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益慶
被告於2024年7月1日下午進入深水埗元州街一間便利店,向店員展示一把刀刃長8厘米的生果刀,抓住店員左手手腕,喝令交出金錢,並作勢刺向其手臂。店員成功掙脫,被告其後離開,警方同日稍後在其住所搜獲涉案生果刀。被告就企圖搶劫罪認罪並承認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60歲,長期失業並領取綜合援助,另有過往販運危險藥物罪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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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4年7月1日下午進入深水埗元州街一間便利店,向店員展示一把刀刃長8厘米的生果刀,抓住店員左手手腕,喝令交出金錢,並作勢刺向其手臂。店員成功掙脫,被告其後離開,警方同日稍後在其住所搜獲涉案生果刀。被告就企圖搶劫罪認罪並承認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60歲,長期失業並領取綜合援助,另有過往販運危險藥物罪案底。
三名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2024年10月2日,第一被告人以「黃泳兒」身份約見受害人X,將他帶到梨木樹邨後樓梯;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其後拳打腳踢X,第二被告人從其銀包取去約250元,第三被告人則拍攝其香港身分證。翌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以使用身分證借貸相威脅,要求X交出20,000元。三人分別承認搶劫罪及有關被告承認的勒索罪。
被告人鄺留生是寶捷倉運(香港)有限公司聘用的司機。寶捷、新力亞洲及興仁實業均為興仁控股的附屬公司,並共用車輛及司機。2024年4月19日,被告人夥同一名內地男子,未獲授權駕駛並偷走興仁實業的中型貨車V1,以及新力亞洲的中型貨車V2和拖架,價值合共約港幣853,000元。車輛其後被運往劏車場拆毀。被告人在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使用兩組車輛,並承認全部四項控罪。
被告梁梅芳與另外三名被告於2024年10月25日在香港共同犯案。她們向一名80歲鍾姓女子虛稱涉案物質是由醫生開出的眼疾藥物,並以港幣100元出售。被告承認她按同黨指示出售蕎麥茶,每次成功交易可獲港幣30元。警方事前監視,發現四人分工合作、有人把風,並在酒店及被告身上搜出懷疑中草藥。被告早期認罪,並已被還押接近十個月。
被告是 CSK Diamonds (H.K.) Limited 的唯一董事、股東及實際唯一銀行授權人,從事鑽石交易。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他以備忘錄方式向 Legend Bright Trading Limited 取得 Diamond A,並向 NYD HK Limited 取得 Diamond B,未付款而持有鑽石。被告其後多次聲稱已安排銀行轉賬、支票付款或有客戶代為付款,並提供銀行交易截圖及支票,使兩間公司等待付款。實際上,相關帳戶沒有足夠可用資金,部分支票更由已於2016年結束的帳戶簽發,兩間公司最終均未收款。
被告是 CSK Diamonds (H.K.) Limited 的唯一董事、股東及實際唯一銀行授權人,從事鑽石交易。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他以備忘錄方式向 Legend Bright Trading Limited 取得 Diamond A,並向 NYD HK Limited 取得 Diamond B,未付款而持有鑽石。被告其後多次聲稱已安排銀行轉賬、支票付款或有客戶代為付款,並提供銀行交易截圖及支票,使兩間公司等待付款。實際上,相關帳戶沒有足夠可用資金,部分支票更由已於2016年結束的帳戶簽發,兩間公司最終均未收款。
第一被告人區佩詩為受害流動電話批發公司的會計主任,在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間,以虛假訂單取得404部iPhone,並將公司紀錄標記為已付款,造成港幣3,846,800元損失。她其後承認盜竊,並以部分電話協助丈夫第二被告人譚耀祖償還賭債。第二被告人明知無力付款,要求第一被告人取得電話,並將全部電話轉售以獲利約港幣3,000,000元。二人均承認控罪。
被告KAN KUI LAM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2024年7月18日晚上,PW1鎖好深水埗劏房單位後離開,翌日上午發現門鎖被拉開,屋內一部冷氣機失竊。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晚上接近該單位,其後手持裝有冷氣機的袋子離開大廈。被告被捕後承認因與PW1發生爭執而對她懷恨,並以雙手拉開門鎖及偷取冷氣機。被告現年70歲,患有第四期結腸癌並接受紓緩性化療,預期壽命約18至24個月。
被告人白如寶與羅先生曾為同事及性伴侶,關係結束後,被告人多次要求羅先生支付分手補償,並以誣告強姦、公開二人關係及令其失去工作等方式威脅。2023年11月3日,被告人在金鐘政府合署後樓梯要求羅先生交出港幣300,000元,否則便報警誣告。羅先生其後按協議每月轉賬港幣500元,共四次,並保留多段錄音及協議書。被告人否認勒索罪,案件經審訊後裁決。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4年7月22日清晨,兩人在尖沙咀一間中藥店內搜掠,警方到場時發現兩人攜帶及丟棄多個袋子。袋內有燕窩、蟲草及補充品等贓物,總值港幣696,200元,並有電鑽、電鋸、剪鉗及其他爆竊工具。第一被告承認兩人曾撬開後門進入店內。第一被告另被控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責,但該控罪獲准存檔。
被告人張佳意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案情,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處理贓物罪。2024年3月19日,他在銅鑼灣Apple Store使用屬於他人的信用卡購買兩部iPhone,其後將信用卡丟棄,並在旺角以港幣22,000元出售兩部手機。警方透過監視及閉路電視拘捕他,並尋回涉案手機。兩張信用卡分別屬於Chow Man Chiu及Man Yiu Ki;其中一張涉及港幣11,899元交易。被告人沒有香港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Li Yip Kin Ken承認三項罪名:在長沙灣元州邨停車場收費辦事處作為侵入者企圖偷竊;管有0.15克含唑吡坦的第一部毒藥;以及管有0.05克含咪達唑侖的危險藥物。被告曾多次在收費辦事處外活動,嘗試開鎖,並以伸縮量尺經付款槽移動桌上的手機。警方其後截查被告,並在其褲袋搜出兩類藥物。被告有36項前科,包括入屋犯法、盜竊及毒品相關罪行,案發時亦正保釋候審。
被告於2023年12月31日凌晨出現在葵盛西商場一店鋪外。閉路電視顯示被告移開門口木檯並蹲下企圖拉起鐵閘,其外套內藏有一把錘子。警方隨後在被告家中搜獲事發時穿著的衣服。被告承認到訪該處,但否認企圖入屋盜竊,聲稱是因欠店主錢而被惡言相向,故企圖損毀地磚以作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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