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偉民案 DCCC205/2025

闖入店舖偷錢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六項入屋犯法罪合共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12/10/2025[2025] HKDC 1747
合併案件:DCCC205/2025DCCC59/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XU Weimin(許偉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ernard Chung,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XU Weimin(許偉民)在兩宗案件中面對六項入屋犯法罪,分別發生於觀塘及旺角的非住宅店舖,時間集中於2024年8月10日至31日。被告在店舖無人看管、入口開啟或未上鎖時進入,竊取現金;部分案件涉及撬開收銀機抽屜,總額包括600元、8,000元、19,000元、15,500元、約2,000元及約3,190元。被捕後,他在警誡下承認全部罪行,並在法庭首次機會認罪。被告53歲,無業且有13項前科,其中10項屬同類罪行,並在本案前僅三個月服刑出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六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多項罪行應如何按整體性原則處理。辯方主張案件屬機會主義竊賊或偷偷進入者情況,應採較低起點,並考慮被告單獨犯案、認罪及財物損失有限。控方則依案件事實及被告的同類前科,支持較重的整體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援引非住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of non-domestic premises) 通常兩年半監禁的量刑起點,但指出對於在門戶開啟或未上鎖、缺乏重大計劃及破壞的機會主義竊賊,可採較低起點。鑑於本案各罪均屬類似情況,法庭採用每項18個月作起點。然而,被告有13項前科、其中10項同類,且出獄僅三個月後再犯,並在三週內犯下六罪,兩項加重因素各增加三個月,調整至每項24個月。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按整體性原則,六罪全球起點為48個月,扣減後為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Wong Man,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兩年半起點;HKSAR v Sim Ka Wing及HKSAR v Cheung To Ming支持機會主義竊賊可採18個月起點。HKSAR v Cheng Wai Kai列出同類前科及多項罪行等加重因素及不同受害人案件應連續判刑的原則;HKSAR v Fan Kit Hung則說明重大破壞可構成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罪名全部認罪並被判處監禁32個月。兩宗案件各判16個月;每宗內其他刑期與首項同期執行,而第二宗案件的16個月須與第一宗案件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法院會先按個別罪行評估機會主義犯案及前科等因素,再以整體性原則處理多項罪行。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短期內重犯及大量同類前科仍會顯著提高整體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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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非住宅店舖偷錢通常判刑多久?
A.

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兩年半監禁為起點;若屬機會主義犯案,可採較低起點。本案採每項18個月起點,經加重及認罪扣減後合共判監32個月。

Q.有多次同類前科會如何影響入屋犯法罪判刑?
A.

同類前科及近期重犯均屬加重因素。本案被告有13項前科,其中10項同類,並在出獄三個月後再犯,法庭因此提高每項罪行的量刑起點。

Q.多項店舖入屋犯法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A.

不同店舖、受害人及日期的罪行通常須連續執行,但法院會考慮整體性原則。本案每宗案件內的刑期同期執行,兩宗案件的16個月則連續執行,合共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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