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根
被告林偉根於2025年2月10日潛入旺角一間補習學校,遮蓋閉路電視後偷走一部價值港幣500元的流動電話。被告曾有多次入屋犯法罪(Burglary)及不誠實罪行紀錄,剛於2024年8月刑滿出獄,約半年後即再犯本案。被告被捕後承認因經濟壓力及貪心犯案,並已變賣該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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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偉根於2025年2月10日潛入旺角一間補習學校,遮蓋閉路電視後偷走一部價值港幣500元的流動電話。被告曾有多次入屋犯法罪(Burglary)及不誠實罪行紀錄,剛於2024年8月刑滿出獄,約半年後即再犯本案。被告被捕後承認因經濟壓力及貪心犯案,並已變賣該電話。
被告人劉嘉樂於2024年7月8日至9日兩天內,先後在大埔區的三個地點(中醫診所、酒家及醫療中心)偷竊三部流動電話。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趁店員不備或店舖無人看管時,進入接待處或未上鎖的店舖,伺機取走放在櫃枱上的電話。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貪心而犯案,並已將電話變賣。被告人有多次不誠實罪行紀錄,屬慣犯。
被告人梁權胜於2025年1月30日凌晨,兩度潛入葵涌石籬商場的一間餐廳。他首次進入時撬開抽屜偷走7,000元現金;約兩小時後,他更換外衣並攜帶工具返回現場,撬走並搬走一個載有約52,593元現金的夾萬。被告人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犯案,稱因過年需錢而起意。
被告張樂軒於2021年12月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並將帳戶控制權售予他人以換取金錢報酬。該兩個帳戶隨後被用作接收網上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合共約港幣912萬元。被告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被告承認控罪,並承認在案發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的款項為犯罪得益。
被告人 SINGH GURPIAR 於2024年7月30日凌晨,在馬鞍山恆安商場男廁內襲擊一名79歲長者,並搶去其港幣5,000元現金。被告隨後逃離現場。警方同日於被告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0.22克含有海洛英的混合物及吸毒工具。被告承認搶劫及管有危險藥物罪,並稱該毒品為自用。
被告蕭淑娟於2025年5月23日,在觀塘秀茂坪商場行人天橋上,向一名92歲長者借錢兩元遭拒後,雙手捉住受害人並發生拉扯,導致受害人受傷。糾纏間,受害人褲袋內的600元現金跌出,被告隨即搶走並逃離現場。被告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聽到男聲指令而犯案。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 (schizophrenia) 超過30年,案發時受精神狀況影響。
被告人李淵彬於2024年9月11日凌晨駕駛的士時,被警方截停搜查。警方在車內搜出多包可卡因(共6.49克)及氯胺酮(共8.76克),以及現金54,280元及多部手機。被告人承認因欠債而販運毒品。被告人現年69歲,長期患病,案發時為兼職的士司機,過往沒有涉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被告人霍子健於2024年11月17日凌晨及清晨,兩度進入西環一間生活用品店,偷去13隻腕錶、一瓶威士忌及現金港幣21,000元。店舖當時因門鎖損壞僅以膠紙封門。被告人於2025年1月被捕,警誡下承認控罪。被告人有長期吸毒史及大量刑事紀錄,包括2006年的入屋犯法罪,且案發時剛刑滿獲釋不足三星期。
被告 Sham Chun Man, Simon 於 2023 年偽造公司文件,冒充其父母持有的 Union Faith International Limited (VTC) 之董事及股東,並使用偽造的公司印章向五間財務公司申請按揭貸款。被告合共騙取約 2,661 萬港元,其中約 1,500 萬港元存入其個人銀行戶口,其餘款項用於償還部分貸款。受害財務公司因被告並非 VTC 的合法授權人,面臨重大損失,目前仍有超過 2,100 萬港元貸款未獲償還。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五項欺詐罪 (Fraud)。
被告人曾志強於2025年3月至5月期間,在馬會場外投注處多次針對長者進行扒竊。他利用報紙遮掩,從受害人的口袋或斜背包中偷取銀包、現金及馬會現金券。被告人被捕後承認5項盜竊罪 (Theft),並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詳細交代犯案過程,承認因賭博成癮而犯案。被告人過往有8項盜竊罪紀錄,屬慣犯。
被告張景山於2025年2月17日凌晨,潛入中環街市一間餐廳,趁保安員熟睡時偷走其載有現金、證件及財物的袋。被告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因貪念犯案。被告現年48歲,有43項刑事案底,其中41項涉及不誠實罪行,包括12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被告人邱志偉於2025年4月22日凌晨,撬開旺角一間甜品店的大閘,進入店內盜取一部手機及現金。警方隨後截查被告人,在其身上搜出失竊手機及部分現金。被告人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並交代已丟棄犯案時穿著的衣物及工具。被告人過往有25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50項與不誠實有關,包括16項爆竊或企圖爆竊紀錄,屬職業爆竊者。
被告為兼職送貨員,於2024年4月及5月兩度受僱期間,駕駛僱主貨車並攜同貨物失蹤,構成兩項盜竊罪(Theft)。在第二次事件中,被告被警方截查時拒絕停車並駕車逃避,最終被警員破窗制伏,涉及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及管有吸毒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警方在車內搜出微量可卡因及吸毒裝置。
兩名蒙古籍被告於2025年2月來港旅遊。第二被告在山頂廣場扒竊一名保加利亞遊客的錢包,內有兩張銀行卡。隨後,兩名被告共同參與,由第一被告持卡在COACH購買手袋,並企圖在CHANEL購買香水及護膚品。兩人於翌日在機場被捕,並承認控罪。
被告人與受害人X曾發展婚外情。關係轉淡後,被告人因不滿X提出分手及金錢安排,先後多次將載有X容貌、姓名及指控其為「感情騙子」的影片上載至YouTube。被告人更以公開婚外情及掌握X家人資料為由,向X勒索金錢,X被迫支付合共107.5萬元。被告人否認勒索及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等六項控罪,辯稱影片僅為引起X注意,金錢往來屬自願餽贈。
兩名被告劉顯揚(D1)及黃俊杰(D2)受僱於他人,於2024年8月21日跟蹤事主至葵涌道巴士站。D1突然揮拳襲擊事主,導致其面部及手部受傷,而D2則在旁拍攝過程以作證明。事發後,D1逃離現場,D2則在拾起D1遺下的帽子後離開。警方隨後拘捕兩人,兩人均承認受僱進行該次襲擊,並曾透過通訊軟件傳送襲擊影片以換取報酬。
被告朱健東於2024年11月14日,在旺角大南街使用百合匙偷走一輛的士,並掛上虛假車牌以隱瞞車輛身份。被告並無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亦未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該車於四天後被尋回。被告另於同年12月在青衣被截查時,未能出示身份證。被告承認盜竊、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及未能出示身份證等控罪。
被告梁嘉健自2010年起受僱於 Giant Craft,負責管理倉庫並持有倉庫鑰匙。2022年,被告在同謀黃俊傑的誘使下,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從倉庫盜取 Burdy Technology Limited 擁有的比特幣礦機(Antminer S19i)。被告先後四次盜取共1,850部礦機,並企圖盜取另外286部。被告從銷售中獲利20萬港元,並將款項揮霍於賭博、毒品及奢侈品。案發後,被告向僱主坦承罪行並自首。
被告許平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案發於2024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與兩名同黨進入長沙灣道一住宅單位,該單位當時無人居住。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協助搬運從單位內偷取的物品,包括一個二胡盒。被告有多次案底,包括入屋犯法及不誠實罪行。
被告何家樂於2025年2月14日清晨,在元朗搭乘張肇基駕駛的的士。途中被告要求停車,並亮出一把約10厘米長的生果刀指向司機,威嚇對方交出財物。司機被迫交出港幣500元,被告隨即逃離現場。警方同日拘捕被告,並在其住所搜出犯案時使用的刀具及衣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缺錢而犯案,並對控罪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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