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余梓鋒案 DCCC961/2024
利用前工作資料爆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鈞豪(又名余梓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兩宗案件中各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宗涉及落馬洲一間廣告製作工場,被告剪斷掛鎖、撬開辦公室,搜掠後偷取港幣200元。第二宗涉及沙田一間茶店,被告利用前僱員所知悉的鎖匙及鐵箱密碼,偷取現金、鐵箱及員工證,損失共港幣8,147.40元。被告有五項定罪紀錄,包括兩項入屋犯法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兩項侵入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案底、預謀程度、重犯方式、適時認罪和賠償意願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適用30個月起點,並要求兩案刑期全部或大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成年初犯侵入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通常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該起點已包括一定程度的預謀。被告利用前工作地點的內部資料犯案,且有相關案底,第二宗案件更在第一宗後不足兩星期以相同方式犯案,因此較具預謀的案件提高至33個月,另一宗維持30個月。適時認罪減刑三分一,並因願意賠償每案再減一個月。兩案原則上應分期執行,但基於整體量刑原則,最終命令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CAAR 5/2004由辯方引用,以支持30個月起點。法院依據HKSAR v Ng Wai-hing CACC 621/2002及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確認侵入非住宅處所案件的一般量刑起點及預謀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各判監禁:DCCC 676/2024為21個月,DCCC 961/2024為19個月,兩案同期執行,總刑期21個月。另須賠償Wise Fine Enterprise Limited港幣8,147.40元、王永全港幣200元及Art Design and Production Limited港幣30元。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前僱員利用工作期間取得的內部資料犯案,會被視為具預謀及加重情節。適時認罪及明確賠償意願可獲額外減刑;不同日期及不同目標犯案雖通常須分期執行,法院仍可按整體量刑原則命令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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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以前工作的資料爆竊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利用前工作地點的鎖匙及密碼犯案顯示預謀;本案較嚴重一項以33個月為起點,認罪及賠償後減至21個月。
Q.有入屋犯法案底再犯會如何判刑?
被告有兩項近期入屋犯法定罪,法院認為其重犯及以相同手法犯案屬加重因素,故提高其中一案的量刑起點,最後判兩案同期監禁21個月。
Q.認罪和願意賠償可否減少爆竊刑期?
可以。本案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減刑,並因表示願意賠償而每案再減一個月;兩案刑期最終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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