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搶劫並駕車接應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ROOF RIZWAN DCCC49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ROOF RIZW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慶年暫委法官 (His Honour Judge Clement Lee)
案情摘要
被告(D)承認兩項控罪: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及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taking conveyance without authority)。案情指,一輛私家車(車輛1)於2024年7月8日晚在元朗被盜。同年7月16日,閉路電視拍到被告與兩名不明男子在旺角及深水埗一帶使用車輛1。當晚,受害人王女士(PW5)攜帶一個裝有逾1,080萬港元現金的行李箱,在深水埗下車時,兩名男子企圖搶走該行李箱,被告則駕駛車輛1接應。搶劫未遂後,被告駕車載同兩名男子逃離現場。警方其後在車輛1上發現被告的指紋,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有人付錢讓他開車但沒有搶劫。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就被告的企圖搶劫罪及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進行量刑。控方指出搶劫案的嚴重性及涉案金額巨大,而辯方則強調被告及早認罪,並要求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將本案刑期與被告早前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conspiracy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被判的緩刑(suspended sentence)一併考慮。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多項因素。對於企圖搶劫罪,法官參考了《The Queen v Yau Kwok Tung》一案,該案指出無武器搶劫的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考慮到本案涉及至少三名犯人及有幕後主腦,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4年3個月,並因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處34個月監禁。對於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法官參考了《HKSAR v Andrianiaina》及《The Queen v Tam, Simon》等案例,指出此罪的量刑範圍廣泛,若與嚴重罪行相關,量刑會較重。由於被告使用被盜車輛參與搶劫,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12個月,認罪後減至8個月。此外,法官激活了被告早前被判的4個月緩刑。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法官命令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的8個月刑期及激活的4個月緩刑與企圖搶劫罪的3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但其中6個月與企圖搶劫罪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The Queen v Yau Kwok Tung [1987] HKLR 782》:確立無武器搶劫罪的量刑指引,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
- 《Mo Kwong-sang [1981] HKLR 610》:確立有武器搶劫罪的量刑指引,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
- 《HKSAR v Andrianiaina [2017] 2 HKLRD 500》:討論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的量刑,指出通常認罪後刑期為6至12個月監禁。
- 《The Queen v Tam, Simon HCMA 489 and 490/1996》:指出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的量刑範圍廣泛,若與嚴重罪行相關,量刑會較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企圖搶劫罪及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成立。法庭判處被告企圖搶劫罪監禁34個月,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監禁8個月,並激活早前判處的4個月緩刑。考慮整體量刑原則,法官命令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及激活的緩刑與企圖搶劫罪同期執行,但其中6個月與企圖搶劫罪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監禁4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涉及嚴重罪行(如搶劫)中使用被盜車輛會導致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的量刑起點顯著提高。此外,法庭重申了整體量刑原則在處理多項控罪及激活緩刑時的重要性,以確保最終刑期不會過重。被告早前被判的緩刑因再犯而被激活,顯示法庭對緩刑條件的嚴肅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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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搶劫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根據《The Queen v Yau Kwok Tung》案例,若無武器搶劫,量刑起點通常為4年監禁。本案法官考慮到多名犯人及幕後主腦,將量刑起點定為4年3個月。
Q.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的量刑如何決定?
此罪的量刑範圍廣泛,若車輛用於嚴重罪行,量刑會較重。本案被告使用被盜車輛參與搶劫,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12個月監禁。
Q.緩刑期間再犯會如何處理?
若在緩刑期間再犯,法庭通常會激活緩刑。本案被告因再犯,其早前被判的4個月緩刑被激活,並與新刑期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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