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贓物罪慣犯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達勳 DCCC1247/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14個月
被告人因處理贓物罪被判監禁1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7/2026[2026] HKDC 11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達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2025年5月3日至6日期間,「今是財務有限公司」辦公室遭爆竊,損失現金、財物及兩部手機。監控錄像顯示被告人楊達勳於2025年5月5日曾進出大廈。警方於2025年5月7日在被告人家中搜查,發現該兩部被盜手機(價值2,999港元),以及一批破門工具。被告人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被告人透過家人協助,全數賠償了受害公司的損失共10,001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被告人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 進行量刑。控方指出涉案手機為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贓物,並強調被告人有大量不誠實罪行紀錄。辯方則引用案例,指出處理贓物罪的刑罰通常較入屋犯法罪為輕,並提出被告人已作出賠償。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處理贓物罪的性質,儘管沒有具體判刑指引,但參考了上訴法庭在R v Chan Wing-kwan & Anor CACC 121/1985中對處理贓物罪的判刑範圍(2年至4年)。法官認為本案案情較輕,採納1.5年作為基本量刑起點。然而,由於被告人是涉及不誠實罪行的慣犯,每次刑滿獲釋後不久便再犯,法官因此將量刑起點上調6個月至24個月。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並因家人協助賠償受害公司而再獲酌情扣減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R v Chan Wing-kwan & Anor CACC 121/1985:此案審視了多宗處理贓物罪的判刑,指出刑期通常在2至4年之間,且收受爆竊贓物者的刑罰通常較入屋犯法者為輕。法官參考此案,認為本案案情較輕,並以此作為量刑起點的參考。
  • HKSAR v Xiao Wei [2003] 3 HKLRD 1063:此案引用了英國上訴庭案件R v Bernard Webbe & Others [2002] 1 Cr App R (S) 22,列出處理贓物罪量刑時應考慮的加刑因素,例如與前置罪行的密切程度、前置罪行的嚴重性、贓物價值等。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處理贓物罪成立,判處監禁14個月。判刑考慮了被告人認罪及透過家人協助賠償受害公司的因素,給予了相應的刑期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處理贓物罪的量刑原則,即使沒有直接參與前置罪行(如爆竊),但若被告人為慣犯,其量刑起點會因其過往紀錄而大幅上調。同時,法庭亦會考慮被告人認罪及對受害人的賠償作為減刑因素。本案強調了贓物對物主而言可能具有超越其本身價值的意義,例如個人信息和紀念價值。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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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處理贓物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A.

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 沒有具體判刑指引,但法庭會參考過往案例,例如上訴法庭曾審視的案件刑期在2年至4年之間。本案中,法庭採納1.5年為基本量刑起點。

Q.慣犯在處理贓物罪中會如何影響判刑?
A.

若被告人是涉及不誠實罪行的慣犯,且每次刑滿獲釋後不久便再犯,這將構成加刑因素。本案中,法官因此將量刑起點上調了6個月。

Q.認罪和賠償對處理贓物罪的判刑有何影響?
A.

被告人認罪通常會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此外,若被告人透過家人協助賠償受害公司,法庭會酌情給予進一步的減刑。本案中,被告人因此獲得了總共的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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