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鎖儲物室盜竊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曉暉 DCCC53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被告人因入屋犯法罪被判處22個月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資深大律師11/6/2026[2026] HKDC 10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曉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陳永豪資深大律師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曉暉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案情指,於2024年10月2日,一名建築公司職員將裝修工具放入未上鎖的儲物室內,並用密碼鎖鎖上工具箱。該職員於10月12日發現工具箱內的電鑽、電磨機及密碼鎖失竊。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曾於10月6日進入儲物室。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一時貪心偷取涉案物品自用,並在住所被搜出所有失竊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人梁曉暉的入屋犯法罪進行量刑。辯方請求法庭考慮涉案儲物室未上鎖,被告人並非強行進入,屬於「機會主義的犯罪」 (opportunistic crime),並引用「鼠偷」 (sneak thief) 的概念,建議以非住宅處所爆竊的量刑標準(2年6個月)作為起點。控方對此不表異議。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多項因素。首先,法官認為涉案物品並非毫無價值,且被告人有16項前科,其中9次涉及盜竊罪條例,顯示需要具阻嚇性的刑罰。然而,法官接納辯方關於「機會主義的犯罪」的論點,因儲物室門外貼有「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字樣,且被告人並非早有預謀,故認為不應以一般住宅式入屋犯法罪的標準判刑,並酌情減刑。法官以27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有多次犯案紀錄但無同類犯罪紀錄,加刑6個月以收阻嚇之效,最終因認罪減至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HKSAR v Cheung To Ming [2006] 2 HKLRD 259:辯方引用此案中關於「鼠偷(sneak thief)」及「機會主義的犯罪」的考慮,以支持較輕的量刑。
  • Chan Chi Ming v R [1979] HKLR 491:辯方引用此案,指出被告人屬「積犯」會影響量刑。
  •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辯方引用此案,建議以非住宅處所爆竊的一般量刑標準(2年6個月)作為考慮。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梁曉暉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前科以及本案的「機會主義」性質,法官判處被告人22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量刑時,即使被告人有大量前科,法庭仍會仔細審視案件的具體情節,例如犯罪的預謀程度和犯罪現場的性質,以判斷是否適用較輕的量刑標準。對於「機會主義的犯罪」和「鼠偷」的概念,法庭會給予酌情考慮,但仍會確保刑罰具有足夠的阻嚇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從未上鎖的儲物室偷東西算不算入屋犯法罪?
A.

根據本案,即使儲物室未上鎖,被告人進入並盜竊物品,仍被控告並承認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Q.有盜竊前科會如何影響入屋犯法罪的判刑?
A.

法庭會將被告人的前科納入考慮,特別是涉及盜竊罪的紀錄,這會導致量刑起點的提高,以達致阻嚇作用。

Q.「機會主義的犯罪」會讓判刑較輕嗎?
A.

在本案中,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行為屬「機會主義的犯罪」,並因此酌情減刑,沒有以一般住宅式入屋犯法罪的標準判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