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偉文案 DCCC24/2024

僱員盜取公司貨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八項盜竊罪合共判監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9/10/2025[2025] HKDC 15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偉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潘偉文是維沃集團有限公司的銷售經理,負責開拓客戶、跟進訂單及在授權下提取流動電話。2021年2月至8月期間,他以教聯及獅子會中學名義處理七宗訂單,從公司倉庫提取640部流動電話,總值797,920元,惟沒有交付予所稱客戶或歸還公司,部分單據更使用虛假印章。另有三次借用共72部流動電話後沒有歸還,價值196,426元。被告人承認八項盜竊罪,其餘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僱員利用職務及公司授予的信任,取去公司貨物是否構成破壞誠信的盜竊罪,以及涉及近百萬元貨物時應如何量刑。法庭亦須決定延遲認罪可獲多少扣減、家庭困境及犯罪所得用途的減刑幅度,以及多項罪行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身為銷售經理,具有提取及交付貨物的職權,卻利用職務取去公司財物,屬典型的破壞誠信盜竊。量刑不僅取決於款額,亦須考慮僱主對被告人的信任程度、職位、犯案期間、犯案手法及財物用途。八項罪行總值994,346元,整體量刑起點定為36個月。被告人在審訊首日認罪,只可獲20%認罪扣減;考慮其背景及犯罪所得用於家庭需要,再酌情減刑,總刑期為26個月。法庭依整體刑期原則命令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HKSAR v Cheung Mee Kiu、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及相關量刑案例,確認涉及25萬至100萬元的同類盜竊罪通常以二至三年為量刑基準,並須考慮信任、職位、犯案期間及用途。R v Barrick 說明量刑須考慮相關情節;HKSAR v Ngo Van Nam 限定延遲認罪的扣減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的八項盜竊罪均判刑。第三項罪的九個半月與第十九項罪分期執行,其餘刑期與第十九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即實際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僱員盜取僱主財物時,款額並非唯一量刑因素;職位所代表的信任及酌情權、犯案期間和掩飾手法均可提高刑責。初犯及家庭困境未能取代監禁刑,延遲至審訊首日才認罪亦只獲有限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僱員盜取僱主公司的貨物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貨物價值、僱員職位所代表的信任、犯案期間及掩飾手法。本案涉及八項盜竊罪及近百萬元貨物,最終判監26個月。

Q.審訊第一天認罪可以扣減多少刑期?
A.

本案被告在審訊第一天才承認八項控罪,法庭按指引只給予20%認罪扣減,並以此將整體量刑起點由36個月減至28個月兩星期。

Q.初犯及需要照顧家人可以免除監禁嗎?
A.

初犯、照顧年邁患病母親及家庭經濟困難均獲法庭考慮,但不足以免除監禁。法庭另酌情減刑兩個月兩星期,總刑期仍為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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