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遣返聲請人入屋犯法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UONG Viet Huy DCCC127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因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2/7/2026[2026] HKDC 11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UONG Viet Hu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俊文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DUONG Viet Huy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案情指,2025年5月11日,K1 TECH LIMITED店主王先生將兩箱共200部iPhone 16 Pro Max(每箱貨值約67萬元)暫放店鋪門口,待越南客人稍後付款取貨。翌日下午3時左右,被告進入店鋪,搬走其中一箱iPhone後隨即離開。王先生追趕並報警,被告被截停及拘捕。閉路電視拍下被告犯案過程。被告認罪並承認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被告的入屋犯法罪進行量刑。辯方爭辯指,被告的行為屬「技術性的侵入」,應適用較低的量刑起點,並強調被告坦白認罪、無使用工具、無精密預謀、無造成損壞,且貨物已即時起回。控方則指出,案件涉及兩名或以上人士共同干犯,且牽涉大額財物,以及被告作為免遣返聲請人 (non-refoulement claimant) 在港犯案,均屬加重刑罰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接納辯方關於「技術性侵入」的論點,將一般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30個月監禁)調低3個月至27個月。然而,法官亦考慮到案件涉及兩名或以上人士共同干犯(包括一名假裝購物的同謀者),以及牽涉約67萬港元的大額財物,因此將量刑起點上調6個月至33個月。此外,法官引用上訴法庭案例HKSAR v Pinto,指出被告作為免遣返聲請人在港犯案屬加刑因素,再上調3個月至36個月。最終,因被告坦白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判處2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確立量刑原則:

  •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
  •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重申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
  • HKSAR v Cheng Wai Kai (鄭偉佳) CACC 338/2007:指出案件如有加重刑罰因素,量刑起點可上調,例如多人共同干犯及牽涉大額財物。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浩維 DCCC 215/2021:法官在此案中曾將「技術性侵入」的量刑起點調低。
  • HKSAR v Pinto CACC 1/2024:重申免遣返聲請人在港犯案屬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DUONG Viet Huy被判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法庭考慮所有加刑及求情因素後,判處被告24個月監禁。法官給予被告三分一刑期扣減,以表彰其坦白認罪。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香港,免遣返聲請人 (non-refoulement claimant) 在等候審理期間犯案會被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這反映了法庭對維護香港作為安全城市聲譽的重視。同時,判決也闡明了即使是「技術性侵入」的入屋犯法罪,若涉及同謀及大額財物,仍會導致量刑起點顯著上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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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免遣返聲請人在香港犯案會否影響判刑?
A.

會。法庭會將免遣返聲請人在港犯案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因其損害香港作為安全城市的聲譽。本案中,法官因此將量刑起點上調了3個月。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根據上訴法庭指引,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兩年半(30個月)監禁。本案中,法官以此為基礎進行調整。

Q.「技術性侵入」的入屋犯法罪會否獲得較輕判罰?
A.

可能。如果侵入方式不涉及爆破或工具,且店鋪門戶開放,法庭會視為「技術性侵入」,並可能酌情調低量刑起點。本案中,法官因此將量刑起點調低了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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