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偉文
被告人潘偉文是維沃集團有限公司的銷售經理,負責開拓客戶、跟進訂單及在授權下提取流動電話。2021年2月至8月期間,他以教聯及獅子會中學名義處理七宗訂單,從公司倉庫提取640部流動電話,總值797,920元,惟沒有交付予所稱客戶或歸還公司,部分單據更使用虛假印章。另有三次借用共72部流動電話後沒有歸還,價值196,426元。被告人承認八項盜竊罪,其餘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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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偉文是維沃集團有限公司的銷售經理,負責開拓客戶、跟進訂單及在授權下提取流動電話。2021年2月至8月期間,他以教聯及獅子會中學名義處理七宗訂單,從公司倉庫提取640部流動電話,總值797,920元,惟沒有交付予所稱客戶或歸還公司,部分單據更使用虛假印章。另有三次借用共72部流動電話後沒有歸還,價值196,426元。被告人承認八項盜竊罪,其餘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本案涉及串謀揑改帳目罪。第二被告人姚樹穩是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第四被告人姚順全則是順發貿易公司的東主。二人被指透過虛假的採購訂單、發票、送貨單及收據,製造利成購買瓷磚並以現金付款的假象,誇大利成營運成本,以便會計師在三個財政年度的財務報告中扣減利潤,從而減少稅款。相關期間為2017至2020年,政府少收稅款共14,617,812港元。二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 Yeung Ho Yu 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間,透過交友應用程式「Grindr」結識兩名受害人,並在到訪其住所時盜取信用卡及財物。被告隨後利用盜取的信用卡進行多次購物及網上交易,涉及金額約26萬港元。警方於2024年1月搜查被告住所時,發現吸食危險藥物器具及少量冰毒。被告承認共29項控罪,包括盜竊、欺詐、吸服危險藥物及管有吸毒器具。
被告人周月光承認兩項控罪,包括入屋犯法罪及盜竊罪。2024年8月24日凌晨,他破壞元朗一間按摩店的鐵閘及玻璃門後進入,取走檸檬茶及龜苓膏。同日上午,他在一間肉店取走載有約908港元現金的籃子,並在其後被警方截獲,身上搜出該筆現金。被告人表示因沒有金錢購買食物而犯案。
被告人自2016年起受僱於管理公司,派駐華基工業大廈處理管理、支票及會計紀錄。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間,他利用保管支票及處理財務的職務便利,竄改32張支票的受款人及金額,將合共2,359,587港元存入個人帳戶;其後又偽造28份銀行月結單,藉以掩飾交易。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行為,並承認兩項控罪。其後曾分七次向法團存入約162,000元,但未能彌補大部分損失。
兩名被告均為中國內地居民,經Telegram群組招攬後,按照幕後人士指示在香港使用他人的內地銀聯記帳卡購買iPhone。第二被告負責帶卡、刷卡及輸入密碼,第一被告則陪同、翻譯及聯絡店員。2024年4月2日至6日,兩人共同購買275部iPhone,總值2,866,525元;第一被告另涉及4月12日企圖購買51部、價值509,949元的iPhone。兩人收取跑腿報酬,並承認相關控罪。店舖最終未有實際金錢損失。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朱翠群(D1)及曹华珍(D3)共同承認兩項欺詐罪。她們在街頭以醫護人員或醫生身分接近長者,訛稱苦蕎麥等物品具有治療功效,誘使兩名長者付款。第一宗案件中,69歲林女士支付人民幣40,000元及港幣1,000元後未獲交付所稱藥物;第二宗案件中,80歲鍾女士以港幣100元購買一包涉案物品,交易後警方即拘捕被告人。D1另被控盜竊罪,但該控罪暫保於法庭檔案內。
被告人曾詩敏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案情指她於2021年12月6日凌晨,在元朗與一名身份不詳男子一同推動一輛屬於李俊彥、價值34,000元的失竊電單車。警方發現二人後,該男子逃走,被告人被捕。電單車其後歸還物主,但因匙膽被撬,維修費為5,000元。被告人有精神分裂症及濫用藥物病歷,沒有刑事紀錄。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全部控罪。DCCC 1211/2024涉及六次駕車到不同油站入油後不付款,並使用偽造車牌;被告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所駕車輛亦未領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DCCC 120/2025涉及被告為逃避警方追截而長途危險駕駛,期間闖紅燈、高速切線、越過雙白線並與其他車輛碰撞。被告有多項相同或相近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且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干犯。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全部控罪。DCCC 1211/2024涉及六次駕車到不同油站入油後不付款,並使用偽造車牌;被告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所駕車輛亦未領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DCCC 120/2025涉及被告為逃避警方追截而長途危險駕駛,期間闖紅燈、高速切線、越過雙白線並與其他車輛碰撞。被告有多項相同或相近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且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干犯。
第一被告與其他被告合謀誘使受害人到油麻地一所旅舍,繼而將他推入房間。第一及第三被告多次毆打受害人,第三被告更以棒球棍施襲。受害人被帶到另一房間後遭綁縛及蒙眼,並被踢打;其銀行卡、手機及3,500元現金被掠去。被告又要求銀行及支付服務密碼,並以釋放受害人為條件索取金錢。受害人答應設法取得40,000元後,第一及第四被告與其家人會面收款時被捕。第一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第一被告毛保泰是耀寶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兼董事,並受聘為偉立建設有限公司的工程總管;第二被告蘇冠彪則是偉立的工程師。偉立承接油西工程後,第一被告獲准以耀寶名義替偉立物色吊機及鑽探分判商,但不得收取額外費用。其後,第一被告把三間分判商的真實單據修改及誇大,再透過偉立的正常付款程序提交,令偉立向耀寶支付高於實際費用的款項。第二被告則向偉立報告鑽探及灌漿進度。兩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被告是鑽石商,透過 CSK Diamonds (H.K.) Limited 經營,並為該公司的唯一董事、股東及銀行戶口授權簽署人。Legend Bright Trading Limited 將鑽石交給被告出售,雙方議定價格後,被告以網上轉賬截圖、已關閉戶口的支票及經刪改的銀行結單,反覆聲稱已有資金付款。NYD HK Limited 亦交付一枚鑽石,被告以虛假轉賬及支票提高戶口結餘,並要求對方延遲追款及另行交出款項。被告最終沒有付款,受害人損失或潛在損失約五百萬港元。
被告是鑽石商,透過 CSK Diamonds (H.K.) Limited 經營,並為該公司的唯一董事、股東及銀行戶口授權簽署人。Legend Bright Trading Limited 將鑽石交給被告出售,雙方議定價格後,被告以網上轉賬截圖、已關閉戶口的支票及經刪改的銀行結單,反覆聲稱已有資金付款。NYD HK Limited 亦交付一枚鑽石,被告以虛假轉賬及支票提高戶口結餘,並要求對方延遲追款及另行交出款項。被告最終沒有付款,受害人損失或潛在損失約五百萬港元。
被告人D2 Mak Pui-i與受害人相識逾十年。2021年9月1日,D2以金錢及性關係為由誘使受害人前往油麻地一所旅舍,D1及D3在走廊將他推入房間並反覆毆打,D3更以棒球棍襲擊。受害人其後被帶至另一房間,遭綁縛、蒙眼及踢打。案中有人取去其銀行卡、手機及3,500元,並索取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提款卡及支付寶密碼;另要求家人支付40,000元以換取釋放。警方在收取款項時拘捕部分涉案者,並在D2衣物上發現受害人的血跡。D2及D3承認強行禁錮以取得贖金及搶劫兩罪。
被告人邵文原被控兩項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一項盜竊罪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案情指,他在2024年3月先後闖入私人派對場地及酒吧,從前者偷取酒類及紀念幣,物品總值港幣9,510元;在後者則未能偷取任何物品。警方其後在他身上發現失主的香港身份證。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盜竊罪則因控方不作檢控而撤銷。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的欺詐罪。2022年9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期間,被告以本人姓名及「Wendy Kwok」之名,透過WhatsApp向一間酒類貿易公司下達101張訂單,涉及2,075瓶葡萄酒,總值4,417,950.90港元。他提交95張虛假的快速支付系統(FPS)匯款截圖,使公司相信款項已支付,因而交付貨物。公司其後發現匯款並不存在。被告另曾要求他人篡改匯款截圖,並於2023年6月24日取貨時被捕。
被告人吳志強承認四項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並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四宗入屋犯法罪發生於2023年12月18日至27日期間,涉及餐廳、保安亭、停車場儲物室、單車及青年使命團宿舍,財物包括現金、電子產品、銀行卡、身份證明文件及單車等。被告人在逃走期間以膠凳撞向追捕他的PW4,構成普通襲擊。被告人曾有三次同類入屋犯法紀錄及一項涉及暴力的搶劫紀錄。
被告 SENG’ENGE Barakael Luther 承認兩項控罪: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0條的搶劫罪,以及根據《警隊條例》(Police Force Ordinance) 第63條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2023年9月30日凌晨,受害人 KANG Jun 在中環砵典乍街醉酒步行時,被被告及至少三名同夥合力搶走價值約88,000港元的 Rolex 手錶。警員追截被告時,被告明知對方身分仍逃跑,並以強力推撞警長以抗拒拘捕,直至另一警員協助制服。被告最終承認參與共同犯罪及抗拒警員。
三名被告人均承認控罪。第一被告人周安琪因拒絕替他人運送疑似毒品後,與他人策劃假扮在柬埔寨被綁架,向父親周添財索取250萬元贖金,承認串謀以欺詐手段取得財產。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先後在青怡花園向周添財住所的木門及鐵閘淋紅油,承認刑事損壞;第二被告人另承認在住所管有大麻、含可卡因粉末及含脫氯-N-乙基胺酮液體的危險藥物。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刑事紀錄或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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