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IT YING, NILSON DCCC120/2025

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八個月並罰款一千港元
全部控罪判監二十八個月並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Jason Wan28/9/2025[2025] HKDC 1665
合併案件:DCCC120/2025DCCC1211/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IT YING, NILSON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Jason Wan

案情摘要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全部控罪。DCCC 1211/2024涉及六次駕車到不同油站入油後不付款,並使用偽造車牌;被告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所駕車輛亦未領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DCCC 120/2025涉及被告為逃避警方追截而長途危險駕駛,期間闖紅燈、高速切線、越過雙白線並與其他車輛碰撞。被告有多項相同或相近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且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干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不付款而離去、偽造文件、危險駕駛及交通罪行的量刑;法院須評估罪行嚴重性、重犯紀錄、認罪折扣、各刑期的同期或連續執行,以及取消駕駛資格的生效時間。辯方主張悔意、合作及認罪節省司法資源,並請求採用總體性原則及同期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按兩宗案件分別量刑,再依總體性原則決定整體刑罰。各項起點刑期因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六次入油事件雖有三十六項控罪,法院仍按整體情況將該案總刑期定為十六個月。危險駕駛案因長途追逐、極高危駕駛、碰撞、重犯及保釋期間犯案,須判具阻嚇作用的刑罰。兩案各十六個月,其中第二案十二個月須與第一案連續執行,合共二十八個月。根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69A條,相關重犯的取消駕駛資格須待服刑完畢後開始;第44(3)條則要求該項資格取消期另行接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盜竊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8C條、《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7、42、44、52、60、69A及111條,以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Motor Vehicles Insurance (Third Party Risks) Ordinance)第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全部控罪成立並被判刑。總刑罰為監禁二十八個月及罰款一千港元;另須自服刑完畢起取消駕駛資格六年,另有自定罪日起生效兩年的取消資格令,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法院強調多項交通罪行及重犯紀錄可支持具阻嚇性的整體刑罰。認罪折扣不會消除危險駕駛的嚴重性;取消駕駛資格的起算日須按不同法定條文分別計算,以免刑期及資格限制產生不合理重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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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逃避警方追截而危險駕駛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長途高速追截、闖紅燈、碰撞及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屬非常嚴重的危險駕駛;本案判處相關刑期並納入總刑罰,合共監禁二十八個月。

Q.有多次交通定罪會影響危險駕駛判刑嗎?
A.

會。法院特別考慮被告曾多次犯危險駕駛及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並認為需要阻嚇性刑罰;本案即使有認罪折扣,仍判處嚴厲刑期。

Q.危險駕駛定罪後會取消駕駛資格多久?
A.

本案危險駕駛罪的三年取消駕駛資格須在被告服畢兩案合共二十八個月刑期後開始,另三年取消資格接續執行,合共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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