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梅芳
DCCC 705/2025
[2025] HKDC 14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705號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梁梅芳 | (第二被告) |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
| 日期: | 2025年8月19日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李清桂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許卓倫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
| 控罪: | [2] 欺詐罪 (Fraud) (訴全部被告)(against all accused)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 第二被告(“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 (訴全部被告),這罪行是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 罪行詳情指她與其他三名被告於2024年10月25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鍾女士虛假地表示,賣給該鍾女士的物質是由醫生開出的藥物,適用於治療眼疾)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鍾女士作出一項作為,即支付港幣100元購買該物質,導致該朱翠群、梁梅芳、曹华珍、曹華原或其他人獲得利益,或導致該鍾巧連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情
3. 2024年10月25日1115時左右,被告與一名女子(“女子一” )在皇后街1號外面走近80歲的鍾女士。被告及女子一其中一人自稱醫生,講述最近得來的藥如何治好母親的眼疾。鍾女士問該藥可在何處取得,第二被告及女子一便提出以港幣500元賣給她。當兩人獲悉鍾女士身上只有港幣100元後,便提議鍾女士回家拿更多錢。這時,另一名女子(“女子二” )加入對話,並建議鍾女士可問人借錢。鍾女士拒絕這項提議後,被告及女子一便同意以港幣100元將藥賣給她。女子二接着拿一包懷疑藥物給鍾女士,以獲取港幣100元。
4. 在附近埋伏的警務人員其後截停被告,女子一,女子二,及一名男子(“男子一” )。
5. 警方的監視實際上在數小時前已經開始。自 2024年10月25日清晨起,警務人員根據情報監視被告。 0830時左右,警務人員見到被告,女子一及女子二,她們三人同住佐敦某酒店。三人到銅鑼灣與男子一會合及吃早餐,之後便前往西營盤,其間被告及女子一走在前面,女子二及男子一則保持一段距離跟在後面。
6. 1122時左右,警務人員見到被告及女子一在皇后街1號與皇后大道西交界與鍾女士交談,女子二及男子一則在附近逗留。
7. 2024年10月25日,被告被拘捕。第二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事情,包括:
(a) 她兩天前從中國內地來港買些藥。她受教育至初中程度,當時無業。
(b) 她不是中醫;
(c) 2024年10月25日1100時左右,她與阿珍一起,對方指示她以港幣100元賣蕎麥茶給有興趣的人,並承諾每次成功賣出便給她港幣30元。她承認賣蕎麥茶給鍾女士;及
(d) 在她膠袋發現的懷疑中草藥,是阿珍向她提供的。
閉路電視片段
8. 皇后街與皇后大道西交界附近裝設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在2024年10月25日:
(e) 自1118時起,被告,女子一及女子二在上述交界附近徘徊。男子一一直坐在花槽石壆的把風位置。第二被告,女子一及女子二則四處走動;
(f) 1125時,被告,女子一走近鍾女士並與她交談。女子二其後亦加入對話。
警方調查
9. 被告不是醫生。
10. 警方在被告,女子一及女子二居住的佐敦酒店房發現四大袋懷疑中草藥及一些紅色膠袋。
11. 經搜查,警方在被告身上發現一個紅色膠袋,內有一些懷疑中草藥及一張八達通卡。
12. 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在2024年10月22日持雙程證入港。
背景及求情
13. 被告現年 58 歲,獨居,與丈夫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被告教育程度至小學,曾在內地從事工廠散工工作,月薪約人民幣 3,000 元。案發時失業,來港時間不長。被告在香港有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紀錄,在1998年被判入獄8個月,因已事隔多年,不屬本案加刑因素。
14. 被告於案件早期即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並在錄影會面中詳述案情,有助警方調查。
15. 本案涉案金額僅港幣100元,被告所得為港幣30元,無證據顯示涉案蕎麥茶對人體有害。
16. 被告自 2024 年 10 月 25 日起已被還押至今,接近 10 個月,已承受相當刑期壓力,希望早日釋放回家。
判刑考慮
17. 有計劃的街頭騙案的量刑起點可達三至三年半 (HKSARv Tan Meiyuan and Others CACC 360/2008),但該案涉損失款額(其中控罪二是港幣181,000元)遠高於本案。
18. 若涉及多名受害人(該案有36名害人)及高額涉款(該案總損失是港幣63,138元),量刑起點可達三至四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CACC 100/2014)。
19. 辯方另外援引兩宗罪責較貼近本案的案例。第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佳儀 [2024] HKDC 1474,該案被告被控多項控罪,包括兩宗欺詐罪及兩宗串謀詐騙罪。該案涉及多宗援交騙局,受害人分別從社交媒體或通訊軟件認識其他用戶。雙方相約到酒店會面及性交。受害人應對方要求把款項轉帳至對方提供的帳戶。其後,對方沒有應約,但卻以各種藉口要求受害人把更多款項轉帳至指定帳戶。四項控罪涉及的金額分別是港幣8,800元,港幣2,000元,港幣37,700元及港幣3,600元。法官判刑時考慮到該案只涉及四名受害人,總犯案時間約一個月,涉及款項的總額為港幣52,100元,及其中兩項控罪是串謀犯案。因此,就所涉金額為港幣8,800元及2,000元的兩項欺詐罪,被告分別被判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至於所涉及金額為港幣37,700元及3,600元的兩項串謀詐騙控罪(控罪七及控罪十),量刑起點分別是24個月及15個月監禁[1]。
20. 第二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鍾偉鑫 [2021] HKDC 408,該案被告人承認八項欺詐罪。案情指被告在一個網上買賣平台聯繫賣家購買貨品。被告人把虛假的入數紙的相片傳到賣家的手機上來騙取貨品並訛稱已將貨款存入受害人的銀行戶口,而受害人相信有關款項已存入,於是將貨品交予騙徒,受害人其後發現實質並沒有存款。案發歷時15天,涉及金額為港幣380,199元。就欺詐罪之控罪三及控罪四,涉案金額分別為港幣22, 600元及8,299元。法官考慮梁耀輝案例後指出,被告人有計劃地犯案,涉及財物價值雖高,但被告的犯案手法不算複雜。法官最終就控罪三 (涉及金額為港幣22,600元)及控罪四(涉及金額為港幣8,299元)各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21. 在一方面,四名犯案者自清晨起一同行動,準備好假藥作為誘騙工具,並非臨時泛起犯案意念。面對鍾女士時,被告與三名同黨互相配合及支援,令受害人難以防範。受害人為 80 歲長者,屬於須法律特別保護的弱勢群體。另一方面,本席考慮到涉案金額極低,也無證據顯示該假藥有害健康。
22. 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0個月監禁。
|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
[1] 該案法官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但這方面與本案量刑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