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天祐案 DCCC1126/2024
趁住宅門未關偷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天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黃天祐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6月17日,他以包裹送遞員身分到達銀湖‧天峰一個住宅單位,發現木門未有完全關閉,遂進入單位,從居民李女士放在客廳的手袋內取走銀包、現金、首飾及個人證件等財物。警方翌日在其住所起回大部分失物。被告有44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51項不誠實罪行及一項過往入屋犯法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機會主義行為是否足以偏離通常三年監禁起點。辯方主張被告沒有預謀、沒有造成損壞,且屬一時貪念,應採用較低起點;控方則依據案情及被告嚴重案底要求法院作相應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但對於機會主義性質、缺乏預謀的案件,起點可因罪責較低而下調。被告雖然是在木門虛掩及看見手袋後才產生偷竊意圖,法院接納其沒有預先計劃;然而,本案涉及有人居住的住宅、較高價值及具重要實用性的財物,受害人可能與被告碰面,情節重於辯方引用的案例。法院以監禁24個月為起點,因被告惡劣案底及在另一案件棄保期間犯案加刑4.5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1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上訴法院的判刑指引及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HKSAR v Ng Wai Hing、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繼安,確認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監禁三年為起點。張道明案、Law Tin Yam案及蔡家明案說明,機會主義入屋犯法罪可採用較低起點,但本案因住宅有人居住、失物價值及案底而須判處較高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並被判罪成。法院判處監禁19個月;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適時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沒有預謀並不必然導致低刑期;法院仍會重視住宅有人居住、財物價值、受害人安全感及重犯紀錄。判刑理由亦區分本案與較輕微的機會主義入屋犯法案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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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門沒有關好後入屋偷竊會判多久?
法院承認被告沒有預謀,而是看見手袋後才起意,但因單位有人居住、失物價值較高及案底嚴重,最終判處監禁19個月。
Q.機會主義入屋犯法罪可以用較低量刑起點嗎?
可以。法院指出,沒有預謀的機會主義入屋犯法罪可低於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三年起點;但本案因住宅有人及損失較大,採用24個月起點。
Q.認罪會否大幅減輕入屋犯法刑期?
適時及坦白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消除住宅犯罪及重犯紀錄的嚴重性。本案由28.5個月扣減至1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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