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他人入屋爆竊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震鋒 DCCC811/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震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郭偉健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梁震鋒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案情指,2024年2月10日,受害人龍女士一家離開位於筲箕灣的單位後,被告與另一男子凌先生進入該大廈。閉路電視顯示兩人其後離開,凌先生手持多袋物品。龍女士回家後發現單位木門被撬開,損失總值約港幣56,200元的財物。被告於2025年3月7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錄影會面中,被告聲稱原欲向姑媽借錢,凌先生卻踢開木門入屋搜掠,他則在門口把風並從中獲利港幣3,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被告梁震鋒的入屋犯法罪應如何量刑。控方認為被告夥同他人犯案,且有刑事紀錄,應從重量刑。辯方則強調被告及早認罪,並非預謀犯案,僅為一時魯莽,且已深切反省,希望法庭輕判給予更生機會。
判決理由
法官郭偉健採納上訴法庭就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認為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對於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下,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法官不採信被告聲稱無預謀犯案的說法,認為其罪責與一般爆竊犯無異。考慮到被告夥同他人犯案,法官將量刑起點調高3個月至39個月。由於被告坦白及時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上訴法庭案例作為量刑指引,包括HKSAR v Wong Yiu Kuen、HKSAR v Po Yan Chuen、HKSAR v Wan Ka Kit,確立入屋犯法罪即使認罪及無犯罪紀錄,監禁仍是恰當刑罰。曾繼安案 (CACC79/2010, [2011] 2 HKLRD 336) 及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等案例則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338 & 339/2007) 則列出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梁震鋒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考慮到被告夥同他人犯案的加刑因素,以及其及早認罪的減刑因素,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院對入屋犯法罪的嚴肅態度,強調監禁是此類罪行的主要判刑選擇,即使被告認罪且無同類前科。法庭亦明確指出,即使被告聲稱無預謀,但若在現場協助同夥犯案,其罪責與主犯無異。被告在出獄不足一個月後再犯案,雖未構成加刑因素,但反映其重犯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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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根據上訴法庭的指引,對於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重或減輕處罰因素的情況下,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年。
Q.夥同他人犯案會影響判刑嗎?
會。夥同他人犯案是入屋犯法罪的加刑因素之一。在本案中,法庭因此將量刑起點調高了3個月。
Q.被告聲稱無預謀犯案,法庭會採納嗎?
不一定。在本案中,法庭不採信被告聲稱無預謀犯案的說法,認為即使他是在現場才與同夥達成犯罪共識,其罪責與一般爆竊犯沒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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