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主義式入屋犯法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乃雄 DCCC1542/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被告因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16/6/2026[2026] HKDC 107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乃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李俊文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馮乃雄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案情指鄭女士於旺角通菜街租用一商鋪,案發時正裝修,入口為未上鎖玻璃門,內有木門。鄭女士與丈夫於2025年5月29日將兩部冷氣機搬入店鋪木門後方並鎖上木門密碼鎖後離開。5月30日,鄭女士獲技工通知冷氣機不見了,報警處理。警方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後於6月5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竊,並帶警方尋回失物。被告聲稱自己是冷氣技工,在涉案單位隔鄰工作,於5月30日凌晨見冷氣機放在垃圾旁,一時貪心搬走,並未進入店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量刑。控方指被告犯入屋犯法罪,應按既定指引判刑。辯方則爭議被告屬「機會主義者」犯案,而非專業爆竊犯,且涉案財物已歸還,事主無損失,因此量刑基準應予下調。辯方亦強調被告及時認罪並協助尋回失物。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上訴庭就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即非住宅初犯成年人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法官考慮到閉路電視未能確定被告盜竊的確切位置,且控方確認門鎖無損毀,接受辯方指被告屬「機會主義者」的說法,而非專業爆竊犯。因此,法官將量刑基準下調至24個月監禁。此外,被告及時認罪並協助尋回失物,事主未蒙受損失,故給予三分一的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初犯成年人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
  •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指出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可因應個別案情上調或下調,例如「機會主義者」的犯案可獲下調。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法官採納2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並給予三分一的認罪扣減。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原則,並強調了「機會主義者」與專業爆竊犯在量刑上的區別。法庭在無法確定被告實際盜竊位置且無門鎖損毀證據的情況下,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採納較低的量刑基準。此外,被告協助尋回失物及及時認罪亦是重要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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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是多久?
A.

根據上訴庭指引,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初犯成年人的量刑基準一般為30個月監禁。本案中,法庭將基準下調至24個月。

Q.「機會主義者」犯案會影響量刑嗎?
A.

會。法庭會區分專業爆竊犯與「機會主義者」。若被告被認定為「機會主義者」,量刑基準可獲下調。本案中,被告因此獲下調量刑基準。

Q.認罪和尋回失物對判刑有何影響?
A.

被告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若被告協助警方尋回失物,使事主沒有損失,這也是重要的減刑因素。本案中,被告因此獲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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