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唐曉鍵 HCCC198/2024
銀行經理騙取客戶款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hong Hiu-kin (唐曉鍵)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i Anna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Thong Hiu-kin(唐曉鍵)原為Dah Sing Bank客戶經理,負責向兩名客戶提供金融意見及服務。他虛假聲稱銀行存在高息定期存款計劃,意圖詐騙,誘使第一名受害人交付款項945萬元,第二名受害人及其母親交付合共765萬元,涉款總額1,710萬元。因其期間支付部分利息或本金,兩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分別為590萬元及530萬元,合共1,120萬元。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1)條所訂欺詐罪,案件進入判刑程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長期、涉及信任違反及大額損失的欺詐罪應如何量刑;認罪折扣及檢控延誤應給予多少減刑;被告的捐款、個人背景及款項由銀行向受害人償還,是否構成有意義的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以HKSAR v Ng Kwok Wing所述涉及信任違反、涉款300萬元至1,500萬元的5至10年監禁量刑範圍作為起點參考。第一項控罪因持續約11年及實際損失590萬元,審訊後起點為7年9個月;第二項控罪因實際損失530萬元,起點為6年11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檢控延誤再扣減6個月。法庭認為銀行作出的償還並非被告的賠償,捐款及其他個人因素不足以提供實質扣減;依總體性原則,第二項控罪其中6個月與第一項接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提供涉及信任違反欺詐罪的量刑指引。Scook v R (2008) 185 A Crim R 164列出處理檢控延誤時應考慮的因素,法庭據此就不合理延誤給予額外6個月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欺詐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判監4年8個月,第二項判監4年1個月,其中第二項6個月須接續執行;兩項控罪合共監禁5年2個月。
判決啟示
長期、大額及濫用客戶信任的欺詐罪即使認罪,仍可導致嚴重監禁。由銀行而非被告作出的全額償還,不會被視為被告的賠償;不合理檢控延誤則可獲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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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銀行經理以虛假存款計劃騙取客戶款項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案件涉及長期、大額及違反客戶信任的欺詐。被告兩項控罪合共判處監禁五年二個月,其中第二項控罪有六個月接續執行。
Q.銀行替騙徒向受害人還款,會否當作被告賠償?
不會。法庭指出款項是由Dah Sing Bank而非被告支付,而且被告沒有向銀行償還任何款項,因此不接納他已作出全額或部分賠償。
Q.檢控延誤及認罪對欺詐罪判刑有何影響?
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並因約四至五年的不合理延誤獲額外扣減六個月;法庭最終判處兩項控罪合共監禁五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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