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及信用卡詐騙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家俊 DCCC1875/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並啟動緩刑監禁4星期
被告盜竊詐欺,判囚27月,緩刑。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22/6/2026[2026] HKDC 11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家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俊文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袁家俊被控兩項盜竊罪及三項欺詐罪。他於2025年8月1日及2日,先後在兩間24/7 Fitness健身房內,趁受害人將財物放置於無鎖儲物架時,盜取了兩個斜孭袋。其中一個袋內有港幣6,800元現金及其他物品,另一個袋內則有身份證、回鄉證、耳機盒及一張恒生銀行信用卡。被告隨後使用盜取的信用卡在便利店進行了三次小額購物,總值約港幣1,144.5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貪心而犯案,並在錄影會面中詳細交代了犯案過程。被告在犯案時正處於另一宗盜竊案的緩刑期間,且在保釋期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所犯的兩項盜竊罪和三項欺詐罪進行量刑。辯方提出,盜竊罪因案情多變而無特定量刑指引,但信用卡詐騙案件在無特別情節下,一般量刑基準為9個月監禁。對於小規模信用卡詐騙,上訴庭曾指出3年或以下監禁為合適。辯方亦強調被告認罪、犯案時失業、損失金額不高、且犯案過程隨機粗疏,請求法庭考慮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建議總刑期為25個月。控方則強調被告在緩刑及保釋期間再犯案,應視為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盜竊罪及欺詐罪的最高刑罰,並參考了上訴庭就信用卡詐騙案件的量刑指引,特別是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及HKSAR v Li Chi Yat CACC 189/2018兩案。法官採納了盜竊罪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欺詐罪則以27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以反映被告在保釋期間再犯案的加刑因素。法官亦考慮到被告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在總量刑原則下,法官命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並啟動了被告之前案件的緩刑,命令與本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作為量刑指引:

  •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上訴庭同意小規模使用虛假或他人信用卡的案件,量刑基準應為3年或以下,並強調需保障信用卡系統的完整性及安全性,以及考慮潛在損失。
  • HKSAR v Tu I Lang [2007] HKLRD 403:確立了小規模信用卡詐騙案件的量刑基準為3年或以下監禁。
  • HKSAR v Li Chi Yat CACC 189/2018:上訴庭確認了信用卡詐騙的相關判刑指引,並將盜竊信用卡及三項欺騙罪行的量刑基準分別定為9個月及2年監禁,最終總刑期為19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袁家俊被裁定兩項盜竊罪及三項欺詐罪罪名成立。法官判處控罪一及二各6個月監禁(以9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一)。控罪三至五各判處18個月監禁(以27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一)。法官命令控罪二刑期中的3個月與控罪一的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控罪三至五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27個月監禁。此外,法官啟動了被告之前案件的4星期緩刑,並命令與本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緩刑及保釋期間再犯案會構成重要的加刑因素,即使是小規模的信用卡詐騙,法庭也會考慮其潛在損失而非僅實際損失。法官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的認罪、個人背景、犯罪模式及過往紀錄,並會根據總量刑原則決定刑期是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亦重申了保障信用卡系統完整性的重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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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緩刑期間再犯案會有什麼後果?
A.

在緩刑期間再犯案會構成加刑因素,法庭通常會啟動之前的緩刑,並命令其與新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導致總刑期增加。

Q.信用卡詐騙的量刑原則是什麼?
A.

對於小規模的信用卡詐騙,上訴庭指引量刑基準為3年或以下監禁。法庭會考慮保障信用卡系統的完整性及潛在損失,而非僅實際損失。

Q.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影響判刑嗎?
A.

是的,在保釋期間犯案會被視為加刑因素,法庭在決定量刑基準時會將此納入考慮,可能導致更長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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