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THARI CHIRAG DCCC1367/2024

虛稱匯款是否構成欺詐罪?

罪名成立
五項控罪全部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Her Honour Judge Ada Yim18/8/2025[2025] HKDC 1265
合併案件:DCCC1367/2024DCCC577/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KOTHARI CHIRA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da Yim

案情摘要

被告是 CSK Diamonds (H.K.) Limited 的唯一董事、股東及實際唯一銀行授權人,從事鑽石交易。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他以備忘錄方式向 Legend Bright Trading Limited 取得 Diamond A,並向 NYD HK Limited 取得 Diamond B,未付款而持有鑽石。被告其後多次聲稱已安排銀行轉賬、支票付款或有客戶代為付款,並提供銀行交易截圖及支票,使兩間公司等待付款。實際上,相關帳戶沒有足夠可用資金,部分支票更由已於2016年結束的帳戶簽發,兩間公司最終均未收款。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是否在明知沒有足夠可用資金的情況下,以虛假轉賬、支票及銀行資料,欺騙 Legend Bright 延遲追討現有付款責任,構成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以及他是否以虛假匯款及客戶付款安排欺騙 NYD 延遲追討或交付款項,構成企圖欺詐。爭議核心是被告當時是否不誠實及是否具有相關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盜竊罪條例》第18B條分析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 (evasion of liability by deception),並按照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分析企圖欺詐 (attempted fraud)。檢控方須逐項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罪行,被告沒有舉證責任。法庭根據銀行紀錄、訊息、支票及被告的行動,認定他知道帳戶沒有足夠可用資金,仍反覆表示款項已匯出或將會匯出。依普通人的誠實標準及 Ghosh 測試,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明知其行為不誠實,並意圖使債權人等待或延遲追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Ghosh 測試 (Ghosh test) 判斷不誠實,即行為按普通人的誠實標準屬不誠實,而被告亦知道其行為不誠實。法庭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8B及第16A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作出法律分析。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其他具名判例。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檢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全部五項控罪。被告在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及兩項企圖欺詐控罪中全部被定罪。本判決為裁決理由,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實際匯款未完成,明知沒有可用資金而虛稱款項已匯出,仍可構成以欺騙手段誘使債權人等待。企圖欺詐不要求被告已成功取得利益;只要欺騙意圖及造成利益或損害的重大風險已獲證明即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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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明知帳戶沒有錢仍聲稱已匯款會否犯法?
A.

如被告明知沒有足夠可用資金,仍虛稱款項已匯出,使債權人等待付款,可能構成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本案法庭裁定被告三項相關控罪全部罪成。

Q.使用已結束的銀行帳戶簽支票是否構成欺詐?
A.

關鍵在於被告是否知道支票不能兌現,仍以支票誘使債權人延遲追討。本案法庭認定被告明知支票來自已結束帳戶,並裁定相關逃避法律責任控罪罪成。

Q.企圖欺詐但對方沒有收到錢也會被定罪嗎?
A.

企圖欺詐不一定要求被告已取得利益;如虛假陳述旨在使對方延遲追討,或承受重大損害風險,且其他要件獲證明,仍可定罪。本案兩項企圖欺詐控罪均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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