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手機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鳴 DCCC39/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鳴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黃雅茵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浩鳴被控兩項欺詐罪 (Fraud),涉及以相同手法詐騙手提電話賣家。被告人會與賣家聯絡並見面,訛稱翌日會以銀行轉賬支付貨款,並展示預設轉賬畫面,從而騙取手提電話。但被告人從未履行轉賬承諾。控罪一涉及價值$10,000的手提電話,控罪二涉及價值$5,000的手提電話。被告人現年37歲,有兩項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並正就案發後的洗黑錢及欺詐罪服刑共6年3個月。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因疫情失業及家庭經濟壓力而犯案,並已在獄中進修,表示願意全額賠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人被捕後至被正式落案起訴期間是否存在檢控延誤 (prosecutorial delay),以及若有延誤,是否應因此獲得減刑。辯方認為警方調查時間過長,且在被告人行蹤不明期間未積極調查。控方則指出被告人未依期報到且不接聽電話導致調查受阻。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不存在檢控延誤。被告人未依期到警署報到及行蹤不明,是導致未能及早落案起訴的主要原因。法庭指出,在被告人行蹤不明期間,警方仍積極進行了調查,包括獲取銀行月結單、尋找被盜財物及確認SIM卡物主等。即使假設存在延誤,由於被告人在被捕後並無明顯更生進展,法庭亦不認為應因此獲得減刑。法庭採納24個月為兩項欺詐罪的量刑基準,考慮認罪折扣、總刑期原則及賠償令後,判處總刑期16個月監禁,並決定其中6個月與被告人正在服刑的其他案件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欺詐罪均被定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總刑期16個月監禁。被告人須就控罪一賠償$10,000予第一控方證人,就控罪二賠償$5,000予第二控方證人。其中6個月監禁將與被告人正在服刑的兩宗案件(DCCC 405&424/2021及DCCC 242/2019)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被告人自身行為(如未依期報到、行蹤不明)對檢控延誤抗辯的影響。即使調查時間較長,若警方能證明其間有積極調查,且被告人無明顯更生表現,法庭不會輕易認定存在檢控延誤並給予減刑。此外,法庭重申區域法院案例對其沒有約束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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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詐騙手機的量刑基準為何?
本案中,法庭採納了24個月監禁作為兩項欺詐罪的量刑基準,但強調區域法院案例對其沒有約束性。
Q.檢控延誤是否能導致減刑?
法庭在本案中裁定不存在檢控延誤,因被告人自身行為導致調查受阻。即使假設有延誤,若被告人無明顯更生進展,亦不應因此獲得減刑。
Q.被告人已作賠償,對判刑有何影響?
本案中,被告人因已就法庭發出的賠償令作出全額賠償,獲進一步扣減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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