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佩詩等案 DCCC1599/2024
替人偷取電話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佩詩 (D1) 譚耀祖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區佩詩為受害流動電話批發公司的會計主任,在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間,以虛假訂單取得404部iPhone,並將公司紀錄標記為已付款,造成港幣3,846,800元損失。她其後承認盜竊,並以部分電話協助丈夫第二被告人譚耀祖償還賭債。第二被告人明知無力付款,要求第一被告人取得電話,並將全部電話轉售以獲利約港幣3,000,000元。二人均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判刑問題:第一被告人違反僱主信任、長期以虛假會計紀錄掩飾盜竊,應以何種起點量刑;第二被告人明知並促成盜竊後處理404部贓物,接贓者是否必然獲得低於原罪行犯的刑期,以及認罪、合作和精神健康狀況應如何考慮。
判決理由
法院以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評估罪行嚴重性,再按認罪及個人情況扣減。第一被告人涉及違反誠信,涉款接近港幣3,846,800元,且犯案達三年並製造虛假紀錄,故以五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良好品格扣減兩個月。第二被告人雖屬處理贓物者,卻事前要求及鼓勵盜竊、全數轉售並獲取巨大利潤,構成重大加刑因素;以四年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焦慮及抑鬱不足以再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9及第24條分別適用於盜竊罪及處理贓物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提供違反誠信盜竊的量刑指引。HKSAR v Cheng Chi Wai及R v Bernard Webbe列出處理贓物的加刑因素;HKSAR v Sze Cuen tin確認高價值贓物可採五年起點。Chan Wing Kwan及HKSAR v CHU Kwok chu則涉及接贓者刑期及招認的考慮。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盜竊罪判處監禁3年2個月。第二被告人就處理贓物罪判處監禁2年8個月。判刑理由書並無記載緩刑、罰款或其他附加命令。
判決啟示
處理贓物者通常可能獲較原罪行犯輕的刑罰,但並非必然如此;若接贓者事前煽動或鼓勵原罪行、控制銷贓安排並獲取重大利益,相關因素可令刑期顯著增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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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偷取公司手機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第一被告違反僱主信任,三年內偷取404部iPhone並製造虛假紀錄;考慮認罪及良好品格後,判處監禁三年二個月。
Q.替丈夫銷售贓物會否判監?
會。第二被告明知電話來自盜竊,曾要求妻子取得電話並全部出售獲利;法院以四年為起點,扣除認罪折扣後判監二年八個月。
Q.處理贓物者一定比盜竊犯判得輕嗎?
不一定。法院指出,若接贓者事前煽動或鼓勵盜竊、積極安排銷贓並獲取重大利益,便可構成加刑因素;本案第二被告因此被判監二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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