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梅芳案 DCCC705/2025
以假藥誘騙長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梅芳(第二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梁梅芳與另外三名被告於2024年10月25日在香港共同犯案。她們向一名80歲鍾姓女子虛稱涉案物質是由醫生開出的眼疾藥物,並以港幣100元出售。被告承認她按同黨指示出售蕎麥茶,每次成功交易可獲港幣30元。警方事前監視,發現四人分工合作、有人把風,並在酒店及被告身上搜出懷疑中草藥。被告早期認罪,並已被還押接近十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 (Fraud) 的判刑。法庭須評估有計劃的街頭騙案、多人合作及針對80歲長者等加重因素,並權衡涉款僅港幣100元、被告所得港幣30元、假藥沒有證實有害及早期認罪等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四名犯案者自清晨起共同活動,預備假藥並互相配合,顯示罪行具計劃性,而受害人是需要法律特別保護的80歲長者,故不能以臨時或輕微街頭行為看待。參考同類案件後,法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然而,涉款及被告所得均極低,沒有證據顯示物質危害健康,且被告及早認罪並協助調查,遂按認罪三分之一減刑至1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an Meiyuan and Others,指出有計劃街頭騙案的量刑起點可達三至三年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說明多人受害及高額損失可導致三至四年起點。陳佳儀及鍾偉鑫則提供較接近金額及欺詐模式的比較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法庭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早期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10個月;還押時間按法律計算。
判決啟示
低額損失不會消除有計劃犯案及針對高齡受害人的嚴重性,但涉款極低、沒有健康傷害證據及早期認罪可顯著影響刑期。判刑理由亦顯示,同類案件須按犯案組織程度、受害人脆弱性及實際損失整體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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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假藥欺騙八旬長者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多人有計劃地犯案並針對高齡受害人屬加重因素,但涉款僅港幣100元且被告早期認罪,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0個月。
Q.欺詐只涉及一百元也會坐牢嗎?
可以。法庭指出,低額損失不會消除有計劃犯案、多人合作及利用長者弱勢的嚴重性;本案即使涉款只有港幣100元,仍判監10個月。
Q.早期認罪可扣減多少刑期?
本案法庭因被告早期承認控罪,從15個月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減至10個月;被告另因錄影會面提供資料而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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