
被告LO Kim-ting被裁定六項欺詐罪(Fraud)罪名成立。被告自稱經營合法業務,誘使受害人投資大筆資金。然而,被告的業務並非透過實際利潤維持,而是依賴投資者的資金,且沒有適當的賬簿或透明的會計記錄。被告承諾的回報從未兌現,當受到質疑時,其解釋反覆不定,最終投資者既無從得知真相也未能收回款項。法庭認為這並非業務失敗,而是有預謀的欺詐行為。受害人包括Wong Sing Yue Mark(損失約260萬港元)、Choi Kin Sang Wallace(投資50萬港元,多張發票未結算)及Li Yim Ha Sherry(損失約220萬港元)及其丈夫Dickson Cheung(損失20,600港元)。
被告人王顯勳於2025年4月6日早上,趁新界上水一間食肆捲閘半開時進入店內,從收銀櫃檯偷走港幣1,820元。閉路電視拍下過程,被告人隨後被警員截獲並承認因一時貪心犯案。被告人過往有35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36項與不誠實有關,且於案發前不足一年才剛刑滿出獄。
被告陳傳端(音譯)於2024年12月26日與一名身份不明男子進入葵涌石蔭路一間雜貨店,撬開後門並剪斷閉路電視電線,盜取約20,020港元現金及一把鑰匙。被告於同日被捕,警誡下聲稱僅負責把風。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 (Burglary),並有兩項與不誠實相關的案底。
被告劉紅云(41歲)於2025年1月14日與一名身份不詳男子進入上水一住宅單位。該男子破壞鐵閘及木門後,在單位內搜掠並偷走價值60萬港元的現金。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場並曾催促同夥搜掠。被告於同年1月31日再次入境香港時被捕。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 (Burglary),並表示因家庭經濟困難及希望賺取快錢而犯案,案發時並無攜帶重型工具,亦無證據顯示其意圖傷害他人。
第二被告人何麗貞與第一被告人於2025年1月10日,闖入位於油麻地彌敦大廈的住宅單位,偷竊約3000張郵票及5000張電話卡,總值約港幣44萬元。閉路電視顯示兩名被告人共同犯案。第二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欠債而犯案,且案發時正處於另一宗同類案件的保釋期間。
被告姚小玲於2025年6月1日,趁葵涌一辦公室大門未關且無人看守之際,擅自進入並盜取一名員工的斜孭袋及流動電話,總值約港幣11,200元。被告於案發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閉路電視錄像清晰記錄了被告在24秒內完成盜竊並離開的過程。被告過往雖有盜竊案底,但無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紀錄。
被告鄺俊龍(譯音)於2025年2月7日,在天水圍天華邨華彩樓某單位進行爆竊。被告當日曾多次嘗試進入該單位,最終利用園藝剪撬開木門進入,並偷走15,000港元及12,000元人民幣。被告於兩日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貪念及經濟困難犯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犯案時戴上手套及面罩,並攜帶工具。
被告人莊嘉烽為「365 Laundry」洗衣店的前僱員。儘管已離職三年,被告人仍知悉店內雜物房的密碼。2024年12月10日,被告人進入該洗衣店並利用密碼進入雜物房,偷走一個載有港幣3,100元現金的袋。店方經理於三日後發現失竊並報警。被告人於2025年1月3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因一時貪念犯案,並已將款項花光。
被告 WONG Chun-ho 於2025年5月2日,在天水圍天恆邨外發現一輛未拔車匙的電單車,隨即坐上並試圖駛走。車主發現後上前阻止,被告起初謊稱該車屬於朋友,隨後加速逃走,最終被車主截停並報警。被告被捕時正處於保釋期間,且其駕駛執照已被取消。被告承認盜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
被告 LO Kim-ting 透過虛假陳述,訛稱經營合法業務並擁有知名品牌(如 COVAP 火腿)的獨家代理權,誘使三名受害人(Mark、Wallace 及 Sherry)投資其公司(智味、智逸及智豐)。被告聲稱資金將用於業務營運、存貨補充及展覽攤位,但實際上並無真實業務運作,資金被被告挪用作私人用途。此外,被告亦訛稱已聘請玄學家為受害人夫婦提供服務,從中騙取款項。被告辯稱業務失敗屬商業決定,並否認欺詐意圖。
被告 LO Kim-ting 透過虛假陳述,訛稱經營合法業務並擁有知名品牌(如 COVAP 火腿)的獨家代理權,誘使三名受害人(Mark、Wallace 及 Sherry)投資其公司(智味、智逸及智豐)。被告聲稱資金將用於業務營運、存貨補充及展覽攤位,但實際上並無真實業務運作,資金被被告挪用作私人用途。此外,被告亦訛稱已聘請玄學家為受害人夫婦提供服務,從中騙取款項。被告辯稱業務失敗屬商業決定,並否認欺詐意圖。
被告於2024年11月23日凌晨,在尖沙咀遇見一名醉酒受害人,遂將其帶往酒店房間。待受害人入睡後,被告盜取其財物,包括現金、手機、勞力士手錶及五張信用卡。隨後,被告與一名男子利用該些信用卡在多間便利店及超市進行11次未經授權的交易,總值約6,279.5港元。被告於同年12月被捕,承認因貪念犯案,並在警誡下供稱受同夥指示行事。
被告林偉根於2025年2月10日潛入旺角一間補習學校,遮蓋閉路電視後偷走一部價值港幣500元的流動電話。被告曾有多次入屋犯法罪(Burglary)及不誠實罪行紀錄,剛於2024年8月刑滿出獄,約半年後即再犯本案。被告被捕後承認因經濟壓力及貪心犯案,並已變賣該電話。
被告人劉嘉樂於2024年7月8日至9日兩天內,先後在大埔區的三個地點(中醫診所、酒家及醫療中心)偷竊三部流動電話。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趁店員不備或店舖無人看管時,進入接待處或未上鎖的店舖,伺機取走放在櫃枱上的電話。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貪心而犯案,並已將電話變賣。被告人有多次不誠實罪行紀錄,屬慣犯。
被告人梁權胜於2025年1月30日凌晨,兩度潛入葵涌石籬商場的一間餐廳。他首次進入時撬開抽屜偷走7,000元現金;約兩小時後,他更換外衣並攜帶工具返回現場,撬走並搬走一個載有約52,593元現金的夾萬。被告人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稱因過年需錢而起意。
被告張樂軒於2021年12月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並將帳戶控制權售予他人以換取金錢報酬。該兩個帳戶隨後被用作接收網上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約港幣912萬元。被告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被告承認控罪,並承認在案發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的款項為犯罪得益。
被告人 SINGH GURPIAR 於2024年7月30日凌晨,在馬鞍山恆安商場男廁內襲擊一名79歲長者,並搶去其港幣5,000元現金。被告隨後逃離現場。警方同日於被告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0.22克含有海洛英的混合物及吸毒工具。被告承認搶劫及管有危險藥物罪,並稱該毒品為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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