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鎅刀搶劫性工作者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臧豪輝 DCCC152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年6個月
被告搶劫判囚4年半,因積犯專向性工作者下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11/6/2026[2026] HKDC 105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臧豪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陳淑文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臧豪輝被控一項搶劫罪 (Robbery)。案情指被告於2025年7月3日凌晨,在元朗一單位內搶劫一名性工作者。被告假扮顧客進入單位後,取出鎅刀指嚇事主,要求交出財物。事主先交出港幣$700,被告不滿並威脅「𠝹花」,事主再交出港幣$1500。被告隨後取走事主手提電話後逃離。被告於同年7月7日被捕,警誡下承認因經濟困難而犯案,並指已將贓款花光及變賣電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的搶劫罪進行量刑。控方強調搶劫罪的嚴重性及被告的積犯紀錄,特別是針對性工作者犯案應加重刑罰。辯方則求情指被告雖以鎅刀威嚇,但犯案過程短暫,沒有實質使用暴力,情節並非最嚴重,且被告認罪並與警方合作,懇請法庭以較低的量刑起點並給予三分一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搶劫罪的嚴重性及相關量刑指引,特別是上訴法庭在茆廣生案中就持械搶劫罪設定的5年監禁量刑指引。法官指出,針對性工作者犯案、闖入私人處所、夜間作案及威嚇使用暴力均為加刑因素。本案被告針對性工作者犯案,並在事主誤以為是顧客的情況下進入私人處所,以鎅刀威嚇並進一步索取財物,且案件發生於凌晨,故以6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此外,被告多次干犯搶劫罪,屬積犯,顯示過往判刑未能阻嚇,且在同類案件獲釋後短期內再犯,故將刑期上調3個月至6年9個月。唯一的減刑理由是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茆廣生對女皇 [1981] 1 HKLR 610:上訴法庭就持械搶劫罪頒下的量刑指引,以5年監禁為起點。
  • HKSAR v Choi Kuk Shek, Kenny & another CACC 544/2002:上訴法庭指出以光顧性工作者為名並使用武器向她們搶劫,是一項加刑的因素。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國輝 CACC 346/2008:重申性工作者易受劫匪欺凌,法庭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她們。
  • HKSAR v Cheng Fuk Wa CACC 442/2005:同上,強調對性工作者犯案的阻嚇性判刑。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枝 [1999] 2 HKLRD 830:指出處理積犯量刑時,法庭有責任提高量刑起點,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搶劫罪成立。考慮到量刑基準、加刑因素及唯一的減刑理由(適時認罪),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再次確認了針對性工作者實施搶劫會被視為加重情節,法庭會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保護該群體。同時,被告的積犯紀錄,特別是獲釋後短期內再犯同類罪行,會導致量刑起點顯著上調,以反映其屢教不改的行為及對公眾的潛在威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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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搶劫性工作者會被判處什麼刑罰?
A.

法庭會將針對性工作者的搶劫視為加重情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4年6個月。

Q.積犯再犯搶劫罪會如何影響判刑?
A.

積犯再犯搶劫罪會導致量刑起點顯著上調,以反映其屢教不改的行為及對公眾的威脅。本案被告因此被上調刑期3個月。

Q.經濟困難是否搶劫罪的減刑理由?
A.

根據上訴法庭的案例,犯案時處於財政困難並非搶劫罪的減刑理由。本案法庭亦未將此納入減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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