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8持有人入屋犯法及盜竊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ettiarachchige Thisera Dinesh Pushpakumara DCCC867/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ETTIARACHCHIGE THISERA DINESH PUSHPAKUMAR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盧偉明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Caesar Lo)
案情摘要
被告Hettiarachchige Thisera Dinesh Pushpakumara(D)被控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 及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2025年1月24日,餐廳經理發現儲物架被移動,查看閉路電視後發現D曾出現在後巷。翌日凌晨,警方進行監視,發現D騎單車到後巷,用掃帚將膠帶貼在閉路電視鏡頭上。D隨後用剪鉗剪斷固定木梯的金屬鏈,將梯子靠牆爬向某單位,但失足滑下。D再次爬梯並試圖剪斷避雷針接地線,但未成功。D隨後將梯子歸位,並在後巷逗留後騎單車離開。警方截停D並搜出多種工具。D在警誡下承認曾嘗試剪斷接地線以變賣換取食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被告的企圖入屋犯法罪和企圖盜竊罪進行量刑。控方強調被告有預謀、攜帶工具並遮蔽閉路電視,且在保釋期間犯案。辯方則指出被告的企圖失敗且損害輕微,並強調其悔意及家庭狀況,請求法庭從輕發落,並引用案例說明量刑起點應較低。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多項因素。對於企圖入屋犯法罪,法官認為被告有預謀(事先觀察、攜帶工具、遮蔽閉路電視),但考慮到其企圖失敗且損害輕微,維持3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持有「表格8」身份,法官根據HKSAR v Singh Gursevak案的原則,將量刑起點增加6個月。又因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再增加3個月。對於企圖盜竊罪,法官考慮到損害輕微,設定12個月的量刑起點,並同樣因「表格8」身份增加3個月,因保釋期間犯案再增加3個月。最終,法官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並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R v Brewster & others [1998] 1 Cr App R (S) 181:辯方引用以指出本案企圖入屋犯法罪的加重情節不顯著。
- HKSAR v Khan Asif [2010] 1 HKLRD 404:辯方引用以建議對企圖入屋犯法罪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因被告的企圖徒勞且輕微。
- HKSAR v Emran [2012] 3 HKLRD 535:辯方引用以比較企圖盜竊罪的量刑,該案涉及盜竊銅線,並考慮了工具、損害價值及被告背景等因素。
- HKSAR v Singh Gursevak [2019] 2 HKLRD 274:法官引用此案確立了對「表格8」持有人犯罪加重刑罰的原則,即譴責此類犯罪活動及阻嚇所有「表格8」持有人在港犯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Hettiarachchige Thisera Dinesh Pushpakumara被判企圖入屋犯法罪及企圖盜竊罪成立。法官判處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對「表格8」持有人(Form 8 holder)犯罪加重刑罰的原則,旨在譴責此類行為並阻嚇其他「表格8」持有人在港犯罪。法庭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犯罪預謀程度、實際損害、被告認罪、個人背景及是否有保釋期間犯案等因素。即使企圖犯罪未遂且損害輕微,若有預謀及加重情節,仍會判處實質監禁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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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考慮因素有哪些?
法庭會考慮犯罪的預謀程度、是否攜帶工具、是否遮蔽閉路電視、企圖是否成功及造成的損害程度。本案中,被告因預謀及攜帶工具被判30個月監禁。
Q.「表格8」持有人犯罪會如何影響量刑?
根據HKSAR v Singh Gursevak案,對「表格8」持有人犯罪會加重刑罰,以譴責此類活動並阻嚇其他持有人。本案中,被告的「表格8」身份導致刑期被額外增加。
Q.在保釋期間犯罪會如何影響判刑?
在保釋期間犯罪會被視為加重情節,導致刑期增加。本案中,被告因在保釋期間犯案,其刑期被額外增加了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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