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梓健案 HCCC300/2023
趁人不在取物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樊梓健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張慧玲
案情摘要
被告樊梓健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2022年7月21日,被告跟隨X到其工作的樓宇,在X離開後取去其手袋及手提電話。手袋內有銀包、現金、身分證及其他銀行卡,被告取走現金151元,並將部分物品棄置;其後以450元出售手提電話。警方尋回大部分物品,但有四張銀行卡未能尋回。被告於判刑時51歲,過往有相當案底,其中十三次涉及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罪的適當刑罰,以及被告的犯罪情節、失物未完全尋回、相同案底、認罪時間及羈押期間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指出案件屬趁機順手取物,涉款不多,並提出被告較遲認罪及已被羈押兩年多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案件並非有周詳計劃的盜竊,而是被告趁受害人不在場時取去手提電話及財物,涉款約151元,故以審訊後八個月監禁作為起點。受害人的四張銀行卡未能尋回,且手提電話被清除資料並轉售,造成實際不便。被告有十三次相關盜竊案底,屬加重刑罰因素,刑期增加兩個月至十個月。由於被告在排期後、審訊前認罪,法院給予四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七個月半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刑主要根據《盜竊罪條例》第9條、案件的具體情節、被告相同案底及認罪扣減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七個月半。刑期以審訊後八個月為基礎,因相同案底增加兩個月,再因審訊前認罪扣減四分之一。
判決啟示
即使涉款不多,失物未完全尋回、清除電話資料及轉售造成的不便,仍會影響刑罰。相同類型的嚴重案底可構成加重因素,而在審訊前認罪仍可獲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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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趁受害人不在時取走手袋和電話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這是趁機而非預先策劃的盜竊,涉款不多但有物品未尋回及造成不便;被告有十三次同類案底,認罪扣減後最終判監七個月半。
Q.盜竊罪有多次同類案底會如何影響刑期?
相同類型的過往定罪可構成加重刑罰因素。本案原本以審訊後八個月為基礎,因被告有十三次盜竊案底而增加兩個月至十個月。
Q.審訊前認罪可否獲得刑期扣減?
可以,但扣減幅度取決於認罪時機。本案被告在案件排期後、審訊前認罪,法院給予四分之一扣減,將十個月減至七個月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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