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益慶案 DCCC1295/2024
持刀企圖搶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益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4年7月1日下午進入深水埗元州街一間便利店,向店員展示一把刀刃長8厘米的生果刀,抓住店員左手手腕,喝令交出金錢,並作勢刺向其手臂。店員成功掙脫,被告其後離開,警方同日稍後在其住所搜獲涉案生果刀。被告就企圖搶劫罪認罪並承認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60歲,長期失業並領取綜合援助,另有過往販運危險藥物罪案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搶劫罪 (attempted robbery) 的量刑,以及持刀威脅店員、要求交出金錢的行為應判處何等刑罰。控方依據既有量刑指引;辯方提出被告認罪、年齡、生活及精神健康背景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企圖搶劫罪的刑責與搶劫罪相同,並適用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依據茆廣生一案,上訴庭就普通持械劫案訂下指引:被告攜帶刀具或其他危險武器向受害人展示,適當刑罰為五年監禁。本案以刀展示、抓住店員並作出刺傷威脅,沒有特別理由偏離指引。認罪可獲扣減,但被告的背景及案底不足以作進一步特殊酌情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茆廣生一案的量刑指引,認為普通持械劫案中展示刀具或危險武器,起點刑罰為五年監禁。法庭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處理控罪及刑責。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即時執行監禁40個月。法庭以五年監禁為應有刑期,再因被告認罪下調刑期;沒有另行特別減刑。
判決啟示
持刀展示並以暴力威脅索取金錢的企圖搶劫,通常以五年監禁作量刑基準。認罪可帶來扣減,但嚴重案情及過往案底可能限制進一步酌情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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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威脅店員但未取得金錢會判囚多久?
企圖搶劫的刑責與搶劫相同。法庭以持刀普通劫案五年監禁為基準,因被告認罪後判處即時監禁40個月。
Q.認罪會令持刀企圖搶劫的刑期減少多少?
本案應有刑期為60個月,法庭因認罪下調至40個月,即減少20個月;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案底沒有帶來額外特殊減刑。
Q.有販毒案底會影響企圖搶劫的判刑嗎?
過往販運危險藥物罪案底雖與本案性質不同,仍令被告不能以沒有案底為由求情。法庭最終沒有因此作特別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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