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翠群案 DCCC705/2025

街頭欺騙長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20個月;D3監禁24個月
兩名被告人因街頭欺詐被判同期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30/9/2025[2025] HKDC 16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翠群(第一被告人)及曹华珍(第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朱翠群(D1)及曹华珍(D3)共同承認兩項欺詐罪。她們在街頭以醫護人員或醫生身分接近長者,訛稱苦蕎麥等物品具有治療功效,誘使兩名長者付款。第一宗案件中,69歲林女士支付人民幣40,000元及港幣1,000元後未獲交付所稱藥物;第二宗案件中,80歲鍾女士以港幣100元購買一包涉案物品,交易後警方即拘捕被告人。D1另被控盜竊罪,但該控罪暫保於法庭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兩項以長者為目標、藉虛假醫療聲稱誘使付款的行為應如何量刑。控方依據街頭騙案的量刑指引處理;辯方則以犯案手法簡單、金額較低、被告人無刑事紀錄、及早認罪、表示悔意,以及D1患有嚴重肺癌為由,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庭對街頭騙案的量刑指引,認定同類罪行的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三年至三年半,並按案件情節調整。本案兩名被告人共同犯案,具有一定預謀,但犯案手法簡單、涉款偏低,故控罪一及控罪二的量刑起點分別為36個月及30個月。兩人初次答辯時認罪,各獲三分一扣減;法院另因D1的健康狀況,以人道理由額外扣減四個月。兩項刑期最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上訴庭案件 HKSAR v Tan Meiyuan & Others(CACC 360/2008)所確立的街頭騙案量刑指引,指出相關罪行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至三年半,並按案情、涉款、預謀程度及其他減刑因素調整。本案亦援引《盜竊罪條例》(The Theft Ordinance)第16A及第9條,但盜竊罪並未在本次判刑中處理。

裁決與命令

D1就兩項欺詐罪分別判監20個月及16個月;D3就兩項欺詐罪分別判監24個月及20個月。兩名被告人的兩項刑期均同期執行,因此D1總刑期為20個月,D3總刑期為2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以長者為目標的街頭醫療騙案即使涉款不高,仍可導致具實質性的監禁刑罰。及早認罪可獲扣減;被告人的嚴重健康狀況亦可能在特殊情況下帶來額外人道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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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假藥聲稱欺騙長者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街頭騙案通常以監禁三年至三年半為量刑起點,再考慮認罪及案情。本案D1總刑期為20個月,D3總刑期為24個月。

Q.欺騙長者但涉款不多是否仍會入獄?
A.

可以。法院指出本案涉款偏低及手法簡單,但因被告人共同預謀並以長者為目標,仍判處實質監禁;D1及D3分別被判20及24個月。

Q.初次認罪和患重病會否減刑?
A.

初次答辯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法院亦因D1的肺癌及治療需要,以人道理由額外扣減四個月,最後判其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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