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文祥
DCCC 237/2024
[2025] HKDC 14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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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謝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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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
| 日期: | 2025年8月27日 |
| 出席人士: | 蕭淑瑜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控罪: |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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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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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案情
2. 本席在裁決時已詳細敘述有關事實及作出事實的裁定,不再在此累贅重複。
3. 簡而言之,案情主要顯示被告人於2023年7月29日,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深水埗福榮街182號順怡閣地下),意圖在該處偷竊。
定罪紀錄
4. 被告人有定罪紀錄。他有五項被法庭判刑的紀錄,涉及合共19項控罪,當中18項與《盜竊罪條例》有關,而其中九項是入屋犯法罪行。
背景及求情
5. 被告人自辯。
6. 判刑前,本席為被告人索取了背景報告。被告人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並無任何補充求情說話。
7. 背景報告的內容顯示被告人現年36歲,單身,獨居,多年來很少與已離異的父母聯絡。他有一兄長及一姊姊,他與兄長沒有聯絡,但與姊姊保持聯繫。
8. 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曾任職侍應、裝修工人。2020年3月,基於失業及經濟困難,他開始領取綜援。2023年年中,他被確診患有末期腎衰竭及其他健康問題,改為因健康理由而倚賴綜援過活。他在等候器官移植期間須進行密集治療(包括腹膜透析),加上其不穩定的健康狀態,他曾數度入院。
9. 被告人來自破碎家庭。他3歲時,母親因沉迷賭博及與父親的婚姻衝突而離家,及後返回泰國居住。父母其後離婚,三名子女的撫養權歸於父親。父親雖關心子女,但因需工作養家,能給予子女的照顧及監管時間有限。被告人年幼時因頑皮,而被兄長打。他們三人成年後,父親再婚及育有第四名孩子。由於繼母不喜歡他與兄姊,他們三人便搬走,各自獨立生活。母親在泰國亦已再婚。
10. 在缺乏父母的監管下,被告人在學業上鬆懈,進入中學階段後,他的行為表現惡化,還與不良朋輩交往。他於14歲時加入了三合會,參與不當的活動。他曾多次犯案。他以往干犯的入屋犯法罪都是源於經濟困難。
11. 在不良朋輩影響下,被告人於18歲時濫用危險藥物。2023年年中他因健康狀況差,而停止吸食危險藥物。
12. 對於自己在本案被定罪及再被判入獄,以致他需要離開現時居住的過渡性房屋單位,而他為該單位添置了新家具,被告人感到傷心。他患有腎臟疾病,預計壽命較短,希望法庭能予以輕判。
13. 被告人的姊姊曾被感化官會見,她希望被告人好好照顧自己。
14. 被告人曾在押後期間申請法援,法援來信法庭通知現正處理他的申請需時4至6星期。被告人確認法庭無需理會該申請,亦不需押後。被告人希望法庭盡快判刑。
判刑
15. 本席已小心考慮所有案情、報告內容。根據R v Wong Man [1]案,涉及非住宅式的入屋犯法,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判刑的因素下,一般量刑起點應為30個月的監禁,本席認為這量刑起點也適用於企圖入屋犯法罪。在HKSAR v Cheng Wai Kai [2]案,上訴法庭列出一系列加重刑罰因素,以致量刑起點可被調高。
16. 被告人於凌晨時分出現於該處所附近的九江街馬路位置行向元州街方向,行到近龍鳳大廈後巷時,突然轉身行返轉頭右轉入福榮街,期間他是四圍望亦有回頭望,其後,他行經過該處所後,再三度返轉頭埋去該處所搞涉案鎖頭,企圖入屋犯法,本席認為這足以反映他是有計劃地犯案。
17. 不過,以該處所的木門有掛上涉案鎖頭的情況來看,本席認為那時該處所內是沒有人在內,故即使被告人進入該處所也不會令戶主或其他人感到驚慌。案情亦顯示被告人沒有使用任何工具犯案,該處所(包括木門、涉案鎖頭)沒有被破壞痕跡,換言之,犯案手法尚算簡單。
18. 考慮過整體案情,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的監禁。
19. 被告人有多項刑事紀錄(包括類同紀錄),對上一個紀錄也涉及入屋犯法罪。他於2022年12月20日出獄,換言之,他獲釋後不久便再犯案。本席認為這些全是加刑因素。不過,考慮到他現時不穩定的健康狀態,正等候器官移植,他的預期壽命亦可能如被告人所說的較短,本席寬大處理,不會因他的紀錄而加重他的刑罰。
20.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不會得到認罪扣減。本席亦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故判處他30個月的監禁。
| ( 劉綺雲 ) |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