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鈞豪(又名余梓鋒)
被告人在兩宗案件中各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宗涉及落馬洲一間廣告製作工場,被告剪斷掛鎖、撬開辦公室,搜掠後偷取港幣200元。第二宗涉及沙田一間茶店,被告利用前僱員所知悉的鎖匙及鐵箱密碼,偷取現金、鐵箱及員工證,損失共港幣8,147.40元。被告有五項定罪紀錄,包括兩項入屋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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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兩宗案件中各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宗涉及落馬洲一間廣告製作工場,被告剪斷掛鎖、撬開辦公室,搜掠後偷取港幣200元。第二宗涉及沙田一間茶店,被告利用前僱員所知悉的鎖匙及鐵箱密碼,偷取現金、鐵箱及員工證,損失共港幣8,147.40元。被告有五項定罪紀錄,包括兩項入屋犯法罪。
被告人在兩宗案件中各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宗涉及落馬洲一間廣告製作工場,被告剪斷掛鎖、撬開辦公室,搜掠後偷取港幣200元。第二宗涉及沙田一間茶店,被告利用前僱員所知悉的鎖匙及鐵箱密碼,偷取現金、鐵箱及員工證,損失共港幣8,147.40元。被告有五項定罪紀錄,包括兩項入屋犯法罪。
被告樊梓健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2022年7月21日,被告跟隨X到其工作的樓宇,在X離開後取去其手袋及手提電話。手袋內有銀包、現金、身分證及其他銀行卡,被告取走現金151元,並將部分物品棄置;其後以450元出售手提電話。警方尋回大部分物品,但有四張銀行卡未能尋回。被告於判刑時51歲,過往有相當案底,其中十三次涉及盜竊。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3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登上一輛的士,先要求司機前往安達邨,後改道至曉光街一處較為偏僻的地方。的士停下後,被告人以約20厘米長的刀指向司機頸部,要求交出金錢。司機抓住刀刃反抗,被告人遂逃走;司機左手無名指受傷。警方其後根據行車記錄儀及閉路電視片段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承認因沒有金錢而企圖搶劫。
三名被告朱鹏鹏(D1)、向涛(D2)及黄国庆(D3)承認或被裁定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2023年5月24日,D1及D2在商店以載有他人信用卡資料的手機購買iPhone,D1成功取得價值港幣10,199元的手機並交給D3。D3另持有八部連結合共56張信用卡的手機,並透過Telegram群組參與較早及較廣泛的信用卡詐騙活動。三人均為初犯,D1及D2只涉及當日的串謀;D3則另涉及與不詳人士的較嚴重串謀。
第一被告 Chiu Hei-tik 與第二被告 Wan Chi-san 共同在旺角一所工業大廈的房間內襲擊熟睡中的 PW1。第一被告以金屬棍連續約三分鐘擊打 PW1 頭部;第二被告則持短刀指向 PW2 頸部。PW1 的錢包內有12,000港元現金,其後失去左眼,並遭受面部裂傷、頭皮骨折等嚴重傷勢。兩名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本文判刑理由針對第一被告。
被告黃天祐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6月17日,他以包裹送遞員身分到達銀湖‧天峰一個住宅單位,發現木門未有完全關閉,遂進入單位,從居民李女士放在客廳的手袋內取走銀包、現金、首飾及個人證件等財物。警方翌日在其住所起回大部分失物。被告有44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51項不誠實罪行及一項過往入屋犯法罪。
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包括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串謀入屋犯法,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2023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與一名身份不詳男子在大埔一所住宅外出現;該男子攀入一樓單位,被告人在外望風,過程由閉路電視拍攝,惟單位沒有財物損失。翌日警方截查被告人,在其背囊內發現鐵筆、螺絲批、手套及口罩。被告人表示曾非法入境,並在五金店購買部分工具。
被告Thong Hiu-kin(唐曉鍵)原為Dah Sing Bank客戶經理,負責向兩名客戶提供金融意見及服務。他虛假聲稱銀行存在高息定期存款計劃,意圖詐騙,誘使第一名受害人交付款項945萬元,第二名受害人及其母親交付合共765萬元,涉款總額1,710萬元。因其期間支付部分利息或本金,兩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分別為590萬元及530萬元,合共1,120萬元。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1)條所訂欺詐罪,案件進入判刑程序。
兩名被告曾共同使用睿景酒店1401室及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警方搜查房間時,發現被盜支票、載有他人個人資料的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及一張虛假支票的入數收據。第一被告另承認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第二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並爭議其多份招認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審訊集中處理兩名被告涉及處理贓物的控罪,以及第二被告涉及虛假文書、身份證、旅行證件及另一項處理贓物的控罪。
兩名被告曾共同使用睿景酒店1401室及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警方搜查房間時,發現被盜支票、載有他人個人資料的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及一張虛假支票的入數收據。第一被告另承認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第二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並爭議其多份招認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審訊集中處理兩名被告涉及處理贓物的控罪,以及第二被告涉及虛假文書、身份證、旅行證件及另一項處理贓物的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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